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化采掘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一、设备事故范围与分类
设备因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1、特大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造成该机采工作面停产72小时及以上,或修复费用、造成设备报废损失10万元及以上;
2、重大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造成该机采工作面停产72小时以下、48小时及以上,或修复费用、造成设备报废损失6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影响日计划产量10%以上,或修复费用2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4、微小设备事故是指因设备损坏,影响日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者均为微小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设备事故调查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1)一般和微小事故,由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并处理;
(2)发生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由公司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2、设备事故原因可分为:
(1)设计不合理;(2)装调试有缺陷;(3)制造质量差;(4)违章指挥,违章操作;(5)维护保养不周;(6)检修技术方案失误;(7)野蛮检修作业;(8)检修质量(包括材质不合理)差;(9)超期检修、检验;(10)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失灵;(11)其它。
3、事故处理
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研究修复方案。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遵守生产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四、预防措施
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小组,必须经常督促检查,检查预防设备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督促机采段队对员工进行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工作;对于重大未遂事故也应象对待已遂事故一样,找出原因,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