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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十三(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0

煤矿安全规程十三

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三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2篇 煤矿变电所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变电所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维修工作。

2)工作人员要思想集中,线路、电气设备在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制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触摸。

3)详细检查所用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4)必须使用同等电压等级的试电笔,试验时电笔应逐渐接近带电体。

5)拆除、检修电气设备、线路前,必须先办理工作票,禁止带电作业。

6)在高压故障修理或进行高压试验时,必须将工作场所遮拦起来,并悬挂“危险”标志。

7)临时工作中断后重新工作前,必须重新验明无电和检查接地是否可靠。

8)设备安装时,要详细检查线路和电气零件,并按设备各项要求进行调整试验。

2、在断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的工作

1)直接在高压回路上或经过仪表变压器的表计和继电器,一切检查、调整、拆卸、修理和安装等工作,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高压遮拦内或导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以内进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覆行停电和装设地线手续。

(2)对连接于电流互感器和仪表变压器二次线圈并装在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断开所保护的高压部分,并填写工作票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盘上工作,应将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用明显的标志分开。

3)在保护盘上进行钻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请示同意可将保护暂时停用。

4)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人员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5)在带电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2)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

(3)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接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6)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应使用绝缘工具,必要时,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

(2)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刀闸和保险。

7)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通电或升压。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保险或断开刀闸。

3、电力电缆工作

1)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执行停电工作票,工作前必须核对电缆名称,需工作的电缆是否与工作票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2)挖掘电缆工作应按现场规定进行。

3)挖掘出电缆或电缆盒,如下面需要挖空时,必须将其悬吊维护,悬吊电缆应每隔1~1.5m吊一道,悬吊接线盒应放平,不得使接头受到拉力。

4)移动电缆盒一般应停电进行,如带电移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绝缘损伤爆炸。

5)熬电缆胶工作应有专人看管,熬胶人员应戴帆布手套及鞋盖。搅拌或舀取熔化的电缆胶或焊锡时,必须使用预先加热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防止落入水分而发生爆溅烫伤。

6)制做环氧树脂电缆头和调配环氧树脂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毒防火措施。

第3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六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七百一十二条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电杆上,可悬挂照明线。接触网与照明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两者采用的绝缘子必须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触网的正负线必须用木杆架设。

(二)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三)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四)雨、雪、雾天严禁作业。

(五)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第4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措施规程

新亚煤矿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北,行政隶属棋盘井镇。井田面积1.3494km。现开采16号煤层。煤层厚度约为4.33m。属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

随着产业政策的调整,实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形势。我们结合煤矿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方面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一、 防水:

我们按月、按季度核实周边老窑及采区的积水情况和分布范围。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地面及井下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同时在井下按月实测绘图,掌握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掘进过程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避免透水事故的发生。

地面加强井口防洪,挖排水沟和砌防洪坝,地表影响行洪的裂缝或塌陷区,及时进行回填,防止雨季洪水淹井。

二、 防瓦斯:

本矿虽属瓦斯矿井,但我矿还是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首先,按正规的采掘工艺布置巷道,加强通风管理。每个工作面都安装了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主扇和局扇以及风门都安设开停、开关传感器。同时矿井设有专人负责的通风科和瓦检员,每班跟班进行瓦斯检测。另外,凡是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都配置了便携式瓦检器,随时随地进行瓦斯检测或校对瓦斯传感器。对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生产活动,进行瓦斯的排放。

三、 防火:

1) 回采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回采的顺序,减少区段煤柱的尺寸,提高回采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立即砌筑永久密闭封闭采空区。

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为预防采空区的自燃发火,我们还利用黄泥注浆泵以及阻化剂喷射泵对采空区进行喷洒。

2) 防止外因火灾方面,我矿严格按爆破材料的管理规定进行爆破,同时按规定配置等级合格的电器设备和电缆等。

3) 对火灾隐患严重地点,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如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箱等。

四、 防煤尘:

1) 井下爆破采用水炮泥。

2) 定期冲洗巷帮,对主要积尘巷道派专人进行打扫。

3) 建立井下洒水灭尘系统。如消防洒水管路、隔爆水棚、隔爆水幕、以及运输设备转载点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五、 顶板:

1) 主要巷道进行锚喷,以坚固顶板和巷帮。

2) 采煤工作面利用液压支架支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3) 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完整的情况下,采用锚杆支护,锚距0.8m,顶板破碎时,采用棚架支护。

4) 另外,在对煤矿隐患治理方面,我矿还从员工培训和管理上下功夫。

5) 所有员工都必须经过矿方的培训学习和考核,同时还必须经过专门发证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 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发现隐患及时排查处理。

第5篇 攀煤公司大宝顶煤矿机电运输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一)、运输

每一次作业时,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的安全、进度和质量,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本次施工,40t中部槽从井下+1539m石门装车运输至4221-36运输巷,其他电机、减速器、机头、机尾等大件和开关等电气设备由机电科安装队厂房运输至4221-36运输巷;

从地面往井下运输的设备必须完好,电气设备不失爆,有三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入井;

机械设备无缺件,零部件无变形失效不好使现象,不完好的设备严禁运往井下使用;

从地面往井下运输的设备,物料等必须绑稳、绑牢,不得有松动滑脱现象;

用平板车运送设备时,必须将设备与平板车绑稳绞紧,设备与平板车之间垫木料防滑,运输推车时,两车严禁撞击;

过+1400m运输大巷时,必须事先与井下运输调度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推车进入;

>; 推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 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时,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过风门时,必须提前打开风门,通过后,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车速过快撞击风门;

推车时,严禁蹬车、坐花架车,严禁放飞车;

