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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四(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7-01 07:00:05 查看人数:99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四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四

5.4.2施工准备

5.4.2.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

5.4.2.2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5.4.2.3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4.2.4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岩性及岩层构造的变化,逐个炮孔复核底盘(或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确定装药量。对不合格的钻孔应提出处理意见。

5.4.3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5.4.3.1拆除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及办理领取手续;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4.3.2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4.3.3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5.4.3.4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

5.4.3.5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孔干缩情况发生。

5.4.4起爆网路与起爆

5.4.4.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

5.4.4.2为防止感应电流和射频电使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5.4.4.3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5.4.4.4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5.3.7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5.4.5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5.4.6水压爆破

5.4.6.1水压爆破设计应有泄水设计,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根据拆除物的材质和结构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飞石事故。

5.4.6.2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5.4.6.3水压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4.6.4装药应用竹(木)棍或结实的绳索等物,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应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5.4.7在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设施损坏,应进行地震安全监测。

5.5水下爆破

5.5.1一般规定

5.5.1.1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5.5.1.3进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准备救生设备;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当实行4.10.5的照明规定确有困难时,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并报工程负责人批准。

5.5.1.4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5.1.5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5.5.1.6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5.5.1.7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5.5.1.8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5.5.1.9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

5.5.1.10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5.1.11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5.1.12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5.5.1.13流速较大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5.5.1.14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5.5.1.15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5.5.1.16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5.5.2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5.5.2.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乎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5.5.2.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5.5.2.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5.2.5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5.2.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5.5.2.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不应走锚移位。

5.5.2.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5.5.2.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应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5.5.3水下钻孔爆破

5.5.3.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5.3.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5.5.3.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5.5.3.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5.3.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5.5.3.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拼庇ψ⒁獗;て鸨罚诩绷髑钥卓诙蔚牡枷哂右员;ぁ

5.5.4水下岩塞爆破

5.5.4.1水下岩塞爆破的设计,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岩塞口水下地形图(1:100~1:200);

――岩塞与聚渣坑的稳定性及其围岩渗漏性的分析报告;

――对水文地质情况的分析;

――采用硐室方案时,导硐及硐室开挖程序和相应爆破规模的规定;

――岩塞周边应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水中冲击波、涌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分析论证。

5.5.4.2岩塞厚度小于10m时,不宜采用硐室爆破法。

5.5.4.3药室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k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硐;

――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5.5.4.4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5.4.5装药填塞时,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照明。

5.5.4.6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5.5.4.7岩塞爆破宜采用复式电爆网路;当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采用双复式起爆网路,接出硐外引爆;起爆网路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试验。

5.5.4.8电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5.5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5.5.5.1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5.5.5.2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5.5.5.3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破冰。

5.5.5.4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需要破碎大块流动的冰排(块)时,应在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5.5.5.5由船上跨至冰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带。

5.5.5.6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冰层厚度应大于0.5m;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5.5.6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

5.5.6.1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监测方案。

5.5.6.2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须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5.5.6.3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5.5.6.4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5.5.6.5宜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起爆。

5.5.6.6当采用5.5.6.5起爆方式时网路连接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5.5.6.7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5.5.6.8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5.5.7软基处理爆破

5.5.7.1用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水下裸露药包爆破的规定。

5.5.7.2同一炮孔间隔装药时,在装上层药包之前,应将套管底提到中间填塞段再装药。药包间应留有足够安全间距,起爆顺序是自下而上。

5.5.7.3有涌沙需在泥浆护孔条件下装药时,若药包比重小于泥浆比重,药包应加配重;不应用炮棍快速强行下压。

5.5.7.4装药后,应当班起爆。

5.5.7.5应控制药量以便减弱水中冲击波强度,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水产资源。

5.5.8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

5.5.8.1海上救助爆破时,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供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的临时专用舱。

5.5.8.2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船舶,爆破器材应包装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5.5.8.3夜间进行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5.5.8.4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5.5.8.5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物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准爆破。

5.5.8.6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5.5.8.7不应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他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5.5.8.8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应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在潮流流向下方出水,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5.5.8.9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网路。

5.5.8.10潜水爆破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准许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5.5.8.11沉船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条应紧贴船体;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大药量时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

5.6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一般规定

5.6.1.1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按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5.6.1.2承担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同意进行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3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所内进行。爆炸加工对象、品种、规模大小,以及厂区布置,应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1.4爆炸加工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防震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防震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5.6.1.5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或真空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和必要的给排水系统;其中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应严格分开铺设。

