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经国家承认的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服从爆破工程师的领导,作业中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由爆破专家编制的工点爆破技术实施方案。
3、爆破工必须严格领发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领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领,领用台帐记录齐全。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二条 爆破设计
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6、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第三条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一般要求:
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2.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3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2.5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6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 损坏的;
2.7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2.8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2.9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4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也设计确定。
5、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7、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8、盲炮处理
8.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8.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8.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8.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8.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8.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8.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8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8.9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9.1经检查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8.9.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8.9.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9.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加收雷管。
8.9.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8.10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10.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8.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8.10.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9、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2篇 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3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4篇 钢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领取、加工、使用及销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公安部,原一机部等8部颁发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企业本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未经严格训练,考试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证、证明书者,不得参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运时,要防止碰撞或倾覆,并防止震动和摩擦。禁止将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携带和在搬运途中逗留。用汽车搬运时,应禁止无关人员上车,并由保卫人员护送。车的前端应插红旗,以示标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应由专人在加工室内进行。加工室内的爆炸材料储藏量,不得超过24小时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应立即送回储藏室。
5.加工室周围10米之内禁止烟火,并设遮栏,室内禁止放入油类及与加工无关的物品。还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6.加工操作台上,应铺以3厘米以上的胶皮板。加工时应戴口罩。加工导火线应细心检查有无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损,潮湿,折断等),如有,应割去。
7.雷管加工应分批进行,每批数量不准超过规定。雷管内有其它物体要清除时,应将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轻轻弹出来,禁止用任何东西插入雷管内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导火线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顶端,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装药包时,应用木质或有色金属制的锥子把药包插出一孔,其直径应适合雷管插入。不得强用雷管挤入药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药的填装,应遵守工艺规定,注意核对炮眼型式与炸药类型,导火线长度应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禁止在热炮眼中装药或装药包;装药量不准超过规定。加工炮眼时,渣面上不准搁爆炸物品。
10.渣罐钢渣爆破时,必须有两名爆破工进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应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铁轨上,爆破工作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11.点炮之前应检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岗哨是否设立,危险区内无关人员是否撤离。一切妥当后,可发出爆破警报信号,以音响信号为主,分3次发出,每次相隔时间不少于规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现场总指挥下令点炮。
12.点炮后,爆破工应迅速进入掩蔽坑,不准任意探头看。起爆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报信号。30秒之后,现场可恢复正常工作。
13.发生盲炮后,不准马上进行处理。应电话通知值班领导。在40分钟后方可允许一名爆破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之前应先用水管注水冷却,最后才允许将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轻易取出时,应用水流将泥和炸药冲出。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5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规程
一、露天台阶爆破
1、在中、深孔爆破前应准备好充足的与炮孔同质的填塞物。加工好足免够的孔眼线和联结线。
2、按爆破设计(或指令)要求,挑选和加工好雷管。使用的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的。各组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应大于0.3欧姆。
3、加工雷管时,必须把各线头擦净接牢,用胶布包好,网络联接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好孔数、火药数量、雷管(导爆管)段别、种类,并用木棰把药块打碎。
4、在雷雨天禁止进行装药和爆破。爆破前应把爆区内平台上的杂物、铁器清除干净,并清除孔口周围0.5米以内的活石、检查有无堵孔、裂缝、变形、积水,并采取相应的合理的处理措施。孔眼内的水不能排除时,要使用抗水炸药包或防水药包,用绳子小心放到孔底,不应把药包划破或往孔内乱扔。
5、一孔须装两种以上炸药时,应先装威力高的,再装威力低的或按设计规定顺序装入。