从+1539m石门运输中部槽装车时,必须四人一组,将中部槽向平板车上装,不准超重、超高和重心偏载;

车装好后,必须用手动葫芦将平板车和中部槽牢牢锁成一个整体,严禁松动,滑脱,未锁好就推车运输;

过二采jd-55绞车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材料上山的管理规定;

提升下放时,必须经安全负责人和持证上岗的把钩工检查完装车情况和车辆及连接装置情况,无误后,方准打点作业;

提升下放时,各石门设人警戒,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管理规定;

严禁蹬钩,随料车一同上下;

设备到达4221-36运输巷入口时,根据该巷道的实际情况,经机电科研究决定,采取措施后,用皮带将设备运输至安装地点;

皮带运输的安全规定:

本次用皮带运输是将皮带反转,运行方向为皮带机头→皮带机尾,作业前,必须先拆出皮带的逆止器,运输完后进行恢复;

用皮带运输时,皮带上必须垫木板,木板长度为压住三组三联托辊为准,宽度不低于600mm,厚度1寸;

运输时,木板放在皮带径向中心上,在皮带上用钉子打孔,用铁线将木板固定在皮带上,防止木板跑偏,并同时在该处的皮带边缘做一记号,以备下一次在同一地点放置木板;

在紧靠皮带机头架的位置,用起重器将设备吊起轻放在木板的中心上,和木板绑稳绑牢,以防跑偏;

运输时,皮带司机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操作熟练的人员持证上岗,信号用皮带道的每隔60m安设的一组信号传递;

运输时,皮带机尾必须打好压柱,设人警戒,观察机尾的运行状况和禁止人员通行;

运输作业时,皮带道除信号打点人员和随设备前行的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作业或逗留;

设备在皮带上运输作业时,司机必须精神集中,注意听清信号;

皮带上运输设备必须点动运行,点动一次的距离为10-20m,不准常开不停;

设备在皮带上运行时,必须安设一名人员随设备前行;

随设备前行的人员,必须站在设备的运行后方相距5-10m远,随时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设备跑偏、重心偏移、挂防偏轮等问题时必须及时发出停机信号进行处理;

设备在到达距机尾50m远左右的位置时,必须及时停机,用起重器卸下设备靠帮放好;

(二)、安装

安装前必须先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在无顶板垮落及片帮时方能施工作业;

作业时必须指派一人监视现场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后方能再次作业;

安装时,应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按装,不得有缺件、零部件变形失效现象,各连接部位应紧固,转动部位灵活好使,无卡阻现象;

溜子和皮带的搭接高度不低于300mm,长度不低于800mm;

施工中,抬、拉、撬设备时,应同起同落,协调一致,不准蛮干;

使用手锤、二锤时,前后不准有人,并严禁使用者戴手套;

施工中,使用起重机时,必须选好起吊用的锚杆,锚索或棚梁,对支护不良失效的严禁采用,必要时重新打柱架设;

安装完后,运输机应平、稳、直,链条松紧适度,刮板齐全,无弯曲,中部槽无变形和有漏洞,整体无缺件,运转无抖动、跳牙现象,正反转无卡、碰现象,刮板不倾斜(倾斜不超过一个链环的距离),声音正常,所有的螺栓必须齐全紧固;

设备外露的转动部位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

每一次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科(队)干部现场跟班;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学习本措施,签字后认真执行。

机电科安装队运输、安装sgw-40t运输机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篇 煤矿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要危险源

1.雷管和炸药混装混运。

2.雷管与炸药储存、运送间距不符合规定。

3.火工品装卸时受到撞击。

4.雷管未按规定扭结短路,雷管与导电体接触。

5.没有按规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缓爆、拒爆检查、处理不当。

8.爆破后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

9.炮眼深度、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装药量过大,装药时用力过猛。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自联自放”等爆破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严格设置警戒,人员误入警戒区或警戒区有人,警戒距离过短。

12.爆破后危岩悬矸未及时处理。

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瓦斯超限、煤尘堆积飞扬等隐患下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前未对爆破地点的设备、设施、电缆等进行妥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 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业规程中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破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执行矿相关签批制度。

第9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0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1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12条 所有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经导通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13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及其它非专用运输设备运送爆破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15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它办法,可采用爆破办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五、操作准备

第16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发爆器要完好,指示灯显示正常,电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8条 领取并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双线铜芯绝缘线。

2.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六、操作顺序

第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处理炮眼、检查瓦斯→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发出爆破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0条 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和报送《领、发、清退炸药、雷管工作指示单》,爆破工凭资格证和传递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矿专门火工品押运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1条 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爆破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上、下井时,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趁一辆车。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入井,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不得接触导电体。

5.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在巷道内行走,两人要保持10m 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得随意横穿巷道。

6.禁止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条 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30 kg。

第23条 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1.爆破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炸药箱和雷管箱要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24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25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26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按现场实际炮眼数量确定。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人药卷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7.过剩的起爆药卷要将雷管拆除,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将起爆药卷与其它炸药或雷管混放。

(三)装药

第 27 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人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及眼内的情况,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不符合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不得装药。

3.对装药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

4.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m 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爆破。

第28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不完好时。

2.爆破地点20m 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 %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第29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

3.有水的炮眼,必须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30条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31条 按规定起爆方式装药。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其它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2条 封泥应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 ~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达到规定封泥长度。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3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 个或2 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

(五)连线

第34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操作人员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5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及爆破后检查处理

第36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前,爆破工将“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代行瓦斯检查员职责),由班组安全员对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班组长确认警戒设置妥当,符合爆破条件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警号后进行起爆,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其具体操作顺序和要求如下:

1.爆破工确认电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2.班组安全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安全监测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将自己携带的“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筒吊挂、工具清理、设备的保护、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合格,确认爆破准备工作无误,符合爆破条件后,班组长亲自指定专人,在可能进人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警戒处要求“人(警戒人)、绳(警戒绳)、牌(警戒牌)”三齐全。警戒距离较远地点,可安排两人一组共同到警戒地点,警戒设置妥当后,一人原路返回向班组长汇报。

4.爆破工在人员撤出工作面后,将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联结好,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5.爆破工在撤离过程中,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一声长哨)。

6.班组长经亲自检查和返回人员汇报确认警戒设置妥当后,再次清点人数,再次确认警戒区内无人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

5.爆破工接到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将放炮母线连接到发爆器上,发出第二次准备爆破信号(连吹2下哨子,响与响间隔3秒)。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班组安全员将发爆器闭锁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班组长在5米范围内将遥控器向着发爆器连按两下“开“键,此时,充电指示灯亮为红色指示,则说明闭锁开关已经打开,此时显示窗数码管显示熄灭,电路已经导通,仪器能够正常工作。然后爆破工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充电指示灯为绿色或橙色指示,经10~20秒后放炮指示灯亮,这时快速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放炮”位置进行起爆。

6、爆破后,爆破工将闭锁钥匙拔出交还本人,然后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等迎头炮烟排净后(至少15min),班组长、爆破工、班组安全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交爆破工妥善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爆破工发出解除爆破信号(连吹三下哨子,响与响间隔1秒),班组长下达解除警戒命令,派专人到各警戒地点解除警戒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8.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发爆器闭锁钥匙由安全员携带,遥控器由班组长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闭锁钥匙、起爆钥匙插入发爆器。

第37条 通电后出现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从发爆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联结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爆破。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拒爆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串并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找出拒爆。

第38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不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 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破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9条 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矸危岩,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继续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破材料数量,并经现场班组长、安监员、跟班队长验证签字后。将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材料。

第41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第7篇 煤矿雷管打号机安全操作规程

1、电雷管打号室必须铺设防静电胶板及有关防静电设施,工作室内不得贮存与工作无关物品。

2、雷管打号机安装在防静电胶板上,防护板应安装在机械与操作员之间,必须有效的对操作员的胸部和面部起保护作用。

3、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否则不得上岗。

4、电雷管打号室内存放雷管最大量不超过100发,工作台应配备安全箱,安全箱和工作台上放雷管的总量不超过20发。

5、工作室内最多定员为一人。

6、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操作人员在操作之前,首先认真检查打号机运转是否正常。操作过程中手必须离开打号机放在安全罩的后面。

8、打号机发生故障需调试时,必须用空壳雷管调试。调试好后进行打号,不允许带故障作业。

9、打号位置应打在靠近雷管的掐口端。根据雷管长短,调节防爆定位器的旋扭,用以控制打号位置。

10、雷雷打号时只许打一次,严禁重复打号。

11、打号时出现雷管发生变形,应立即停止打号,查明原因,重新调试后再工作。

12、操作中雷管要轻拿,轻放,不能用力拽雷管的脚线。

13、另外多功能打号机绝不允许铜雷管和纸制雷管同时使用,只允许单项打号。

14、每月操作人员自检,互检或领导检查使用条件与操作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5、打号机的机关头(字头)是打号机的直接工作零件,如果发现字迹不清时应及时更换字头,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第8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四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百三十二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五)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六)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六百三十五条 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近路端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六百三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9篇 煤矿机械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机械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熟悉安装知识和操作程序,搞好自主保安,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2)根据作业计划,上岗前备齐工具、材料、备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等。

3)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周围环境,作业时,要系好保险带,并加强联系。井架、井筒作业时,要密切配合,听从指挥,工作中要采取防滑、防坠措施,下方不得有人。

4)起吊物料前,要检查周围环境。起吊时,要加强联系,听从指挥,并进行试吊,起吊物下不得有人。

5)安装设备,必须认真按设计图纸及标准要求施工。

6)安装工作结束后,要详细检查,清理现场,并试运,还要认真填写记录。

二 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1.刮板输送机运转前检查:

(1)机头、机尾处的支护完整牢固;

(2)机头、机尾附近10米以内无杂物、浮煤、浮渣,洒水设施齐全无损;

(3)机头、机尾的电气设备处如有淋水,必须妥善遮盖,防止受潮接地;

(4)本台刮板输送机与相接的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带式输送机的搭接必须符合规定,无拉回头煤;

(5)机头、机尾的锚固装置牢固可靠;

(6)各部轴承、减速器和液力偶合器中的油(液)量符合规定、无漏油(液) ,易熔合金塞等是否正常良好;

(7)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无损,电缆悬挂整齐;

(8)各部螺栓紧固,联轴器间隙合理,防护装置齐全无损;

(9)牵引链无磨损或断裂,调整牵引链及传动链,使其松紧适宜;

(10)检查信号联络系统是否灵敏清晰可靠;

(12)检查转载点灭尘设施效果;

2.运行应做到以下几点

(1)试运转:首先发出运转信号,先点动二次,然后再正式正常起动,刮板链运转半周后停机,检查已翻转到溜槽上的刮板链,同时检查牵引链紧松程度,是否跳动、刮底、跑偏、漂链等,空载运转无问题后,再加负载试运转;

(2)试运转中发现问题应与班长、电钳工共同处理,处理问题时先发出停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把扳到断电位置并锁好,然后挂上停电牌;

(3)正式运转:发出开机信号,等前台刮板输送机开动运转后,点动二次,再正式开动,然后打开洒水开关;