5.6.1.6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不应在作业建筑物中逗留。

5.6.1.7爆炸加工场应建于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小于0.02×105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小于120db;应只有一条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场。

5.6.1.8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丝网。

5.6.1.9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大小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5.6.1.10爆炸加工应使用电力起爆,且由一人负责接通电雷管与起爆操作。

5.6.1.11制作药包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操作间内进行。炸药中不应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5.6.1.12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5.6.1.13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5.6.1.14在爆炸加工厂房或地下室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5.6.1.15加工tnt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5.6.1.16在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中若发生不完全爆炸,飞散的炸药残块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5.6.2金属破碎爆破

5.6.2.1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使用瞬发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不应用导火索或延时雷管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5.6.2.2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方准装药。

5.6.2.3非钻孔金属破碎爆破,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5.6.2.4金属破碎专用爆炸场(坑),不应用于废枪弹、炮弹等军用品的销毁。

5.6.3高温热凝结构爆破

5.6.3.1热凝结构破碎应采用钻孔爆破,并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用专门加工的炮泥填塞。

5.6.3.2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除专用定型隔热药包外,不应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超过80℃。

5.6.3.3爆破前应先做隔热试验,将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放入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min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裹,再做实验。

5.6.3.4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应小于0.6m,一次装药、堵塞、连线时间不应超过4min。

5.6.3.5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药包可用其他包装形式,一次装药填塞、连线时间不超过5min。

5.6.3.6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每人装药的孔数不超过二个。

5.6.3.7采用新型隔热材料经模拟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爆破作业时间和同时装药的孔数。专用定型隔热药包的作业时间和装药孔数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5.6.3.8邻近有炉子出铁(铜)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5.6.4拆船切割爆破

5.6.4.1油仓、机仓的爆炸切割,应事先将仓内残留的机油或燃油抽净,并向仓内注水方可施工。

5.6.4.2雷管底部聚能穴应与切割用药条良好接触,在药条端部引爆。同一次布设两个以上药条时,应同时引爆。

5.6.4.3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6.4.4浸在水中的金属结构拆除应采用防水炸药,如果用普通炸药,应作防水处理。

5.6.4.5置于拆船厂内的船体,不宜采用爆炸法破碎。

5.6.5爆炸成型和爆炸复合

5.6.5.1爆炸成型和复合应按设计的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用反射板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飞散。

5.6.5.2爆炸成型以水为传压介质时,应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5.6.5.3在室内爆炸井中进行作业时,应检查确认井盖自锁、井内已达到预定的真空度后,才可起爆。

5.6.5.4爆炸作业场地应平整,应清除地面石渣及周围50m范围内的杂草、树丛等可燃物;爆炸复合时,操作人员应隐蔽到掩体内,并在安全区周围设警戒。

5.6.5.5使用铵油炸药和2#岩石硝铵炸药敷设在复板表面进行爆炸复合时,应选用可稳定爆轰的优质炸药。

5.6.5.6爆炸复合不宜在干燥、大风天作业。

5.6.5.7复合板上面敷设炸药的框子,宜使用木框或油毡纸框,不宜用金属框(如型铝框)。

5.6.5.8复合板爆前准备及爆后处理的生产厂房,应与爆炸场异地设置。

5.6.5.9在露天场地用大药量对大型金属板进行爆炸复合(简称大板复合)作业,其允许最大炸药量和每天爆炸作业次数,应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6爆炸硬化和爆炸压实

5.6.6.1爆炸硬化作业宜在空旷的爆炸加工场上进行;若在厂房中专用爆炸容器中进行,不宜在设备上直接操作。

5.6.6.2爆炸硬化用炸药的制备,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在专门的操作间进行。

5.6.6.3爆炸硬化过程中有可能造成零件的边缘和突出部位崩落、飞溅时,应充分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

5.6.6.4爆炸压实通常使用硝铵类炸药;若需在其中掺加一定比例的黑索金,应制定掺混操作细则。

5.6.7爆炸压接和爆炸焊接

5.6.7.1连接输电导线的爆炸压接作业,宜采用导爆索为能源,其使用与制备应制定安全细则。

5.6.7.2输电线路带电进行爆炸压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管早爆事故和线间绝缘降低导致的次生事故。

5.6.7.3管内衬管复合时在衬管内腔装药应由熟练爆破员操作,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安全允许距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管子炸裂形成的飞片。

