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应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县公安局备案。取得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二、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三、申请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江西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由公安局提供表格式样;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证明使用品名、数量、用途、由主管部门盖章证明);
3、书面申请(注明使用品名、数量、用途、由辖区派出所盖章证明);
4、本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订货合同的复印件;
5、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6、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台账复印件;
7、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情况登记表(由公安局提供表格式样);
8、购买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购买单位介绍信。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个月。
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交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七、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公安局报告上年度的购买、运输和使用情况。
八、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2篇 易制毒化学品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公司所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依法、安全从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涉品种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以及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等三大类化学品,本公司所涉的易制毒化学品具体为 等 个品种。
二、适用范围
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严格遵照我国《刑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安全从业、严防制毒”的总体要求,我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办主任任副组长、库管专员为成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第一责任人” 主抓,公司的总经办部门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为专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具体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从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主要负责相关采购工作,对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账凭证、结算发票、购销合同、购销证明、运输证明的保管等; 为使用台账专管员,主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账登记和保管; 为易制毒化学品库管员,主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保管,负责对出入库台账登记和保管,入库单、出库单的保管等。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作出管理责任承诺书并签订管理责任书。
四、采购与运输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其专管员审核后,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事宜,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并备齐有关资料后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办理购买备案证明或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由本公司运输的,还需办理运输备案证明或许可证,并且由运输人员全程携带。
未取得公安机关开具的备案证明或者许可证之前,严禁非法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严禁超出许可、备案的品种、数量以及有效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或运输;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严禁伪造、变造、骗领、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或运输凭证。
装运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按照其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属化学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由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同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置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五、使用环节
易制毒化学品只能用于正常生产活动,绝不用于制造毒品或非法添加到食品、药品。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禁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公司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使用人员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盛装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使用有毒有害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做好符合有关要求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有: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六、储存保管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储罐、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要严格遵守《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应手续。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认真做好出库登记,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而制毒。
七、报废与销毁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并征得环保部门、区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化学危险品处理厂进行消纳。销毁工作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
易制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八、台账管理
公司建立符合区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的使用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使用登记,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报告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
公司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实行入库清单和出库清单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实行“原备查”管理制度,以下台账及清单必须单独存放,并且内容要一致: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账、出入库台账、转账凭证、结算发票、出库单、入库单、购销合同、购销证明、运输证明。
九、奖惩制度
全年无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主管及专员奖金500——1000元;
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被公司领导、主管部门以及区主管部门查获的,一次扣责任人500元;应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追究。
十、其他规定
公司主管部门应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预案,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管理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和毒害案件、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及时开展救援组织工作,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本规定由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