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事先检查雷管质量,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7、装药时要小心谨慎,按设计要求装药,发现炮孔深度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汇报,不应擅自处理。发现堵孔、蓬孔应及时研究处理措施,不应自行处理。
8、填塞前,要把孔周围散落的炸药装入孔中。填塞时,先填干渣,后填湿渣。矿孔用矿粉(渣)填,岩孔用岩粉(渣)填。填塞高度不得小于设计高度。
9、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一旦发现断线及堵孔现象,应及时汇报采取处理措施。
10、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露天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资料,遇到以下特殊恶劣气候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风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米时。
--风力超过六级时。
(2)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3)联线前,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进行导通试验时,须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小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导通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测一次。
(4)电爆网路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5)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6)线路联接后,不得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1、导爆索起爆注意事项
(1)导爆索应在装入药包前切断。切割导爆索时要用锋利的刀子,不应用钳子夹断。装入药包的导爆索不应再切断。主线与支线不应少于两根,孔眼线和支线采用并联法,每隔2~3米用胶布缠牢,放直摆平。
(2)导爆线接头须采用搭线和水平接法,搭接度长应不小于20厘米,并使导爆线接触严密,并用胶布缠包好。
(3)导爆索与火雷管、起爆药包联接时,应在导爆索一端10~15厘米处,加两个以上火雷管,集中穴要朝网路方向,并加起爆药包。
(4)导爆索支线与主线联接时,应使支线与主线的起爆方向一致。联接角度必须大于90°,并加放导爆药1~2管。敷设导爆索不应出现绕圈,要放平直。导爆索交叉处或通过铁器的地方,应用木板垫上。
(5)一个爆区必须使用同厂家、同牌号的导爆索,导爆索与导爆管不应同时使用。当地表温度达25℃以上时,导爆索应避免阳光直射。
12、塑料导爆管起爆注意事项
(1)使用塑料导爆管起爆,应掌握塑料导爆管的性能及其操作、使用方法。
(2)塑料导爆管切断后,若一天内不与雷管装配时,需将塑料导爆管两端封口(热封),以防止水、气、杂物进入管内。
(3)塑料导爆管在使用时,不得拉细、打结或敲砸。塑料导爆管装配时,要用专制的卡口器收口,收口位置在卡口处10毫米范围内收2~3道,收紧程度应不能被2公斤拉力拉脱,但也不应使导爆管内腔卡死。
(4)塑料导爆管联接网路时要熟练、操作要细心,最终要认真进行检查。
二、浅孔及二次辅助爆破注意事项
1、装药前先把孔眼周围的杂物、碎石清理干净。把孔眼中岩粉(渣)、积水清除干净。
2、装药时用木棒将药送至孔底,不应使用各种金属棒。装药长度不应超过孔深的2/3,雷管应放在炸药的1/2处,孔深超1.5米时,可放两个雷管,在炸药的1/3和2/3处各放一个。
3、祼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时,则只准齐发起爆。药包暴露面要用泥土覆盖。不应用石块覆盖药包。
4、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或两个石块的夹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但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同时相伴进行爆破作业。导火线长度不可小于1.2米,一个人点火一次不得超过10炮,点炮前要数清自己所点的炮数和位置。
6、装药时应特别注意,不应使雷管和导火线脱离,装火雷管时要轻、稳,防止挤、撞孔帮。
7、点炮要用专用的炮香,不应使用火柴、香烟等,点炮应准确无误。
8、放炮要用信号管,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点炮前要先点信号管,信号管响后,点火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三、爆破材料运输和爆破一般安全规定
1、用载重汽车运火药,药高不得超过车邦高度,车速亦采用中、低速行驶,以保证火药不受颠簸,车上不准闲人乘车。
2、人背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纸箱)内,并分别搬运,不得将爆破器材装入衣袋内携带。
3、搬运爆破器材(含炸药)禁止吸烟或与易燃物品、电源等接触。人工搬运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2公斤,单人单次运药亦不得超过20公斤,大、中型采场爆破运药,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箱或一袋。
4、在搬运或加工药包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背运爆破器材不应搭乘电机车和汽车,中途不应逗留、打闹。更不应交他人代背或代管。不准集中休息,休息时要注意远离电线杆、电缆线、电灯线、风、水管道,电气设备及其它铁器。
6、雷管、火药、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和电器设施。
7、火药、雷管、导爆索必须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加工时,要远离火源,禁止吸烟,杜绝可能发生火花的现象。
8、雷雨天、大雾天、大风天、夜间不应进行爆破工作。突遇雷雨时,应立即将支线短路、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9、爆破前按技术要求,放好警戒人员。警戒范围:由爆区边沿算起,不得小于200米;祼露药包爆破,浅眼爆破不得小于300米。
10、警戒人员应命令其它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避炮,危险区内禁止一切车辆和人员通行,指挥采、运设备开到安全区避炮,并停止运转。
11、警戒人员发现隐患,要在爆破信号发出前及时向爆破指挥汇报,及时进行解决。警戒人员只有在一安排妥当,按时用红旗发出安全信号,并与爆破指挥取得联系后方可避炮。
12、起爆前必须有两名爆破人员分别看管起爆电源和母线两端,爆破人员没有全部撤到安全区前,不应把母线接通网路和电源,在发布起爆命令前应将网路进行短路。
13、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盲炮,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
14、起爆后,爆破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爆破质量。只有当爆破成功,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方可拉响第三次警笛。解除爆破信号,撤回警戒。
第6篇 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基本安全规定。
2、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以上公安、安监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火索,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5、爆破作业时禁止穿化纤衣服,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应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应不少于15分钟,爆破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架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进行下步工作。
8、进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要严格遵照爆破法规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严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抛掷的岩块不致危及建筑物、农田、水利及人员安全,必要时应采用定向、松动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盖物。
(3)安全距离视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离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离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一个巷道工作面放炮时,另一相邻工作面应暂停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警戒。
(3)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竖井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导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须备有锋利小刀和电筒,点火前应将导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长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掌握计时导火索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命令。