5.6.7.4管_管外爆炸复合时,装于外管外侧的装药外表面应用油毡纸、硬壳纸或薄壁塑料管进行包裹。

5.6.8爆炸合成金刚石

5.6.8.1爆炸合成金刚石、爆炸合成超硬相立方氮化硼(cbn)和铅锌矿型氮化硼(wbn)等超硬材料,其使用的黑索金、黑索金_梯恩梯熔铸高能炸药、奥克托金炸药的保管、运输以及黑_梯炸药配制及装药操作,应制定安全细则。

5.6.8.2爆炸合成金刚石应在爆炸加工场进行。

5.7地震勘探爆破

5.7.1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不宜进行爆破作业;若需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7.2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口有良好的通视。因地形限制起爆人员看不到爆破区时,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语联系,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5.7.3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5.7.4爆破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应采取防止早爆和输电线路断路和短路的安全措施。

5.7.5装药前,应检查起爆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起爆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记加以区别。

5.7.6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爆炸点上应只有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5.7.7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应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方准起爆。

5.7.8爆破后5min,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检查;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应按设计执行,但至少等待20min以上,待炮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区。

5.7.9在水坑或其他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应距水面1.5m以下。

5.7.10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应倒车和回转。

5.7.11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应用钻杆捅井或用钻机动力强制下药,不应强提起爆线,不应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5.7.12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应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应派专人看管。

5.7.13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5.5的有关规定。

5.7.14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作业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5.7.15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络时,不应爆破。

5.7.16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7.17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志。

5.7.18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配重,以防止药包上浮。起爆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不应用起爆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5.7.19爆破作业船不应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发出起爆信号,进行爆破。

5.7.20从装药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应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应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入危险区。

5.7.21采用气枪作震源,应按专门的设计进行。

5.8油气井爆破

5.8.1油气井爆破施工前,应测量施爆处的井深和井温,计算井压并根据井压和井温选择爆破器材的类型。

5.8.2进行油气井爆破作业使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绝缘和仪表线路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106ω。

5.8.3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于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应与其他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5.8.4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注意正确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击、碾压及各种来源的火花。

已装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防护帽、塞或其他密封装置;密封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应保护好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使之不被损坏。

5.8.5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与烟火、电源接近。

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上放置,不应将其朝向工作人员。

5.8.6爆炸筒装药前应试压合格,才能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爆破员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m的低沟处进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装药后应将操作筒的丝扣擦拭干净,然后上紧筒帽。不应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入爆炸筒。

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不应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

5.8.7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装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应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应用力过猛。上枪尾时应用手托好定位;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的雷管时,应捆系牢固,不应脱落、摩擦。

5.8.8在井场装药(弹)时应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不准站人。

5.8.9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应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应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口进入井内50m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接炮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将缆芯接地放电,确认缆芯无电后,方可将缆芯与炮线接通。

5.8.10不应利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应超过3000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7000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4000m/h,过油管射孔枪不应超过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应超过3000 m/h,下放速度不应超过5000 m/h。弹体下放中,点火保险应断开。

5.8.11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3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5.8.12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不应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大气压50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5.8.13电缆布弹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选用安全磁电雷管,并用专用起爆器起爆。弹体的耐温耐压性能应满足该施工井的要求;

――电缆升降中应避免打结、扭缠,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起爆前应复核弹体深度。

5.8.14管柱布弹时应认真校核弹体下井深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管柱下井前,需将每根管柱逐一用热蒸汽冲洗,保证管柱畅通;

――将下井的投送管柱每10根一组排好序号,测量纪录每组管柱长度,以便确定下井深度;

――在弹体以上40m~50m处应加一根1m~2m的校位短节,以便测定弹体深度。弹体与管柱连接中间应加一根大于2m的安全短节,以免弹体引爆后损坏管柱;

――防止落物掉进管柱空腔内,引起误爆。弹体定位后应洗井,准备投棒引爆。

5.8.15油、气井爆炸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编写爆破设计,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由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5.8.16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电缆布弹的盲炮经检查是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弹体(速度小于300m/h)。弹体提到井口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传呼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出引爆体。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处理;

――处理撞击引爆的盲炮,先检查撞击棒是否卡住;投棒1hj后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压,冲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捞器下井将投捧打捞上来,洗井、再投棒,不应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当撞击器失灵不能引爆时,应提升管柱,将弹体提升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处理;已损坏的弹体应及时销毁;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时器电源耗尽再处理。

