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第2篇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1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2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断路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 (标准附录)
2.4断路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
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