(4)计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5)导火索点火必须使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点炮数在两个以上时,严禁用火柴、灯火点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电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只准用同型号产品,并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3兆欧,镍铬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8兆欧。
(2)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结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相符(允许误差5%),若不符,禁止联线。
(5)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起爆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7)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井巷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必须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许电气照明。
一般爆破在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一切电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硐室电源。装药时应采用电石灯照明,禁止使用手电筒和蓄电瓶照明。
(9)放炮时,如发出拒爆,爆破手应立即截断电源,锁上开关,把炮线两端扭结。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5分钟,使用迟发电雷管至少15分钟,方准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
(10)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
1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间距。
(2)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用雷管起爆导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4)导爆管应均匀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一发雷管最多起爆30根导爆管。
(5)在有矿尘、或气尘爆炸危险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14、导爆索起爆: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里的导爆索。
(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结。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长度不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导爆索网路联接时除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胺油**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导爆索。
(5)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绷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传爆方向。
15、盲炮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
(2)处理盲炮应由当班爆破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当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交班。
(3)禁止拉出脚线、导爆管、导火索或掏出起爆药包。
(4)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雷管。但可在远距离的安全地点用风、水喷管吹出炮泥。
第7篇 爆破工安全规程
1、领料时要做到:
(1)注意清点爆破材料的数量。
(2)领料时必须带好“爆破证”。
2、运料时做到:
(1)严禁将雷管和炸药混装在一起,要分开装运。
(2)严禁每人每次背炸药量超过25公斤或挑运超过50公斤。
(3)严禁将领出来的爆破材料任意存放或交给其他人看管。
(4)严禁在中途、在井口、在人群多有明火的地方停留。
(5)严禁把爆破器材放在衣袋里或抱着行走。
(6)爆破工不准擅自携带爆破器材上地面。
(7)不准用灯泡烘烤炸药和雷管。
(8)按规定时间领取爆破器材和点炮。
3、爆破工进入工作面时要注意:
(1)注意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松石、片帮。
(2)将爆破器材放在顶板和边帮岩石安全处。
(3)注意检查工作面通路是否通畅,要选好点炮后撤退线路确保顺利通行爆破作业。
(4)注意检查工作面的设备,工具是否撤走,未撤走的要撤走,或采取可靠 的保护措施。
(5)检查好照明是否良好,并要有备用。
(6)检查炮眼深度、数量、排列和是否已经吹干净。
4、装药时要注意:
(1)不准用明火照明和抽烟,只准用电器照明。
(2)只准用木炮棍装填,不能用力过猛。
(3)选择合理的起爆顺序,准确连接。
(4)禁止爬入漏斗内装药和边打孔边装药爆破。
5、点炮前和点炮时要注意:
(1)点炮前必须在相邻、相通的巷道、工作面做好警戒,确认响炮完后警戒才能撤除。
(2)爆破作业进行时,不准任何 人在作业场所抽烟,必须采用一次点火。
6、放炮后必须注意:
(1)注意爆破后加强通风吹散炮烟。
(2)注意通风良好后,15分钟内或通风未好时不准进入工作面,有盲炮时至少半小时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4)半中段及天溜井作业面必须用高压风做通风,并按照半中段作业规程进行。
(3)爆破作业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准乱丢乱放,不得擅自保管,销毁和转交他人使用,必须退回炸药库保管。
(4)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炮。
(5)导火索、导爆索只准用锋利小刀快速切断。
7、贯穿作业必须认真注意:
(1)注意对贯穿距离小于10米的掘进作业时,不准同时爆破或一边爆破一边进行钻孔、出坊作业。
(2)注意采场采至上中段或巷道贯穿档头,其距离小于5米时,若无专人警戒,禁止爆破。
第8篇 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种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在每个施工地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并有安全警戒人员。
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员须由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指挥爆破作业的领导,技术干部(包括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有权指挥爆破作业。不懂爆破技术、不了解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不得指挥爆破作业。
1、装炮
⑴ 装药必须由专人负责,非经许可其他人一律不准参加。
⑵ 装炮人员不准带打火机、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装炮时,严禁吸烟。
⑶ 不准在大雷雨、雾天气装药或放炮。
⑷ 装炮时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将炸药条送进炮眼,禁止用铁器送进或大力冲撞,禁止提紧炸药包的雷管脚线。
⑸ 装炮人员接送药包必须小心传递,不得抛掷。
⑹根据炸岩钻孔深度,由技术人员确定每个药包由几节药卷组成。用竹片夹、绳索捆的办法使药卷间紧密连接成整体。
⑺用胶布把各排炮孔导爆管扎成一捆,胶布缠绕长度不小于200mm,缠绕胶布处距导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间起爆导爆管用1段导爆管连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与起爆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断导爆管而发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药包,两发起爆导爆管雷管从第一个药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导爆管缠绕药卷一周后紧贴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药包长度超过2m(4节药卷)时,另加两发起爆导爆管。
⑽装药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确定装药量(查表),要求药包要装到孔底。孔深和药包底部深度要记录在案备查。
⑾装药要有两人配合进行,经套管送药包时动作要小心轻放,以防套管口刮伤导爆管,影响导爆管传爆质量。
⑿在确认药包装至孔底后,要在药包与孔壁间填塞砂粒,以防药包上浮,影响爆破效果。
⒀装药结束后要把捆绑药包的绳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导爆管固定在绳索上,注意避免波浪冲力拉长、拉断导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2、放炮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政治、思想考核,并经技术培训,鉴定合格,发给炮工证后方能执行放炮职责。
