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3.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4.4.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4.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4.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4.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4.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4.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4.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4.4.11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4.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5.1.1生产不稳定
4.5.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4.5.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部、保卫人员,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3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动火分析由安全部用测爆仪检测。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4.6.4测爆仪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33%。
4.6.5.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名称加以区分。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7.2.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7.2.3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4.7.2.4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7.2.5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存档。
4.7.3《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4.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2h。
4.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120h。
4.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4.8工作责任要求
4.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负责人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区域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8.4动火部位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许可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中是否符合4.6.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相关文件
5.1《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特危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2篇 某物业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知识和持有合格证书。
2、作业必须向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3、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动火申请时,须到现场勘察,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定防火责任书后才能施工。
4、动火作业接驳临时电源时,必须按照公司临时用电规定办理,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接驳处要有明显警示牌。
5、动火作业现场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层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层易燃物品,并做好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动火期间,如作业人员暂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火种完全熄灭,并安排有关人员监护。
7、动火现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8、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10、一切与动火作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第3篇 高空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一、从事高空动火作业者必须是专业焊接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焊工合格证,并经过高空作业培训。
二、高空作业前必须经操作者和监护员共同确认安全绳、安全带、操作架等作业设施是否牢靠。如发现任何可疑之处,立即停止继续作业,直至确认万无一失。
三、高空动火作业时须配备专门监护人员,负责高空作业者的安全监护工作,由监护人员负责检查动火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安全。
四、从事高空动火作业人员须穿防火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服装。
五、高空动火作业时须配备灭火器材。
六、从事高空动火作业,楼层总高度超过9层时,楼上、楼下监护人员须持对讲机,并随时保持联络。
七、空动火作业须使用规格为2.5mm及以下焊条施焊以减少焊渣飞溅程度。
八、高空动火施工时须对焊渣飞溅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若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应与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住户协商,将其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九、高空动火作业点下方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应设置警示栏。必要时,应在动火点下临时安装采用浸水耐火材料制作的接渣、熄渣装置。
第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形成的文件相关记录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7
第5篇 野外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安全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内容,防范动火作业中的安全事故,根据动火作业安全法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进入受限空间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工段长在接到任务时,要问清楚作业项目、地点及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并及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当面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2.外出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其中要有一名监护人,要准备好8kg灭火器一个以上。
3.到达作业场所后,作业人员要认真检查和分析工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发现其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不能预想到和控制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时,要及时向安全员或工段长汇报。
4.动火区域与可燃物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工作车辆与动火点间的距离要达到10米以上,10米以下禁止动火。风向和可燃物与动火作业点方向一致时禁止动火。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
9.电焊机、焊接、电源线以及各个接头部位要联结可靠、绝缘良好、不得有裸露、不得浸泡在水里,应保持干燥;接线端头不得外露,应用绝缘布包扎好。
10.电焊机回路线不准搭在设备上或接地网上,必须就近搭在焊件上。
11.电焊机与电焊钳件导线长度不得超过30m,如有特殊需要时,也不得超过50m长。导线有受潮、断股现象应立即更换。
12.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
13.焊机工作场地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移动电焊机,应切换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
14.手持电动工具手持部位应有可靠绝缘措施,电源线绝缘良好,保持干燥、无裸露。
15.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必须符合公司《各类气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16.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7.电焊工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使用防护用品(包括绝热手套、绝缘胶靴、面罩)。
18.检查焊接面罩、防护眼镜应无漏光、破损。
19.认真检查气带、气瓶、割枪有无漏气、老化、连接是否可靠等现象,要认真检查氧气表、乙炔表是否完好,指针失灵禁止使用。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1.焊接地线时,地线要与焊接点最近处搭铁。下雨、下雪天停止外出动火作业。
2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情况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23.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如下部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5.在道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6.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6篇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工地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总则
为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3、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负责《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部: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4、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2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他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他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油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他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地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在潜在的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油光荣称号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遇有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劝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支安全地方动粗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水蒸气、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m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爆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2)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确认,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须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部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10m严禁旋转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他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他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4)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主)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以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部办理,安全部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证》。
(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
第7篇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规程
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8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八不、四要、一清理规程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动火前'八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八、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一、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三、发生火灾,要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四、、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落实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9篇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sy5858-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动火条件;
――增加了动火作业要求;
――增加了附录a“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经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江、张富均、高圣新、牛宝顺、陈建设、张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5858-9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动火 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 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
现场监督 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4 总则
4.1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 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 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 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5.1 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 一级动火
a)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 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 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 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 二级动火
a) 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 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 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 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 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 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 三级动火
a) 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 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 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 四级动火
a)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 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 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6.1 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1),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 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2),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 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3),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 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4),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7 动火条件
7.1 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 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 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 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 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 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 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 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 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 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 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 机具要求
7.4.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8 动火作业要求
8.1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 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 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 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 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 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 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格式见图a.1~图a.4。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
动火级别:一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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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一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
动火级别:二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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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2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二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执行书
动火级别:三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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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三级动火)
工业动火申请执行书
动火级别:四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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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3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四级动火)
第10篇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
公司的生产安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二,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
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2)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3)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4)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执行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三,安全作业许可书
(1)《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执行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提出动火申请,经执行部门初审后,到安全课办理。安全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2)《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部门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执行部门存档保存。
(3)《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
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环保课批准的
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11篇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第12篇 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制度
物业区域临时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明确了yy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项目临时动火管理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区域的临时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1.2适用范围
各管理项目区域
2临时动火管理操作规程内容
2.1动火前'八不'
2.2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3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2.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5繁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2.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2.7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2.8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2.9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3动火中'四要'
3.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3.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3.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一清'
4.1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5本暂行规定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拘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