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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6-19 14:48:01 查看人数:99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

第1篇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

(1)在车间使用的局部照明灯、手提电动工具、高度低于2.5m的普通照明灯等,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36v的安全电压或更低的电压。

(2)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动工具等,应安装良好的安全保护地线。

(3)操作带电设备时,不得用手触摸带电部位,不得用手接触导电部位来判断是否有电。

(4)电气设备线路应由专业人员安装。发现电气设备有打火、冒烟或异味时,应迅速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5)在非安全电压下作业时,应尽可能单手操作,并应站在绝缘胶垫上。在调试高压设备时,地面应铺绝缘垫,操作人员应穿绝缘胶靴,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柄的工具。

(6)检修电气设备和电器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如果设备内有电容器,则所有电容器都必须充分放电,然后才能进行检修。

(7)各种电气设备插头应经常保持完好无损,不用时应从插座上拔下,从插座上取下电线插头时,应握住插头,而不要拉电线。工作台上的插座应安装在不易碰装的位置,若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开关上的熔丝应符合规定的容量,不得使用铜、铝线代替熔丝。

(9)高温电气设备的电源线严禁采用塑料绝缘导线。

第2篇 钢筋加工厂安全操作规程

1、机械弯筋时,应根据钢筋规格选择板柱和挡板。严禁机械超负荷截断、弯钢筋。

2、调换刀片、扳柱、挡板和检查机器时,必须停车进行。

3、冷拉钢筋的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档板时,卷扬机与冷拉方向应布置成90°并采用封闭式导向滑轮,操作者应站在防护挡板后面。

4、冷拉时,沿线两侧各2m范围为特别危险区,严禁一切人员和车辆进入。

5、人工绞磨拉直,不得用胸部或腹部去推动绞架杆。

6、冷拉钢筋前,应检查卷扬机的机械状况、电气绝缘情况、各固定部位的可靠性夹钳及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如不符合要求,须及时处理或更换。

7、冷拉钢筋时,夹具要夹牢,并露出足够长度,以防钢筋脱出或崩断伤人。冷拉直径20mm以上的钢筋应在专设的地槽内进行,不得在地面进行。机械转动的部分须设护罩。

8、在冷拉过程中,如发现钢筋脱出夹钳产生裂纹或发生断裂情况时,应立即停车。

9、钢筋除锈时,应采取新工艺、新技术,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配发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面具或口罩等。

10、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3篇 冲剪压工厂车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时须身着工衣,并将拉链拉好,袖口扣紧;长头发的员工必须戴工作帽,并将长发盘好塞进帽内;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开机前,务必检查机床各部位及周围环境是否正常,机床周围不得有水、油渍;试机先从低档到高档的空运转,确保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加工。

3、加工前必须确认工件、刀具安装牢固,卡盘扳手及其它辅助浮物已取下;装夹车刀时,露出部分不得过长,垫片须与刀体尺寸、形状一致,且尽量少而平;工具、量具等物品不能摆在机床上。

4、机床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工件及各运动部位,加工过程中以及用气枪清理切屑时,务必佩戴防护眼镜,车削铸铁及其它可产生粉尘的工件时,须戴口罩。

5、出现带状、节状切屑时,务必及时用铁钩将切屑拉直弄断;严禁用手拨弄或用嘴吹切屑;落地切屑及时清理,保持工作环境安全。

6、装卸及测量工件须在主轴停稳及刀具远离的情况下进行,主轴停转前车刀必须退出加工区域。

7、按要求选择切削用量,不得吃刀过深,车削螺纹时一般采用低速运转,并且首先检查正反车手柄是否灵活可靠,板牙、丝锥是否摆正和紧固。

8、切大料时,不得直接切断,应在接近切断之前取下来砸断,以防飞出伤人或砸坏机床。

9、加工不规则工件时,必须加平衡块,紧固后低速试转,确认平衡后再正式加工,工件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10、加工长工件时,长径比超过10的应使用尾顶尖,特长工件须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料不得露在车头箱后端的主轴孔外,如特殊需要须设支架。

11、在车床上打磨工件时,应将刀架退到安全位置,并注意手和衣服不要接触工件;用锉刀时,必须右手在前,左手在后,面部侧向主轴箱;打磨内孔时,应用木棍支撑砂纸,同时车速不许过快。

12、加工过程中,操作者必须精力集中,密切关注切削状态,发现异常迅速关机。

第4篇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 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 0.1 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 0.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 0.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 0.5 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 0.6 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 0.8 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 0.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 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a.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a.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a.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a.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a.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5篇 水泥工厂斗式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和修理提升机时,必须将料走净,挂标示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修理提升机及检查提升机时,不准将头部钻入机内。提升机压住或卡住时,在下部检修者,不准钻入提升机内部。要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具体的检修。

3.在检修时,若工具和物件掉入机体内,禁止人员进入机内去取,要从下边小门内取出。

4.用撬棍转动提升机时,撬棍必须插的适当,防止打滑和带入提升机内,造成人身事故。

5.更换链条和斗子时,不许同时拆掉两挂链条。

6、检修完试车或需通电运行检查时,应各转动部位无人工作,无障碍物,在专人指挥下,听清信号和口令方可开车。

7、往提升机撮料时,不准将锹伸入提升机内,以免发生事故。

8、不准用绑在手或手指上的抹布、棉纱擦洗转动中的机器,并注意不要将棉纱缠在回转的机器上。

9、检查或维护设备时,工作服要束紧,避免被转动的机器绞住衣袖,造成事故。

10、检修提升机下部必须躲开轴档。煤粉提升机严禁开车修补外壳,防止发生火灾。

第6篇 水泥工厂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对所属设备检查应完好无损、无漏电,并认真交接班。