(4)设备运转中,司机要随时注意电动机、减速器等各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是否有剧烈震动,电动机、轴承是否发热(电动机温度不应超过80度,轴承温度不得超过70度),机头链轮有无卡,跳链现象,溜槽内有无过大煤矸,过长物料和火工品等,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回采工作面刮板机必须保持平直,不得过度弯曲,拉溜前应把机头机尾的浮煤清理干净,防止机头机尾翘起,溜槽最大弯曲率半径不超过厂家规定;

(5)一般情况下刮板机不得重负荷停机,必须将刮板机上的煤运空,方可停机,停机时应先停回采工作面运输机,再停转载机;

(6)刮板机超负荷启动困难时,不得反复倒转启动,应查明原因并处理;

3.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1)超负荷运转,发生闷机时;

(2)刮板链出槽、漂链、掉链、跳齿时;

(3)电气、机械部件温度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时;

(4)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其油(液)质喷出时;

(5)发现大木料、金属支柱、大块煤矸等异物快到机头时;

(6)运输巷转载机或下台刮板输送机停止时;

(7)信号不明或发现有人在刮板输送机上时;

(8)回采工作面片帮冒顶,输送机内有过大煤矸,过长的物料;

(9)其它意外

事故。

4.检查、检修设备时应注意的事项

(1)刮板输送机运行时,不准人员从机头上部跨越,不准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手调整刮板链;

(2)检修、处理刮板输送机故障时,必须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

(3)进行掐、接链、点动时,人员必须躲离链条受力方向.正常运行时,司机不准面向刮板输送机运行方向,以免断链伤人;

(4)检查齿轮箱等部件时,必须先清净盖板周围的一切杂物和煤矸,防止煤矸及其它杂物进入箱体.

(5)检查机械时手不要放在齿轮和容易转动的部位;

(6)检查后必须保证松动的螺栓紧固齐全可靠,并认真清理现场和工具,无误后方可试运转,运转中先空载试运转,无异常情况时再重载试运转;

5.收尾工作

(1)班长发出收工命令后,将刮板输送机内的煤全部运出,清扫机头、机尾附近的浮煤后,方可停机,然后关闭洒水开关并向下台刮板输送机发出停机信号;

(2)将控制开关手把扳到断电位置,并拧紧闭锁螺栓;

(3)清扫机头、机尾各机械、电气设备上的粉尘;

(4)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升井后按规定填写本班刮板输送机工作日志。

三 胶带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1)上岗前,衣着要利索,袖口、裤角、衣襟要扎紧,长发必须盘在安全帽内。

2)交接班要交清接明,共同对胶带机控制装置、声光信号、照明、电器防爆性能、电缆悬挂及滚筒、减速机、联轴器、胶带接头、托辊、润滑情况、防尘设施、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试运转。

3)开机前,要先发出预告信号,开机时,要先点动后运行,严禁超负荷启动。

4)运转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电机、减速机、滚筒响声、轴承温度;

(2)胶带接口、跑偏、打滑、撕裂及松紧程度;

(3)托辊转动等。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立即停机、停电、挂牌、加锁,并进行处理:

(1)胶带严重跑偏、打滑、撕裂、断带;

(2)温度超限,响声异常;

(3)保护失灵;

(4)防逆转或制动装置失灵;

(5)底胶带拖地;

(6)胶带上有大炭(矸)及其它物料。

6)当设备启动困难、出现速度不匀、突然停运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得强行启动。

7)清理、检修滚筒等转动部位前,必须停电、挂牌、加锁。

七 小绞车操作工操作规程

绞车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

一、严格交接班,接班后要认真检查工作区是否有不安因素,并及时处理。

二、要认真检查小绞车各部件是否灵敏可靠,小绞车的点柱是否齐全牢固,并试车运转。

三、严格检查绞车绳和老钩护绳板的完好状况,如有异状,要及时处理。

四、集中精力,听准信号,开车要作到两慢一快、两禁止(即:起钩慢、落钩慢;车到中间快;禁止多松绞车绳,禁止打倒转刹车)。

五、运行中,要时刻观察运转情况及电机声音,若有异常,立即停车,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六、不准断电,放飞车。

七、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禁站在出绳侧开车。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

四 主井提升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1)交接班时就检查下列内容:

(1)检查闸木是否过度磨损,闸是否灵活可靠,手把行程是否过长。

(2)检查减速器齿轮、油质、油量情况。

(3)检查各轴承润滑情况及温度。

(4)检查电控部分;开关盖进、出口密封等情况;电机滑环;进行电缆等部分。

2)开车要听清信号,按指令进行。

3)运转中注意绳的排列、深度指示器、各种仪表读数以及各转动部声音,一旦发现绳松和跳动及时停车查明原因。

4)开车必须精力集中双手不得离开手把。中途停车,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不得带电刹闸;下放重物不准溜车,必须送电运行。

6)紧急刹车后,应作如下检查:

(1)制动部分有无裂纹;

(2)齿轮、轮辐有无裂纹;

(3)专责人检查钢丝绳、连接装置及链环有无断裂,绳卡是否滑动。

第五节 井筒设备维修工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维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原理及检修

标准,搞好自主保安。

2)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时设备运行、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井筒装备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签字。

3)接班后,必须对提升、传动、安全保护装置和制动、润滑系统以及提升信号进行检查、试验。

4)每班升降人员前,要对罐笼及保护装置、保险装置等进行认真检查,并监督空车试运。

5)按规定要求检查钢丝绳。

6)对井架、井筒进行检查、维护时,要做到加强联系,使用专用信号。搞好自身防护、系好保险带。检查中,要注意防滑、防坠物等。

7)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领导。

第六节 把钩工、信号工操作规程

1)交接班时,应检查阻车器、保险绳、老钩、连接、防跑车装置。检查工作地段道岔、转辙器等是否符合要求。

2)倾斜井巷运输时,禁止任何人通行,做到 “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

3)操作信号必须做到听清、看清、打清,不准私自变动信号。

4)倾斜井巷运输时,坚持防跑车装置经常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当车辆通过时,方能打开。