3、盲炮处理
爆破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盲炮的操作规程进行,其他人员和设施撤至安全地点。
盲炮的处理方法:
⑴、检查盲炮主要是一听二看三判断。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当炮眼不深时,可用裸露爆破法处理。
⑷、如炮眼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将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处,钻一平行炮眼,然后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
⑺、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拉出来。
⑻、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位置、处理方法和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9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前将周围浮石清理干净,防止伤人。
二、在半径25m的电铲作业范围内,不准进行凿岩工作。处理根底时、掌子面上部设专人监护,防止意外。
三、作业中,经常检查各部螺栓连接处有无回扣,随时紧固。(风管与凿岩机连接处,应随时注意。)
四、作业前,必须站成人字形,面对掌子面站稳后,再进行风门操作。
五、发生盲炮时,应在旁边打一个平行孔,其距离不得少于300-600mm。处理大块时,将大块放平稳后,再进行工作。
六、汽车运送炸药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有明显标志,车内不准闲人乘坐,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七、在搬运炸药时,人与人的距离不得小于3m。
八、雷管与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及电器设施。
九、在装药现场20米内禁止有明火,严禁吸烟,禁做可能发生火花和剧烈震动的工作,炸药堵塞时应用木杆疏通。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十、炸药和雷管要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
十一、装药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
十二、警戒范围由爆破边沿算起,中爆破300米,浅爆破200米。
十三、炮响时,必须记清炮响数,炮响数不够时,必须30分钟后再去检查。
十四、警戒信号:放警戒人员手持红旗,携带口哨,并以鸣警报为号,第一次为准备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信号,警戒人员未听到解除信号不得离开警戒位置。
十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爆破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十六、雨、雪、雾天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十七、爆破工作人员的避炮房离爆破点的距离应按空气冲击波来确定安全距离。避炮房应坚固,禁止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代替避炮设施。
第10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各种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方案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在每个施工地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并有安全警戒人员。
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员须由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担任;指挥爆破作业的领导,技术干部(包括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有权指挥爆破作业。不懂爆破技术、不了解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不得指挥爆破作业。
1、装炮
⑴ 装药必须由专人负责,非经许可其他人一律不准参加。
⑵ 装炮人员不准带打火机、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装炮时,严禁吸烟。
⑶ 不准在大雷雨、雾天气装药或放炮。
⑷ 装炮时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将炸药条送进炮眼,禁止用铁器送进或大力冲撞,禁止提紧炸药包的雷管脚线。
⑸ 装炮人员接送药包必须小心传递,不得抛掷。
⑹根据炸岩钻孔深度,由技术人员确定每个药包由几节药卷组成。用竹片夹、绳索捆的办法使药卷间紧密连接成整体。
⑺用胶布把各排炮孔导爆管扎成一捆,胶布缠绕长度不小于200mm,缠绕胶布处距导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间起爆导爆管用1段导爆管连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与起爆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断导爆管而发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药包,两发起爆导爆管雷管从第一个药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导爆管缠绕药卷一周后紧贴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药包长度超过2m(4节药卷)时,另加两发起爆导爆管。
⑽装药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确定装药量(查表),要求药包要装到孔底。孔深和药包底部深度要记录在案备查。
⑾装药要有两人配合进行,经套管送药包时动作要小心轻放,以防套管口刮伤导爆管,影响导爆管传爆质量。
⑿在确认药包装至孔底后,要在药包与孔壁间填塞砂粒,以防药包上浮,影响爆破效果。
⒀装药结束后要把捆绑药包的绳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导爆管固定在绳索上,注意避免波浪冲力拉长、拉断导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2、放炮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政治、思想考核,并经技术培训,鉴定合格,发给炮工证后方能执行放炮职责。
3、盲炮处理
爆破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员按处理盲炮的操作规程进行,其他人员和设施撤至安全地点。
盲炮的处理方法:
⑴、检查盲炮主要是一听二看三判断。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当炮眼不深时,可用裸露爆破法处理。
⑷、如炮眼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将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处,钻一平行炮眼,然后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
⑺、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拉出来。
⑻、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位置、处理方法和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11篇 洞室开挖及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1.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并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1.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1.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
1.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定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应小于30m。
2、不良地质地段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2.4 施工作业时,岩石既是开挖的对象,又是成洞的介质,为此施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围岩性质和合理运用洞室体形特征,以确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进行支护。每一循环掘进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设备。
2.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2.9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3、石方机械挖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尾气净化措施。