5.8.17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药室时,不应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先在药室内灌上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心器内的火药;射孔器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拆卸射孔弹,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5.9钻孔雷爆

5.9.1实施钻孔雷爆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勘查井场环境,了解待保护目标的类型、结构及距离;

――测试井场周围杂散电流;

――了解井位地质资料、岩心柱状图以及含水层的位置及范围;

――掌握凿井施工的倾斜方向及偏差度;

――清洗井筒,清除残留岩心及障碍物。

5.9.2钻孔雷爆的装药

5.9.2.1装药药简直径不宜超过井简直径的0.8倍,装药长度宜为含水层高度的0.5倍。

5.9.2.2药筒筒体应采用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材料制成,筒口用密螺纹筒盖扣紧,装药与顶盖间应填满隔水物(黄油或沥青),顶盖设小孔穿出起爆线,药筒底部宜用铁砂增重。

5.9.2.3宜选用猛度与密度较大并有良好耐压抗水性能的炸药。

5.9.2.4钻孔雷爆用电力起爆或非电导爆管起爆时,应采用双雷管。装雷管后不准冲击、摩擦筒体。

5.9.2.5装药前应先检查孔壁,排除阻挡杂物,保持井壁稳固。

5.9.2.6宜用模拟药筒进行装药试验。

5.9.2.7爆破筒搬到井口前应切断周围一切电源,待药筒进入井内50m后,方可检查导通电爆网路。

5.9.2.8装药前应将孔口重要设施、绞车、支架等迁到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孔内缺水时进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药筒顶部2m以上。

5.9.2.9装药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护起爆网路。药筒应用标有定长标记的铜丝绳缓缓吊人井筒,确保药筒到达含水层位置,固定于孔中心。

5.9.3起爆站宜设置在钻孔上风侧,站内不应堆放与爆破无关的设备和用具。

5.9.4拒爆药筒提出井口前应先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将雷管脚线短路,运到安全地点,再拆除雷管,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5.10桩井爆破

5.10.1桩井掘井爆破,应遵守5.2.6和5.2.7中的有关规定。

5.10.2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5.10.3桩井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应过量装药,掏槽眼与周边孔不应同时起爆。

5.10.4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井深超过10m时则作一般防护。

5.10.5桩井掘进应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制掘进爆破对邻井的震动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5.10.6爆后应及时清渣修整井壁。每次钻孔施工前,应测量井深,记录进尺。桩脚扩挖应调整布孔参数。

第2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二次爆破工作必须在班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2、爆破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合格证方准从事爆破作业。

3、爆区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爆破员在爆破工作中必须穿纯棉工作服,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机等点火物品。

4、二次爆破所用火工品在运输保管使用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和敲打以防爆炸或破损。

5、在大风、大雨、大雪、浓雾恶劣气候和夜晚,禁止爆破。

6、每次爆破后,剩余爆炸器材应及时退库,工地不准存放爆炸器材。

7、二次爆破前要清除炮眼周围及孔内的浮渣和岩粉。

8、二次爆破装药前要检查炮区内的机械设备、压风机等物是否撤到安全地点如不能撤到安全地点应禁止装药。

9、在工作面根部进行二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工作面上部是否有大块伞岩等危险情况,如有应在处理后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准进行二次爆破作业 ,否则应禁止作业。

第3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爆破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1、爆破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b工作认真负责;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体检合格;

e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0、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第4篇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第5篇 采矿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前必须穿戴全劳保用品。

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黄昏、夜间、大雾、雨雪天,禁止迎行爆破作业。

4、破运输作业现场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押运,起爆器材与炸药不能同车混装,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6、爆破施工,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作业,炸药结块,堵塞时,可用木棍搅碎和拥开,严禁用铁器拥孔砸块。

7、爆破时必须设警戒,并预警使人员、设备要撤离到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地点。

8、在确认各警戒到位后,方可点火爆破,点炮时,必须有两人同时作业,并按设计规定留足引燃导火线长度,先点信号线再点起爆线。

9、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火药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10、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30分钟方可进入爆区检查,有盲炮时爆破设计人员,要拿出盲炮处理方案,按规定进行处理。

11、二次爆破打眼,要站在稳固的地方,检查周围环境,工具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2、硐室掘进时,必须先由外到里检查硐口周围,顶板、边板通风确认安全方可作业。顶板不稳定时要支护,使用照明电压不超过36伏。

