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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第2篇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4篇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第5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第6篇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8篇危险化学品委托运输管理制度 第9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第10篇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第11篇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12篇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废弃处理管理制度 第13篇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14篇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及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第15篇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第16篇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第17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第18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厂安全管理制度 第19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20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安全,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和其它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2、装卸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卸易燃易爆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的鞋。
3、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管理,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第2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 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 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
1.6 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第3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实现公司“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3 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职责
4.1 车间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4.2 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5 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6 控制程序
6.1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6.1.1装卸前
6.1.1.1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6.1.1.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6.1.1.3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1.1.4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6.1.1.5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6.1.1.6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6.2 装卸过程中
6.2.1基本要求
a.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
b.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有关管理人员指挥,车辆与货垛间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c.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滑坡的有效措施。
d.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e.装卸过程中,驾驶员必须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备,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f.装车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运输单相符。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g.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数量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图标要求,轻拿轻放,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
6.2.2 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a.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中毒和易燃爆炸;在装卸前应穿戴好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到轻拿轻卸。
b.进入装卸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
c.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6.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6.3.1资质认定
6.3.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的管理人员,具有相关道路行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证明。
6.3.1.2申请和审批程序
a.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b.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c.根据审核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6.3.1.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条件:
a.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证。
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c.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d.有经过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6.3.1.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当地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6.3.2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6.3.2.1运输工具的要求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施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6.3.2.2行车路线
a.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b.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 相关/支持文件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第4篇 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安全,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和其它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2、装卸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拿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卸易燃易爆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的鞋。
3、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管理,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第5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五、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六、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七、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虚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6篇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磷合成氨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及分类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bg13690-19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为7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四、管理职责
1、采购部负责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及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
2、物资储运部负责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3、生产使用部门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
4、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化学品采购申请的审查。
5、设备管理部门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的定期检验。
6、质量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各项指标的分析与检测。
7、 安全环保部安监室参与新增品种化学品以及剧毒品申购的审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有关化学品的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基本原则
1、我公司范围类储存的一切供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只供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原则上不得经营和转让。如确需对外调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4、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废弃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申请数量采购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试剂,不得超量购买,更不得无计划采购。
6、危险化学品库及储存设施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按时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8、各部门必须对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建档。
六、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审批与采购程序
1、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材料申请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独填写材料申请计划,不得与其它物资混报。
3、剧毒和爆炸危险物资申请计划要详细写明用途,使用部门应按实际使用量申请,随用随报。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灭鼠剂等非生产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购,一次用完。不得申请、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药品。
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安监室备案,按规定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学药品,采购员应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由专人向有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或商店购买,不得超量或无计划采购。
5、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不得采购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化学品;采购进口的化学品必须索取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办理运输通行证,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
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定期培训,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运输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化学危险物品的交接,必须由运送、采购、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和交接,确认标签、标志、包装完好无损后,各方人员方可签名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标签不全、标志模糊不清、过期、包装破损的,应原样退回,不得移交入库。
4、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必须有专人押车和装卸。
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和相关技术要求,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贮存建筑除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外,其采暖的热源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电热取暖。
3、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消防、防火、防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4、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要远离火源,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防护用品与消防器材及专门工具。
5、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知识,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储存地点的设置
(1)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要做好防盗工作。
(2)氧气、乙炔、压缩、液化气体、油品、易燃物品等气体储存应远离其它库房。
(3)普通大量使用的化学药品,在使用现场具备储存条件的,允许在生产现场存放。
(4)库房内有醒目的、足够数量的严禁吸烟和严禁使用明火的警示牌。
(5)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剧毒、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开储存在保险柜内。
②严格实行“五双”、“六对头”管理规定,“五双”即: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六对头”即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
③其储存量、流向和用途应如实记录。
7、危险化学品按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由醒目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