3.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3.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3.5 挖运前须清理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3.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3.8 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3.9 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3.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3.12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3.13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严禁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3.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
4.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5 采用压风通风时,风管端头距开挖工作面在10m~15m为宜;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距开挖工作面以20m为宜。
4.6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4.8 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设施,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5.1 施工安全监测目的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5.2 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5.3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部位: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5.4 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震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5.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5.8 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5.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5.10 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业
1、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2 洞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2.3 洞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操作。
2.6 a级、b级、c级洞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洞室爆破,洞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应在洞室内和施工现场加工或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 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2.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2.11 洞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2.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2.14 验收前应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洞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2.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2.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洞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2.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3、洞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m。
3.2 导洞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3.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应符合dl/t 5370-2007中6.5节的有关规定。
3.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洞则应检查清除平洞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4. 洞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4.2 洞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洞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间装药,洞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4 洞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洞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4.5 洞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导洞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洞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4.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洞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应在导洞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4.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导洞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4.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进行验收。
4.12 洞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4.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电力起爆网路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4.15 洞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4.16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4.18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4.19 连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4.20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连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连接。
4.21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连接起爆雷管。
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网路连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2)网路连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3)电力起爆网路连接前,应检查各洞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连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连接。
4)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5)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连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监管。
6)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4.23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网路连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2)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洞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做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洞室爆破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5.2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5.4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12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