13、采场边坡处理要选择好安全地点,必须系上安全绳,固定在牢固地方,并有专人监护,多人撬矿时,必须将距离拉开,并时刻注意周围浮市情况,防止伤及他人。

第6篇 爆破物品管理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导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4.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实用有签字。

5.坚持检查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6.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物品带入库区。

7.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8.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9.失效、变质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销毁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登记造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11.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有押运员,运输中押运员不得乘坐驾驶室,所有物品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专职管理人员。

13.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14.单位设安全委员会,车间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15.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四本帐本,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16.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管理,确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领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领代发,需见卡见人。

18.严禁爆破工身上携带雷管进人存放炸药区。

第7篇 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训练和有关部门审查,考试合格,持有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

2、使用电雷管起爆时,每个放炮员都必须详细检查放炮器、母线及工具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准使用。

3、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放炮员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用明刀闸、电铃线、灯盒子、电器开关等方法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要悬挂在干燥安全的地点,但不得与药雷管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和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人不得动用。

(4)不到放炮时,不准将手把和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

电位置,当氖灯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扭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防止电容器

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4、放炮母线外皮必须使用橡胶或聚氯乙烯线,放炮母线接头要除锈,扭接、放炮前,母线要悬挂好,并要躲开溜子、电缆等一切导电物。

5、放炮后要将母线收回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

6、炮棍要用木质的,并且要直,直径要和药卷相当。

7、炸药及雷管必须使用矿山安全炸药,瞬发电雷管。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点清数量,雷管和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退还和携带,分别背至露天采场,其它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不许使用含水份超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姿态的炸药,和硬化到不能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雷管、火药往露天采场携带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不同的容器里,领取火药后要立即上锁。

放炮员在携带炸药雷管途中休息时,要选择安全地点,行走中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物体。

10、火药运到工作面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混放。

11、当班剩余的火药要退回火药库,严禁将炸药、雷管寄存在露天采场任何地方。

12、装配引药要在工作面安全地点进行,必须躲开电缆、铁管、钢丝绳、开关等金属导体,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13、抽雷管时,要把脚线顺好,握住脚线抽,不得握住雷管抽。

14、用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质或竹质炮针在药卷的平端扎孔,或将药卷平端炮皮纸揭开搓软,将雷管插入药内,用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并将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禁止使用将雷管从药卷侧面斜插入药的方法做引药。

15、采场严禁使用糊炮和明炮。

16、采场在装药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地点。

17、装药前要先清除眼内的岩粉,用炮棍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积水,变形等情况。

18、装药时,药卷之间和引药之间必须密接,推送时,一手拉着雷管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将药卷和引药一次入炮眼内,药卷和雷管的集中穴都必须朝眼底,一个炮眼只准装一个引药,引药要在药卷的最外面,两根脚线必须拧在一块。

19、炮眼内有水时,药卷和引药都要装入防水套,工作面有水时,脚线要卷到炮眼口,防止漏电短路引爆和丢炮。

20、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深度一般不小于0.65米。

(2)在松软矿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为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要用封泥填满。

(3)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并立即报告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在未清除矿岩或其他物体堵塞采场通道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装药。

(2)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不得装药。

(3)发现炮眼缩小,坍塌、裂缝等变形时,不得装药。

(4)炮眼内矿岩粉末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和数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5)装炮地点和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透老空水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22、放炮要一次装药,一次拉炮。

23、放炮时,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24、工作面放炮要坚持正常程序。

25、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未经班长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26、放炮前,班长负责把机器、工具和电缆等加以可靠保护或运出工作面。每次放炮都必须把所有炸药和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7、放炮撤人时,放炮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连喊三声“放炮了”,并回头看,确实发现放炮地点没人时,然后再放炮。

28、放炮撤人必须撤到规定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

29、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立即把放炮器手把和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瞬发雷管至少要等五分钟,毫秒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能检查线路,查明原因。

30、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危石、瞎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31、放炮后,放炮员要立即检查现场,检查炮窝与放炮眼数量是否相符,有无瞎炮,发现残炮、瞎炮要收集起来,交回火药库。

32、处理瞎炮、残炮时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2)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当面向下班交清情况,并要作出明显标记。

(3)在距离瞎炮眼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新炮爆炸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崩落的矿岩,搜集未炸的药卷和雷管,为了确定瞎炮眼的方向,可以用木质工具将炮泥掏出0.1米。禁止在瞎炮眼中拉出雷管,在瞎炮处理完以前,禁止在该地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8篇 爆破员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一、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三、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四、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五、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六、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七、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十、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9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10篇 炼铁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处理炉瘤和死铁层、铁罐残铁时,装药量、炮眼排列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可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