8、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9、化学药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适时通风,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泄漏、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按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经核准后报地方有关机构统一销毁。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1、除本细则规定的具有储存资格的部门和班组之外,任何部门和班组、人员不得私自储存任何化学试剂、药品、油品、压缩和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更不得私拿、私用或转借、赠送他人。
九、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的领取和使用
1、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最小量申请、领取和发放,不得虚报多领或随意多发。
2、非连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一次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为限领用,剩余药品必须如数交回库房。
3、普通化学药品,允许使用部门、班组、质检室保存一个最小包装量。
4、运行岗位和其他连续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岗位,以一周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领取。
5、领用剧毒和具有整体爆炸性的物品,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领用时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使用人等,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用量。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和中控部部长审核后,方可发放和领用。
(2)发放时每次须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名。记录台帐要保存两年以上。所领药品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实验的最低使用量或一个最小包装。
(3)领取时必须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代领。由两名专管人员同时领取,并在库房登记卡上签字。
(4)使用剩余的剧毒品,应由两名专管人员负责返库,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找他人代为返库,不得在使用场所过夜。
(5)各种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改变日常用途,因公司工作确属需要而领用的,必须办理使用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发放。
(6)公司储存的各类化学药品、配制的试剂,只供公司范围内生产或非生产工作需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7)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变质料以及使用的容器应集中收集在一起,统一处理至符合环保要求,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按相应危化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并在现场标识),并为使用人员提供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告知应急措施。
7、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严禁跑、冒、滴、漏和乱排乱放。
8、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由公司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处置与销毁
1、车间(含质检室)不得随意丢弃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并对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的数量、流向、责任人等如实记录。
2、因失效、过期等原因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任何化学药品、试剂、包装物,均不得私自自行处理,应由使用或库管员填写报废申请,注明名称、数量、性质(危险化学品分类),上报质检室、安监室审核后,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安监室审批意见处置;属于剧毒等具有严重危害性质的物品,应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报请政府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同意后,统一妥善处置和销毁。
3、对不能回收且存在污染危害的危化品包装物由所属单位经无害化处理,经安监室审批后销毁;无危害能够回收的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处理。
十一、事故预防
1、毒品、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爆炸品库应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应当向国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事故演练。
4、储存、运输酸、碱、燃油的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跑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3)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除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外,还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复训,包括公司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的意外时应急措施。
(4)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混装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
(5)所装载的物品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相互碰撞,货物失落。
(6)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
(7)车辆配备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求,根据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与之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委托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路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业务员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二条业务人员在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在交付运输时应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在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承运人强调承担运输的企业必须根据所运的危险化学品性质,派出熟悉此类性质(危害、应急措施等)的驾驶员及押运员;正在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不得驶入商业区、居民区,不得在村、镇停留,如需驶入,必须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业务员必须如实记录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及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记录存档保存备案(至少保存1年);
第五条业务员在与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分清双方责任;主要分清双方以下方面的责任:
1.在运输途中,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超载或驾驶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等因素,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担运输的企业负责;
2.在运输途中,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脱离押运员的监控,导致货物的丢失、损坏、发生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火灾,由承担运输的企业负责;
3.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和押运必须定时停车检查所装货物的情况(尤其在通过危险路段前和后),如发生事故由承担运输的企业负责;
4.如果企业委托给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的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
第六条业务员在运输车辆进行装车前,必须检查运输车辆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是否在危险化学品品种运输范围内、运输车辆是否安装了警示标志、驾驶员是否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格证、是否配备了押运员、押运员是否有押运证和是否在押运危险化学品品种范围内、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必须检查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是否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由供货货方负责发货运输时,业务员必须按运输管理制度内容向供货方强调安全管理,在供货合同注明供货方式及运输由谁负责委托;提醒供货方必须对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签订运输安全协议。
第二章 铁路运输管理制度
第八条必须委托具有剧毒危险化学品(氰化金钾)运输资格办理站,办理铁路运输;
第九条严格执行铁路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必须相对固定,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必须持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必须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02〕20号)在办理托运前,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在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第9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4.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4.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4.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4.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5.装卸作业要求
5.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5.1.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5.1.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a.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b.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c. 装载平�,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d. 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e. 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5.1.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1.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1.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5.1.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5.2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5.2.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5.2.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5.2.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5.2.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5.2.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2.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5.2.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5.2.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相关文件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jt 3130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氯气使用、储存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10篇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1、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注:经台州市公安局授权委托,目前由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办理),并由购买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向有经销资格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买。
2、购买之前,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销售单位存查联)复印加贴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背面,并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运输单位、购买凭证号码、准运证号码等。
3、购买之后,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在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核查存档。再由保管员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入库的时间、数量,经保管员双人签字,并由安管员签字予以确认。
4、《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由购买经办人负责保管、填写,应当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存查。在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备案存查。
6、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7、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只能一证一购,严禁一证多购;《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只能一证一用,严禁一证多用。
9、严禁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严禁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11篇 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应遵循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二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五条、通过公路运输有毒化学品的,托运部门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部门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部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部门和购买部门资质情况的材料。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六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有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部门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部门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随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时,需小心轻放,避免出现摔、托、撞击、滚动等行为,并应避免遇火,受热,受潮等情况的出现,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混装等易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十二条、应对进行化学危险品进行装卸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安全知识的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事故紧急预防措施,并应对此配备相应安全防护和装卸器具或设备。