5)倾斜井巷车辆提升前,要检查各处连结装置、车辆完好状况、物料装载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通知信号工发出信号。不得提升超挂、超长、超宽、超重或捆扎不牢的车辆。

6)立井提升过程中,斜井车辆运行时,立井、斜井信号工手不离按钮,时刻观察(直视)钢丝绳、容器到位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发出停车信号。

7)对入罐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控制入罐人数。

8)制止任何人穿越井底。过井底,必须从罐笼内通过。

第七节 主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1)掌握通风机运转及反风知识,搞好自主保安。

2)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共同对电气、传运系统、仪器仪表和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

3)离心式风机不准带负荷起动。

4)运行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先停机关立即汇报:

(1)电气部分着火,电动机冒烟。

(2)轴承冒烟、抱轴、断轴、风叶折断等。

5)当接到反风命令反风时,接反风系统图标示进行反风操作。反风操作须在10min内完成。

6)如发生事故或因停电造成停运,应立即上报,同时打开进风巷风门和旁风门、防爆门进行自然通风。

第八节 主水泵司机操作规程

1)掌握设备性能,搞好自主保安。

2)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共同对水泵、管路、闸阀、水仓水位、笼头及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

3)起动水泵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盘动联轴器;

(2)点动观察动向;

(3)打开放气阀,灌满水,待空气排净后,再关闭放气阀;

(4)关闭出水闸阀。

4)起动后,应注意如下情况,如有异常立即停机处理:

(1)缓慢打开水闸阀;

(2)水泵上水情况;

(3)水泵转动部位漏水及轴承润滑、进气情况;

(4)声响、振动、温度及水位、笼头等。

5)经常清挖小水仓,清理吸水罩上的杂物。

第九节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司机操作规程

螺杆式空压机操作规程

一、 起

动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空压机各零件部分是否完好,各保护装置、仪表、阀门、管路及接头是否有损坏或松动。

2.略为打开油气桶底部的排水阀,排出润滑油下部积存的冷凝水和污物,见到有油流出即关上,以防润滑油过早乳化变质。

3.检查油气桶油位是否在油位计二条刻度线之间,不足时应补充。注意加油前确认系统内无压力(油位以停机十分钟后观察为准,在运转中油位较停机时稍低)。

4.新机第一次开机或停用较长时间又开机,应先拆下空气过滤器盖,从进气口加入约0.5升左右润滑油,以防起动时机内失油烧损。

5.确认系统内无压力。

6.打开排气阀门。

二、起动步骤

1.合上开关手把。

2.点动,检查电动机转向是否正确,有加装换相保护装置的除外。

3.确认手动阀处于“卸载”状态,按下“起动”按钮即正式运转,于数秒后,将手动阀拨至“加载”位置,压力逐渐上升至额定压力,而润滑油低于排气压力0.25mpa左右。

4.观察运转是否平稳,声音是否正常,空气对流是否畅通,仪表读数是否正常,是否泄漏。

三、运转中注意事项

1.经常观察各仪表是否正常。

2.经常倾听空压机各部位运转声音是否正常。

3.经常检查有无渗漏现象。

4.在运转中如发现油位计上看不到油位,应立即停机,10分钟后再观察油位,如不足,待系统内无压力时再补充。

5.经常保持空压机外表及周围场所干净,严禁在空压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如工具、抹布、衣物、手套等。

6.遇有特殊情况,按“急停处理”。

四、停机

先将 手动阀拨至“卸载”位置将空压机卸载,十秒左右后,再按下“停止”按钮,电机停止运转,开关手把打至零位。

五、紧急停机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出现异常声响或振动时;

(2)排气压力超过安全阀设定压力而安全阀未打开;

(3)排气温度超过100度时未自动停机;

(4)周围发生紧急情况时;

2.紧急停机时,无需先卸载,可直接按下“停止”钮。

第十节 司炉工操作规程

一、生火前注意事项

1、进行烟道内的检查,看是否有妨碍排烟的东西及爆炸物;

2、锅炉水面应保持在最低水位以上(一般不超过30毫米);

3、注意校对汽压表,保证灵活、准确;

4、检查安全阀是否在原来位置;

5、详细检查各部分的接缝和附属零件是否漏水,位置是否正常;检查在检修后各管子上所有装置的堵头是否完全拆去;锅炉内部及烟道中是否有无取出的工具。

6、检查入孔、手孔是否严密,烟道闸板等是否灵活可靠;

7、生火前必须打开所有烟道闸门或挡板,使烟道通风,以免内部积存爆炸性气体。

二、生火和运行

1、生火时的炉子温度不可猛然升高,应慢慢加热;

2、蒸汽产生后,应检查和校对水位表、汽压表等附件是否正常,水位是否高低;当汽压升到1-1.5个大汽压时,应二次校对汽压表、水位表,并冲洗;

3、当汽压升到3个大气压时,检查入孔、手孔及法兰接头是否有渗漏现象(特别是拆开修理过的),并拧紧松动的螺母;

4、加煤时,要勤添、少添,并且均匀地补送到全部炉排,不许有薄厚不一的情况;每次添煤以前,必须把燃烧的煤层扒严,并注意不能把煤与渣混在一起。

5、添煤和整理火层时,必须做到动作快,以免降低温度、气压、使冷空气进入炉膛内部;

6、火钩、火把应放在固定地点,炉床下不要积存死灰,并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免影响通风;

7、适当给锅炉补水,保持水位正常,并保持正常的气压、气温;

