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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爆破器材运输管理制度
一、凡要求运送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火药库提出要求运送爆炸物品计划,计划用表格形式,写明要求运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经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公司火药库。
二、为合理安排,保证生产,综合管理部火药库将依据运输能力、运输路线和各分矿申报的数量,分期分批地进行运送。
三、综合管理部火药库在装爆炸物品时要点清数量,并认真填写《爆炸物品装车运送记录清单》(雷管要按每盒的序号登记),保存备案。装车由综合管理部装卸工负责,公司公安处派一名干警会同火药库库管员押车运送。
四、爆炸物品送到使用单位后,其材料室主任或库管员要当即按申报计划核对点清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及时出具耗材手续和在《爆炸物品装车运送记录清单》上签字,综合管理部火药库要当日下帐出库,做到帐物相符。
五、在节假日停产放假之前,凡爆炸物品没有耗完的单位,应及火药库一律不准存放爆炸物品,否则,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第2篇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装卸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不准破坏包装及封条。
第二条 厂家按要求运送的爆破器材达到井口后,项目部(矿)要立即组织卸货、装车下井,同时要用民爆系统手持机验收,核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必须用专车、专罐、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及时将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药库,火工品未全部入库,没办理好交接手续前,押运员不准离开交货现场。
第四条 雷管、炸药严禁同罐同车运输。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过2米/秒,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井下用电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机车与炸药及炸药与雷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且机车速度不准超过2米/秒;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五条 从炸药库用人力向爆破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监护距离一般不超过20米,严禁中途逗留。
第六条 炸药库爆破器材空包装箱,要及时回收升井,确保库房文明生产。
第3篇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 装卸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不准破坏包装及封条。
第二条 厂家按要求运送的爆破器材达到井口后,项目部(矿)要立即组织卸货、装车下井,同时要用民爆系统手持机验收,核对规格、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必须用专车、专罐、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及时将爆破器材送到井下炸药库,火工品未全部入库,没办理好交接手续前,押运员不准离开交货现场。
第四条 雷管、炸药严禁同罐同车运输。用罐笼运送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雷管不得超过2米/秒,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井下用电车运输爆破器材时,机车与炸药及炸药与雷管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米,且机车速度不准超过2米/秒;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爆破材料,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其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五条 从炸药库用人力向爆破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监护距离一般不超过20米,严禁中途逗留。
第六条 炸药库爆破器材空包装箱,要及时回收升井,确保库房文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