第十四条、进行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废弃处理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存储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对耐火等级、温度、湿度、电器、通风、库房周边、卫生等有关要求。
二、销售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格证照,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危化品,并做好销售记录,详实记录好货物的数量及流向,并签订购销合同
三、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七、对废弃处理环节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 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 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 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
1.6 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 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炉要稳;
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4、装卸作业要求
4.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4.1.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4.1.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4.1.2.1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4.1.2.2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4.1.2.3装载平�,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4.1.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4.1.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4.1.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2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4.2.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4.2.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4.2.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4.2.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4.2.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4.2.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14篇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及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磷合成氨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及分类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bg13690-19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为7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四、管理职责
1、采购部负责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及与相关方的沟通协调。
2、物资储运部负责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3、生产使用部门负责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
4、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化学品采购申请的审查。
5、设备管理部门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的定期检验。
6、质量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各项指标的分析与检测。
7、 安全环保部安监室参与新增品种化学品以及剧毒品申购的审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有关化学品的各环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基本原则
1、我公司范围类储存的一切供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只供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原则上不得经营和转让。如确需对外调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责任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4、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废弃处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申请数量采购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试剂,不得超量购买,更不得无计划采购。
6、危险化学品库及储存设施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按时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8、各部门必须对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建档。
六、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审批与采购程序
1、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材料申请计划,经审批后交采购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药品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单独填写材料申请计划,不得与其它物资混报。
3、剧毒和爆炸危险物资申请计划要详细写明用途,使用部门应按实际使用量申请,随用随报。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灭鼠剂等非生产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购,一次用完。不得申请、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药品。
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安监室备案,按规定办理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采购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学药品,采购员应按照审批的采购计划,由专人向有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或商店购买,不得超量或无计划采购。
5、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不得采购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化学品;采购进口的化学品必须索取中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办理运输通行证,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
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及押运人员应定期培训,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运输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化学危险物品的交接,必须由运送、采购、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和交接,确认标签、标志、包装完好无损后,各方人员方可签名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标签不全、标志模糊不清、过期、包装破损的,应原样退回,不得移交入库。
4、运输、装卸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装混运。
第15篇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发运要按规定委托有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时,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剧毒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剧毒品运输要采用危险品专用车,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同时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四、剧毒品运输车上必须有必要的应急救援通讯工具,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剧毒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剧毒品运输车辆中途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的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第16篇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1、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注:经台州市公安局授权委托,目前由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办理),并由购买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向有经销资格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买。
2、购买之前,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销售单位存查联)复印加贴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背面,并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运输单位、购买凭证号码、准运证号码等。
3、购买之后,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在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核查存档。再由保管员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入库的时间、数量,经保管员双人签字,并由安管员签字予以确认。
4、《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由购买经办人负责保管、填写,应当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存查。在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备案存查。
6、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7、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8、《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只能一证一购,严禁一证多购;《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只能一证一用,严禁一证多用。
9、严禁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严禁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非法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17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环节。
3.职责:
3.1供应部、销售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1供应部、销售部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4.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4.2.1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4.2.2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2.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2.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2.5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2.6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4.2.7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4.2.8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4.2.10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4.2.11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4.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4.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4.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4.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4.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18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厂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持良好的厂内外交通安全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内蒙古汇能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3 工作程序及职责
3.1物资营销部
负责审核购买危险化学品(lng、液氧、液氮、硫磺等)单位的相关资质。负责提前一天将购货单位名称、经营/运输许可证号等必备资料准确传递给相关车间的综合管理员。
3.2综合管理办公室
3.2.1负责对所有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确保其安装有合格的阻火器,且处于投用状态,并严格按照附表(一)的内容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同时严格要求其按照附表(二)中的指定路线行驶。
3.3.2负责严格控制生产区域内lng运输车不超过8辆,并确保厂区东门外道路的行车畅通和安全,严禁任何车辆在东门外道路上停留。
3.3危险化学品充装车间
负责在充装作业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附表(三)中要求的内容逐项检查和确认车辆的安全状况。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充装作业。充装检查表由车间存档备查。
4 装卸车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19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4.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4.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4.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4.9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4.10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4.11行政部定期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督促遵照相关法规作业。
第20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4.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4.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4.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4.9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4.10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4.11行政部定期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督促遵照相关法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