8、应给锅炉加续补水要每次少补水、多次补;

9、保持正常水位的方法:应随时注意给水及负荷两方面关系,当负荷增加时,适当增加补水量;负荷降低时,相应减少补水量,为了防止有假水位的现象,必须时常冲洗水位计。

10、保持锅炉本体的附属零件和锅炉间的清洁。

三、一般注意事项

1、水位经常保持60毫米,不得低于50毫米;

2、气压不得超过6公斤,不得低于4公斤;

3、安全阀不能超过最大气压6公斤;

4、保持风道门严密,非洗炉不得打开,以免进入冷风引起锅炉膨胀不均衡造成事故;

5、当

通风阻力增大时,应分片整理,燃烧完的清在一起,再清渣灰,把未燃尽的煤清在一起,而后再进行另一边的清理工作;

6、清炉应在负荷稳定或负荷要增高之前进行,暂时停炉或负荷小时不应清炉,清炉前应适当往锅炉加水,以免降低气压。

四、排污

1、排污时应注意水位,一般为玻璃管全长的四分之三;

2、排污应间歇开放,连续几次,沉淀物出的多,且节省水量;如出水过急或震动时应停止排污;

3、排污应在轻负荷时进行,每班必须排污一次。

五、灭火

1、将火扒出;

2、将锅炉水用冷水循环排出;

3、注意水位不得低于炉芯,以免冷水进入引起锅炉爆炸;

4、炉温降低到60-70℃时,水方可放完,各处炉门方可打开;

5、认真填写锅炉的气压、水位及运行情况记录,交班时做到地面、设备清洁卫生,记录清楚,工具齐全。

十二、水质化验操作规程

1. 实验室内须设各种必备和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供使用。

2. 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有规定的放置处,其它地方不能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事故。

3. 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其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

4. 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试剂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易燃易爆试剂要随用随领不得在试验室内大量积存,剧毒试剂应有专人保管,经批准方可使用,再进行清洗排放。

5. 清洗实验仪器时,应注意不使用含有多量剧毒试液的废液直接倾入下水道,必要时可先经适当转化处理,再进行清洗排放。

6. 使用和清洗玻璃仪器(容器)时,要求操作正确,读数准确,避免发生差错。

7. 根据所测项目选用正确合理的分析方法,配制所需的各种标准溶液,对化验结果进行正确的分析和数据处理,懂得误差分析。

8. 使用有标签各种试剂瓶时,操作方法正确,标签应在手心一侧,以防标签损坏,一旦发现标签损坏或模糊不清,应重新用空白标签贴上,并写明试剂名称、重量、失效期等内容。

9. 使用电、气、水、火时,应按有关使用规则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10.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

11. 下班时要有专人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气,切实关好,不得疏忽大意。

12. 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用。

十三、井下电气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凡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电气作业安全规程,并受过触电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训。

2.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统、通风系统,熟悉所辖区域的供电系统。

3.按规定经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工作。

二、停送电工作

4.停送电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⑴ 6千伏高压停送电必须坚持操作制度,其办法与地面高压停送电制度相同。

⑵ 6千伏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签发,并以调度室同意,做好区域人员撤离,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执行。

⑶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二人作业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事故情况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电压的整个系统停、送电,由停、送电单位书面申请,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同意签字,经调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⑸采区变电所低压分路开关停送电,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经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专”电气设备停电,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科报告,经机运科同意,调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实行。在有故障情况下,可先停电,但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⑺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⑻停电后,必须验电,闭锁挂牌,并留有专人守护后,方能从事工作。

⑼掘进区域停电后,送电程序按排放瓦斯规定执行。

⑽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后停主线路,以免造成跑车及掘进瓦斯积聚来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电器检修

5.电器检修必须熟悉电器原理图及接线图,准确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电器、电缆漏电事故,有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控制的分路开关无低压选漏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低压总馈,此时应根据保护方式以判别漏电线路。

7.电器、电缆、开关负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开关烧断熔断器或分路开关跳闸。或开关电机综合保护动作。可根据熔断器熔断开关、跳闸分路开关及电机综保的负方寻找短路点。

8.电机故障可根据电机发热程度,接线室内气味,电气绝缘程度等判定是否烧毁,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过负荷等判定故障。

9.变压器可根据油位、温度、输入输出是否平衡,有无异响等现象判定事故。

10.高压开关可根据合闸动触头是否顺利插入静触头,机构是否打滑,输入是否缺相,隔离刀闸是否接触良好等判定故障。

11.电煤钻综保等电气可根据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质。

12.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检修或更换设备、线路。

13.设备检修后,应测试绝缘,清理工具,防爆面处理,检查失爆后,方可通电试车。

14.设备检查不能直接发现故障需用摇表检查时,应根据瓦斯浓度按规定执行(瓦斯浓度1%以下)。需带电测试时,应拟定专门措施,经机运科批准后才能实施。

15. 所修设备主方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检修。

四、电气试验、检查

16.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试验时,对“三专”电器,应先合上试验开关,然后试验。其它低压系统,也应视绞车等突然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电器未开动时,方能试验。

17.远方漏电试验应按照低压供电系统和试验规程选择试验点,制定专门措施,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

1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第449条、第450条和第451条的规定。

19.井下电气的日常检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电气线路每天、每区域必须派专人进行巡检。巡检下述内容:

⑴电器、电缆失爆检查。

⑵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规定。

⑶各接地极、接地线是否损坏,是否符合规定。

⑷各电器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整定值是否与名牌值相符合。

五、电器安装

21.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工作面新安装时,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及安装区域巷道。

22.安装前应按标准化要求验收采区变电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无电缆挂钩等安装条件是否具备。