2、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作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3、雷管及炸药必须分别放置在距离高炉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带。

4、装置炮药必须由专人进行,装炮现场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每个药包应安放两个雷管,导火线燃烧时间不能小于2分钟。

5、必须设专人运送药包,其人员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

6、放炮时,高炉炉顶人孔、大、小钟、放散必须呈现开放状态。

7、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8、炮响后经过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0、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11、领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应有原始记录;其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全部交付公安部门审核,并送归火药库。

第11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  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8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入,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简。

5.人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内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6.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5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联锁加固。锚杆支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9.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3.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第37条  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8条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问。

(四)封泥

第39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中,所有未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

1 . 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达到封泥长度的要求标准。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40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41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问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42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问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7.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六)爆破作业

第43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第44条  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执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45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

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发现断路或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条  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第48条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人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发爆器指示灯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第49条  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50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结束以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条  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八)注意事项

第54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55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条  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或电阻不合格合格的电雷管。

第58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59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6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64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条  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全电阻网路检测仪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67条  升井后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第12篇 放顶煤深孔预爆破安全技术规程措施

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主要受顶煤回收率的影响,因而提高顶煤回收率是减少开采损失、提高工作面回采率的关键环节。由于×××矿区2#煤层韧性大,节理裂隙不发育,顶煤冒放性差,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需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综放试验工作面在顶煤中布置了两条顶煤预松动爆破工艺巷,进行深孔预松动爆破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编制施工过程各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安全顺利进行。-

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主要受顶煤回收率的影响,因而提高顶煤回收率是减少开采损失、提高工作面回采率的关键环节。由于×××矿区2#煤层韧性大,节理裂隙不发育,顶煤冒放性差,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需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综放试验工作面在顶煤中布置了两条顶煤预松动爆破工艺巷,进行深孔预松动爆破对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编制施工过程各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安全顺利进行。

一、施工工艺

1、钻孔

采用khyd75dia型煤矿用岩石电钻进行钻孔,钻孔成孔直径为60mm,钻孔长度根据钻孔的具体施工区域进行确定。

采用湿式打眼,钻机功率为3kw,上下工艺巷各设两台钻机,超前工作面30米进行施工。

2、装药(附装药结构示意图)

(1)、装药方式:采用径向不耦合轴向连续正向装药方式

(2)、炸药类型:采用煤矿许用柱状安全乳化炸药,药卷规格为 φ50×500mm,每节药量为1.2kg

(3)、每孔装药量:装药线密度为2.4kg/m,根据炮眼深度确定装药量

(4)、封孔:炮泥采用微潮的过筛黄土和沙子按一定比例用专用炮泥机加工制作,炮泥规格:φ55mm,利用自制木质接力炮棍进行装填,封泥长度为炮孔长度的25~40%

3、爆破

(1)、引爆方式:电雷管引爆导爆索,导爆索引爆炸药。雷管为煤矿许用同段毫秒电雷管,导爆索为煤矿许用安全防水型导爆索。放炮使用bf-200型起爆器;

(2)、联线方式:每孔并装两根导爆索,两发电雷管。采用同孔并联,相邻孔总体串联的联线方式;

(3)、工艺巷预爆破超前工作面20米进行。

二、作业方式及劳动组织

采用“三八”制作业方式,两班打眼(中、夜班打眼),一班(早班)装药放炮。

打眼班每天沿走向方向推进度不小于6米,完成钻孔总进尺804米。上、下工艺巷各设两台机进行钻孔,要求每台钻机日进尺201米。

三、钻孔布置及爆破参数

由于综放试验面有一正断层f6与工作面斜交,对顶煤预松动爆破工作影响较大。针对综放试验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将工作面分成5个不同的区域进行爆破,根据不同的区域合理的布置钻孔,以达到对顶煤预松动破碎的效果。

现对不同区域的钻孔布置和爆破参数分别进行描述。

四、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保证打眼、装药爆破工作的安全,特制定各环节作业时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安全顺利进行。

(一)、钻机工钻孔安全技术措施

1、钻机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正规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2、钻机工必须掌握钻机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能熟练操作,了解钻机的结构原理,按规定对钻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能排除一般故障。