2.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各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接到开车指令必须检查设备周围无人工作,无障碍物方可开车,并随时向发令单位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4.设备运行时,身体不能接组触运转部件。严禁用笤帚或布条子清理机头、机尾和辊轮。发现有杂物、大块和溜子堵塞,必须停车处理。禁止开车时更换辊轮或用手转动辊轮。

5.捅溜子时,不许用手抠,防止伤手。

6.皮带机压住,人工拉皮带机晃车时,要严防皮带开启来刮伤人。

7.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时,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通知中控人员亲自启动设备。

8.发现皮带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报中控及有关人员。

9.上、下楼梯要扶好栏杆。严禁带负荷开车。斜边皮带不准带负荷停车,紧急停车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台、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斜坡走道不得洒水,物料要及时清扫,防止滑到摔伤。

11.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机。

12.严禁没有与有关人员联系在停机状态下的胶带机上停留、甚至躺卧,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7篇 水泥工厂回转窑安全操作规程

回转窑是水泥厂的心脏地带,要绝对保证其安全,高效运转,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巡检工必须严密监视托轮油温、油位、油质变化,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补救。

2、巡检工必须严密监视托轮冷却水、水流、水温情况,一旦异常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窑胴体温度必须严密监视,发现温度异常马上上报中控操作员和车间值班长。

4、窑液压挡轮的观察和维护必须严格进行,不得任意更改参数,不得缺油、断油。

5、窑头、窑尾密封必须仔细观察,确保正常运转,一旦漏灰及时处理。

6、胴体轮带冷却风机和胴体冷却风机要加强维护,并依据胴体温度变化适时调整风机的位置。

7、入窑检查或其它工作必须将窑尾闸板闸死,各级翻板阀送闭位置绑死,穿戴齐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

8、绝对禁止热态下入窑作业。

第8篇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xxxxxxxxx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9篇 水泥工厂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对所属设备检查应完好无损、无漏电,并认真交接班。

2.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各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接到开车指令必须检查设备周围无人工作,无障碍物方可开车,并随时向发令单位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4.设备运行时,身体不能接组触运转部件。严禁用笤帚或布条子清理机头、机尾和辊轮。发现有杂物、大块和溜子堵塞,必须停车处理。禁止开车时更换辊轮或用手转动辊轮。

5.捅溜子时,不许用手抠,防止伤手。

6.皮带机压住,人工拉皮带机晃车时,要严防皮带开启来刮伤人。

7.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时,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通知中控人员亲自启动设备。

8.发现皮带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报中控及有关人员。

9.上、下楼梯要扶好栏杆。严禁带负荷开车。斜边皮带不准带负荷停车,紧急停车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台、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斜坡走道不得洒水,物料要及时清扫,防止滑到摔伤。

11.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机。

12.严禁没有与有关人员联系在停机状态下的胶带机上停留、甚至躺卧,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10篇 化工厂浓硫酸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1、卸酸前检查:

1.1检查浓硫酸贮槽阀门是否关闭。

1.2检查卸酸泵是否泄漏,点动确认泵的转向。

1.3检查放酸管软管是否完好。

1.4卸车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分酸碱服、橡胶手套、防护眼镜)。

2、启动卸酸泵将硫酸抽入硫酸罐,卸车过程始终观察硫酸罐液位及是否有泄漏。

3、开阀门放酸时要慢,各相关阀门开度不应过大,防止管道涌酸。

4、当硫酸液位达到硫酸罐体积的90%时停止卸车。

5、卸车过程若发现泄漏现象,立即停泵,处理漏点,待处理完后继续卸硫酸。

6、人员接触到硫酸应立即使用棉纱、湿毛巾擦除,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同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2023年4月

第11篇 化工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 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 - 83安全电压

gb 3787 - 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 - 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

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监护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附录(标准的附录)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企业设备内作业,危险性较大,为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制定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设备内作业安全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强度方向发展,外界因素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化工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要进入设备内作业,因此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设备内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12篇 电器工厂安全操作规程

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上机前,首先应检查电源、机械性能及防护装置是否安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条 启动电机前,应确保机床台面无任何可移动物件时,方可开机操作,以免操作中,因震动而使物件坠于脚踏上造成机床误动而伤害人体。

第三条 严格按操作规定工作,规定用双手开关时严禁用脚踏,决不允许私自改变操作方式。

第四条 使用脚踏板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以防误动脚踏板而造成伤害。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尽量选择用双手开关同时操作

第六条 开机后,严禁将手放于机床任何传动部位及滑块的工作区域。

第七条 在安全防护装置拆除的情况下,不允许开机。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第八条 一定要在确保离合器脱开的情况下,才能开机。

第九条 在使用脚踏板时,冲压或剪切间隔中,脚应移开脚踏,严禁将脚常搁于脚踏板上。

第十条 机床工作中,如发现滑块自由下落或有不正常撞击声及噪单,成品有毛刺及质量小时,应立即关机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时间都须注意机床及模具紧固螺丝或传动皮带的松紧并做出正确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之中,应切断电源,严禁开机修理。

第十三条 冲制小产品时,应用工具夹取,严禁直接将手伸入模具之中索取工件

第十四条 严禁两人同时操作同一机床,禁止酒后、穿托鞋、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人体不可触及配电系统任何电极。

第十六条 工作前穿戴好劳防用品,以防工件毛刺伤及人手。

第十七条 严禁操作中思想不集中、或闲谈聊天、以免分神而造成伤害;在身体欠佳、情绪不稳定及严重疲劳的情况下,不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每次关机后,切记切断电源后并将'双手/脚踏'开关置于中间位置。

工厂安全用电基本规程(十二篇)

(1)在车间使用的局部照明灯、手提电动工具、高度低于2.5m的普通照明灯等,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36v的安全电压或更低的电压。(2)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动工具等,应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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