23.安装前应按质量标准检修、试验电器和电缆,并按防爆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安装。

24.安装中如无与设计图纸相符合的电器、电缆,安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重新计算整定后,方能实施。

25.采区变电所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准送电,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电。

26.零时拆搭火的电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单位才能实施。

十四、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1.钳工工作台应在中间设金属挡网,以免铁屑飞溅,榔头脱手等伤人事故。

2.禁止使用有缺损的工具和工艺装备。手锤把必须装配牢固,并加铁木楔子。锤子、冲子、夹钳、手锤、锉刀、搬手等工具,不得有裂纹、飞边、卷口等缺限。

3.各类扳手应按照螺丝、螺栓、螺母的规格选用,松紧零件应注意正反方向。

4.凡属淬火和其他硬脆材料、配件,严禁用锤猛击。打锤操作不许戴手套,并注意是否威胁他人安全。

5.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

5.1 停电时。

5.2 休息或离开工作岗位时。

5.3 处理故障时。

5.4 换工具、夹具和工件时。

6.设备安装

6.1 新到设备必须熟读设备说明书,看懂图纸资料及技术资料、参数、掌握设备性能,熟悉设备结构和动作程序,按照设备管理规程规定验收设备,并清洁注油,有条件时必须地面试车。

6.2 设备安装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验收安装场所是否满足要求,验收安装基础是否符合要求。

6.3 设备安装结束后,对于混凝土浇灌的基础,必须进行必要的保养期。进行必要的试车,并配合电工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

7.设备检修

7.1 检修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所用配件规格型号,熟悉设备部件、配件拆卸安装顺序。

7.2 按照运转人员提供的情况,检查确定故障部位。

7.2.1 设备故障一般应停机检修,凡停机检查发现的故障未处理前,严禁再次开车检查。

7.2.2 设备需开机确诊时,必须根据司机提供的现象:声音、温度等,在确保不导致事故扩大时,方可开机诊断事故。

7.3 检修中更换的零件、配件,必须与原件具有相同型号、相同材料、相同技术性能。代用品亦必须保证技术性能。

7.4 零件的拆装必须视材质、膨胀系数、包容面积、配合情况等因素而定。对于热装、热拆必须控制温度,以免降低材料性能。用油加热时,其温度不得超过所用油的闪点。

7.5 在需用锤击打零件进行拆卸时,必须垫木垫或金属物,决不可直接打击,击打力的作用点应对准零件中心,击打力适当

。不允许击打的零件严禁击打。

7.6 设备检修中润滑油、液压油的添补,应与原油具有相同的牌号和粘度,严禁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液混用。

7.7 设备检修后,维修人员必须全部清理检修工具,并试车检查,作好各种记录。

7.8 设备调试。特别是液压系统调试,必须按照调试要求,按顺序进行,切不可颠倒调试程序,以免造成事故。

8.设备、备件保管

8.1 设备、备件必须防锈、防腐。要妥善保存,并建帐、上卡。

8.2 重要备件必须严格存放地点的温度、湿度、空气中的粉尘及酸碱性。

8.3 细长轴类零件必须垂直悬挂存放,以免弯曲。

8.4 做好零件回收,维修与报废的检查、测量和标定工作,为零件的修理和报废做准备。

十五、 空气锤操作规程

一、班前检查、准备工作。

1 各紧固件,应封件的紧固应封要完好,三角带传动松紧度要适当,安全保护罩要完整。

2 电气设备的接线、接地状况必须良好。

3 按规定检查各储油部位的油质、油量、注油的冬季和夏季分别用6#和10#机油,齿轮箱用10#或11#压缩机油,各滚动轴承用4#钙基黄油润滑。

4 电动机启动或停止时,操作手柄应在空转位置。

5 冷车启动时,应先空运转5~10分钟,并立即检查各润滑油路是否畅通,待运转正常方可投入锤打工作。

二、操作注意事项

1 提锤时间(指锤头悬放上部连续运转),尽可能缩短不超过1分钟,并保持两气缸温度不超过1200c。

2 锺打毛坯最大尺寸不许超过方钢210×210mm,元钢不超过ф200mm,操作中尽量避免偏心的打击,严格禁止冷击和锤打低于锻造温度的工作。

3 若发现机身、锤墩、砧块、锤杆等的裂纹及机器的异常声时,须立即停止锤打工作,进行处理。

4 使用的模具、夹钳、卡钳等应搁放在操作人员工作位置的右手方,锻坯放在左手方,不许在空中投递锻坯,所放物件应离开操作人员工作位置2米以外。

十六、 修配钳工操作规程

一、手锤(榔头)

1、操作中必须戴眼镜;

2、锤把要牢固,锤面不得有卷边和裂纹现象,不得有油或水,以免松动或掉头伤人;

3、手锤不得作垫铁用,前后不准站人观看,以免锤头或铁屑飞溅伤人。

二、凿子(手铲)

1、使用凿子时,所用的榔头大小要合适;

2、凿子顶端不得沾油,以防滑锤伤人;

3、凿子因长期使用产生飞刺,要及时修理,否则不得使用;

4、使用凿子时,思想要集中,以免损坏工件和伤人;

5、用凿子切削铁块至最后部分时应轻击,避免铁刺飞溅伤人;

6、根据工件的性质,手铲应选择适当的淬火硬度。

三、锉刀

1、锉刀应装有木柄,如柄松动,要安牢后方可使用;

2、锉刀不得当作手锤、撬棍或铳子用;

3、锉刀用后须用刷子清理干净。

四、手锯

1、使用手锯前,应先将工件固定牢;

2、锯工件时,推拉用力要适当,锯条要拉直;

3、锯熟铁物件时,应适当加一些油;