3、作业前钻机工必须认真学习“顶煤弱化预处理方案”,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4、钻机应有“ma”标志。入井前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5、安设钻机前,必须先检查工作地点附近的顶板及巷道支护情况,若有隐患,应进行处理安全后方可安设钻机。并详细检查钻机各部位是否完好正常,安设时必须严格按炮孔参数支设,利用巷道中线和直角尺定炮眼水平角,利用坡度规定炮眼倾角。钻架必须安设牢固可靠,经试运转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开钻作业。

6、钻机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机等综合保护装置。

7、钻眼前要充分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并要完整无损,钻头应锋利。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工作地点附近,保证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8、进入工作地点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清理,难以清理时,要进行加强支护。在支护完整的条件下方可钻眼。

9、钻机工严禁带手套作业,开钻前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在塞在上衣领子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外露。

10、在钻眼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11、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钻杆不要拔出,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工作地点的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12、钻机运转过程中,人员要避开传动部位。加退钻杆时,必须将按钮开关按至“停”位,待钻机完全停稳,钻杆不转动时,方可进行。扶钻杆时应使用管钳,两人相互之间必须密切配合,以防钻杆带动管钳伤人。钻机推动杆退回行程时,严禁转动钻杆。卸钻杆时,严禁回转钻机,必须使用两把管钳同时用力卸开,摆放整齐。钻机移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

13、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做到开机时先开水后开机,停机时,先停机再停水。钻孔打到位后,将钻机离合手轮打到空档位置,继续转动反浆,直到炮眼内的煤粉反干净为止。停机卸完钻杆之后,必须用木楔将钻口堵好,以防污泥积水或煤块掉入孔内。

14、钻机打眼过程中,要时刻观察钻机是否发热,或出现异常声音。若发现异常后,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防损坏钻机或将钻杆扭断。如果钻杆一旦扭断,掉入孔内,必须利用钻机配合公、母丝锥,将其打捞出,严禁将钻杆丢入孔内。

15、钻机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或更换,不许“带病”运转。

16、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

17、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18、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打眼,凡出现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19、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20、钻眼过程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是否畅通,处理好后再钻眼。

21、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机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22、钻眼时 ,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23、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钻机停止运转。

24、使用完钻机后,应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钻机撤至无淋水和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盘放好。

(二)、装药安全技术措施

1、装药前必须先检查通风是否正常,巷道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同时检查炮棍拉绳完好情况,无隐患后方可作业。

2、装药前必须用炮棍捅炮眼至孔底后,再进行装药。

3、装药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要认真检查工作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1%,方可装药。

4、装药做炮头时,必须用黑胶布将其捆绑牢固,并仔细检查导爆索是否完整。若中间有接茬时,必须用小刀将接茬两头削成斜面,然后用细铁丝扎好,再用黑胶布包好,以防断裂。为防止出现拒爆,每个炮眼并行装入两根导爆索。

5、装药时,将炮头送至孔底,将导爆索轻拉拉直,以防装药时炮棍将其捣断,每2~3节装一次,药卷之间要联结紧密。如果孔内有积水时,必须用排水管将其排出,然后再进行装药。

6、药卷装完后,用加工制作的炮泥封孔,每一节捣实一次。封孔至孔口0.4米时,将两发同段毫秒电雷管并排绑在导爆索上,最后再用炮泥填满封实孔口,不得将导爆索或雷管裸露,并将雷管脚线扭接短路放在眼口处。

7、联炮时同一孔采用并联,孔与孔之间采用串联方式。

(三)、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爆破技术,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2、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工品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按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4、爆破前,必须用水冲洗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的煤尘。

5、爆破前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及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起爆。

6、爆破母线用铜芯绝缘线,长度不小于200米。禁止使用钢轨,金属管等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或信号线下方300mm处。

7、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两端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8、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及通电爆破只准由爆破工本人操作。

9、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爆破母线不得有破皮或明接头。

10、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进行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

11、爆破前必须详细检查工艺巷内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正常,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好后,方可爆破。

12、爆破前,班组长必须设专人在可能通向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担任警戒,各警戒岗距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爆破工躲避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并避开直线方向,各警戒点必须“人、绳、牌”三齐全。工作面不得有人工作和停留,工作面的人员撤至距工作面上、下口20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及运输顺槽内。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到警戒以外,警戒区内严禁有人。

13、母线与脚线连接好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边往外走,边发出第一次准备爆破信号。

14、爆破工进入爆破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二次准备爆破信号。信号工具为哨子,规定“一响为准备,二响为爆破,三响为解除爆破”,响与响间隔3秒。

15、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发送爆破命令,爆破工将母线与发爆器连接。并将发爆器把手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16、第三次发出爆破信号,再过10~15秒钟,发爆器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把手转回爆破位置进行爆破。

17、爆破后,爆破工将发爆器把手拔出,将母线从发爆器连接器上摘下,并扭结短路。发出解除爆破信号。

18、发爆器把手必须由爆破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的时间不得将把手插入发爆器内。

19、等迎头炮烟排净后(至少15分钟),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安全后爆破工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爆破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地点工作。

20、通电后炮不响时,爆破工必须先从发爆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然后至少再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不响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连接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21、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煤(矸),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操作。

22、在拒爆处理完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3、拒爆、残爆的处理按“预防残爆及拒爆措施”严格执行。

24、爆破后,要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瓦斯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清点剩余的电雷管、炸药,填写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数量吻合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火工品要交回火药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或存放在井下。

25、升井后,要将发爆器、瓦斯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26、工作面每次装药前、爆破前及爆破后,爆破工必须携带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查装药及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准装药爆破,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处理。爆破后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准开动电气设备。

27、爆破前,工作面支架必须缩小到最小控顶距,支架互帮板紧贴煤帮,工作面所有支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确保升紧升牢。

28、工艺巷爆破必须在检修班与生产班交接班时进行。

29、工艺巷放爆破完毕,待炮烟完全吹散后,爆破工、班长开始对工艺巷、上下顺槽爆破眼的终孔位置及工作面的情况认真检查,有无拒爆现象或崩坏支架设备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放炮后,距放炮点20米范围内应洒水降尘,同时要求爆破工、班组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瓦斯浓度。

(四)、特制乳化炸药运输、贮存安全技术措施

1、炸药运送时必须用专用矿车,且加盖上锁,并由专职押送人员押送,导爆索与雷管应人工分装分运,严禁混在一起运输和存放。

2、炸药、导爆索及雷管在运送及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3、两条工艺巷配备一个火药箱,且必须保证完好无损,火药箱内最多储存300kg炸药,火药箱应放置在警戒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加锁。

4、炸药及导爆索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乱扔乱放。

5、炸药运输路线:地面火药库——副井——+1170车场——综放试验工作面回风绕道——综放回顺——工艺联络巷——上工艺巷

6、在两条工艺巷打眼放炮作业时,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并经常检测两巷的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过1%或风量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工艺巷必须加强瓦斯管理,保证通风正常,并设置瓦斯断电装置及钻机综合保护装置,杜绝电器失爆。

(五)、工艺巷预防残爆及拒爆措施

1、在钻孔时尽量将孔内煤渣排除,要求钻杆钻到规定深度时钻机空转5min,打俯孔和深孔可适当加大其空转时间,并且在装药前用炮棍涮孔,特别是俯孔,要将未排出的煤渣捅到孔底。

2、一旦出现塌孔,炮棍涮孔不顺利时,使用钻机钻杆涮孔,利用高压水的冲力将钻杆捣碎的煤渣排除孔外。

3、在装药过程中一次装药2~3节,万一在装药时出现药卷卡堵,不得硬装,也不得用力向外拽导爆索,可将卡堵部分进行封孔爆破。

4、为避免封泥时炮棍连续磨擦导爆索以及考虑起爆材料的质量问题,可采用双导爆索和双雷管的起爆方式。

5、为避免相邻爆破孔终孔处距离太近或终孔处炮孔交叉,要求在钻孔过程中,炮孔终孔初水平偏差最大不超过±0.5°。

6、做好每个爆破孔的钻孔角度、偏差以及装药情况和爆破后的孔口状态记录,施工中可做适当调整和记录可能发生残爆的位置,以便在该处放煤时加强注意,放煤时如发现残余导爆索和炸药应立即清除。

7、深孔送药时尽可能一次到位,防止导爆索外皮磨破或拉断。

8、尽量避免用有接头导爆索。

9、平衡好上、下两条工艺巷放炮进度,减少对装药炮眼的爆破震动次数。

10、采用自制抽水器及时抽水炮眼内的积水,消除因积水造成的残爆隐患。

11、装药时,若发现炸药失效等情况,绝对不能装入炮眼。

五、其它

1、地测科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隔20米提供一组煤层剖面素描图,为钻孔布置提供准确的依据,以便更好地指导预松动爆破工作。

2、详细记录每个钻孔的钻进情况,并标明各孔的钻孔参数。

3、其它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四(十二篇)

5.4.2施工准备5.4.2.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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