4、不得锯削1毫米以下的金属材料。

五、扳手

1、使用前应注意扳手和螺丝帽上是否有油脂,如有应擦去,开始时不要猛力扳动,应逐渐用力,以免滑脱伤手;

2、扳手不准当榔头敲打,有裂纹的扳手不准使用;

3、在正常情况下,不准使用反扳手或加力杆。

六、板牙和攻线锥

1、在攻丝时,不要用力过猛,以免丝锥切断;

2、使用板牙和攻丝锥时,要与工件相平衡,稳加压力;

3、工作中丝锥折断,可用小锤冷凿或喷灯烧热,使折断的丝锥退火后,用钻头将中心钻一个小孔,然后绞出;

4、套扣时,不得将丝锥留在丝孔上,去做其它工作。

七、绞刀与刮刀

1、不准使用尺码不正确的绞刀绞眼;

2、绞刀只能正转不许反转;

3、绞刮钢材和熟铁时,使用切削油或普通机油做润滑;绞生铁时,可用煤油;

4、使用刮刀时应安上木柄,不准使用没有木柄的刮刀;

5、在砂轮上磨刮刀时,要沾水,防止刮刀退火。

八、台虎钳改锥、平板

1、使用改锥不准用锤打其手柄;

2、不准在虎钳平面或平板上锤击工件;夹小物件时,手指要离开,以免夹伤手指;3毫米以上的材料不得在钳口上铲削;

3、加紧或松动虎钳时,应注意虎钳把的活动,以免夹伤手指;

4、夹空心工件时,钳口须用木板衬垫,以免夹扁工件;

5、不准用榔头打紧钳把。

十七、 矿车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做好检修矿车前的准备,带全工具和矿车配件,并保证检修安全。

二、检修矿车用的大锤锤把,要用坚韧的木质,安装要牢固可靠。

三、抡大锤不准戴手套,抡锤前要察看四周1.5米内是否有站立或行走的行人,不安全不得工作。

四、检修工程中使用电焊机时,必须严格执行电焊工操作规程。

、经常给矿车车轮加注黄油,认真检查矿车各部件的完好情况(螺丝有无丢失损坏、车轴是否弯曲、车销是否齐全、车厢是否扭斜等),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修理过的矿车必须达到完好标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六、搞好车辆编号,加强车辆管理。

第10篇 煤矿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3.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 %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5.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7.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8.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 ~7 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9.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10 、11 条执行。

10.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

(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 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②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 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 米处);

④ 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 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⑤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②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③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 米以内的风流;

④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

(6)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①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 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②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 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11.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瓦斯检查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①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栅栏处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②双巷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员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而开始到回风侧掘进面;

③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或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④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3 次的,其相隔时间不允许过大或过小,每班检查2 次的,其相隔时间要求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12.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黑板牌,并随时向调度站汇报。

13.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 %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 %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4.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回采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于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15.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点位置的变化而及时移动。

16.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和监测值班员。

17.每个地区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中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

1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 米内,距煤壁30 厘米、距顶板20 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 %或采煤机前后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 %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 厘米、距顶板20 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 %时,应停止采煤机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20 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 %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20.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21.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22.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2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24.检查瓦斯时,应按照以下操作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越检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洞内检查时,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25.携带的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瓦斯检定器不得个人保存,上井后应交仪器房保管。

26.排放局部积聚的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进风,切断电源。

第11篇 非煤矿山铲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铲车必须专人驾驶,严禁乱人操作,并经考试合格,凭证操作。遵守汽车安全操作规程,矿内外行驶都要遵守交通规则。

2、开车前要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等是否良好,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各部螺丝是否紧固、机油、汽、柴油、水是否充足。

3、铲车开动前,必须先鸣喇叭,工作中要集中精力,起落斗要注意地面是否平坦,观察地面是否有障碍物。

4、驾驶室内只准乘坐两人(包括司机),除驾驶室任何部位不准乘人。

5、严禁超负荷铲物料,铲运长大物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铲运时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联系,听从指挥。

6、铲物行走时,任何人不准站在物件上或配重上。行走时铲子放到适当位置,不得超高。

7、厂内行驶,每小时不准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仓库及拐弯、狭路不得超过每小时3公里,铲运精密物件速度适当减慢。

8、物件铲起后,如发现不牢固,应落地进行整理。

9、铲斗在装卸时,不准踩油门过猛,可用半脚离合器逐步进行,起斗严禁用力过猛,以及不适当的顶撞,不准用一个货叉尖挑货。

10、货物应按货叉的宽度均匀的放在货叉上。

11、倾斜门架、应缓慢的进行,防止货物突然滑下,使车突然受到冲击。

12、装卸车满载行驶时,禁止急刹车。

13、货物升高行驶时,应用低速档。

14、装卸车作业场地坡度太大时,不应作业,以免发生危险。

15、铲斗起斗检查和修理,一定要有可靠的支撑。在装卸铲作业时,绝对禁止在铲斗下行走或指挥观察作业等。

16、铲车起吊时,严禁在人顶和汽车引擎上空行吊。

第12篇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

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不应使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准备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

5.7 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致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

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认真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楚,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根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

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准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帐上。

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

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顺序进行发放,严禁混发。

5.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做全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

5.18 电雷管导通具体操作要求:

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

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连通。

5.18.3、此时观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

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

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详细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

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

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按照所开票据数量,准确无误发放,发放时直接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及时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5.23 退库

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

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二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

5.23.4、必须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及时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

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

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

5.24 废旧回收,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及时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继续使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继续使用。

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

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现,要药、管分离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安排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

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及时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及时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

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一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

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煤矿安全规程十三(十二篇)

第三章 运 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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