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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规范(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5 查看人数:33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规范

第1篇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规范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湖北xx有限公司门岗出入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公司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出入本公司大门之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执行。

二、范围

适用于湖北创力鞋业有限公司门卫岗日常管理。

我公司已经在门卫岗四周安装24小时全景监控加强门卫岗管理工作。

三、职责

厂办为公司门岗的归口部门,负责门岗的日常管理。

厂长电话:1507292xxxx

四、程序

1、人员出入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内不得外出,确有事由必须外出的需填写请假单,经主管批准签字后交于门卫人员方可外出,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外出。

2)公司离职人员带行李出厂,必须有其主管签字的放行单方可出厂,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带行李物品出厂。

3)公司员工家属接送其上下班的,一律到厂门口停车,不得送人入内,或到厂内接人,对不听劝阻者,报警处理!

4)公司住宿人员必须在晚23:30分前回厂,并不可带外来人员留厂住宿,超长时间者门卫有权拒其进厂,对不听规劝者,并私自翻越,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影响恶劣者,厂办可对其进行辞退或开除处理。

5)公司员工亲属有紧急事由进厂会见员工的,经联系该员工到门卫室会见,联系不上者,经门卫联系主管,同意后方可入厂会见。

否则一律不得入内。

6)应聘和面试人员必须出示二代身份证,无有效证件者,须在门卫室登记,经门卫联系厂办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入内。

7)公司员工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员工考勤规定配合门卫查询或登记,停工待料的需拿有效的停工待料单,经保安核准后方可放行,否则一律按早退和旷工处理。

8)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由门卫核对确认可放行。

因公来厂人员,须联系被访人,且在门卫核实被访人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

9)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带任何非本厂人员入厂,隐瞒事实、隐瞒保安进入厂区,经发现的一律按盗窃嫌疑处理,带入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0)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需带亲属、朋友、老乡等入厂的,需经门卫请示同意后方可带入,否则一律不得入厂。

11)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

若故意滋事、酒后寻衅、刻意捣乱的,与门卫人员发生语言冲突、辱骂、羞辱、肢体冲突、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车辆物品出入

1)凡机动车辆进出本厂,必须填写《人员物品进出登记薄》,并接受门卫的检查,门卫有权对车辆(包括驾驶室、货箱、后备箱、摩托车、坐箱等)的查验,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出厂,强行冲岗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关赔偿。

2)凡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出入者,必须出示物品所属部门开具的出厂单,经门卫清点核实后方可出厂,否则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厂,强行冲岗者,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关赔偿。

3)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入厂,确需进厂,必须填写物品名录,在门卫核实后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经门卫清点核实后,方可放行出厂。

4)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和物品项目数量不符者,将对出门单签批负责人和车主给予50-100元的罚款。

若驾驶员不听从门卫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物品与出门单上标识品种、数量或重量明显不符的情况,不能开门放行,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由厂里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湖北创力鞋业有限公司

20xx年8月9日

第2篇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项目,本单位就具体工程项目成立管理处,管理处负责对该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

管理处职责:

(一)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二)研究决定管理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

(四)研究决定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

(五)管理处领导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工程项目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由管理处请示分局领导决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并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管理处方面记录由管理处同志负责记录并整理;

(六)管理处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外出由工程部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五条

管理处下设工程部、计划投资部,是项目的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工程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为领导组决策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的依据;

(三)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议,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监理、验收、决算等管理工作。

(四)参加工程项目的招议标工作,凡单位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议标;

工程项目的招议标由单位负责领导提出申请,由管理处负责组织。

招议标参加人员: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监察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参加人员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所有工程项目招议标后,必须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所有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名。

(五)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验收;

(六)工程验收后,及时审查施工方决算和施工资料,确保工程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并及时入档保存。

(七)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款项拨付。

(八)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管理经验,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审核管理

第七条

管理程序

项目申报部门根据单位需求、技术需求向单位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生产股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生产股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可行性评审

分管领导及管理处主任组织实施项目的协调和评审相关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审,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及上级领导汇报,审核通过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编制《项目立项评审报告》。

2、立项的批准

生产股将《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评审报告》送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查,交由上级领导及相关单位批准。

3、立项结束

生产股将立项文档归档备案。

第四章

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由管理处预算员或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使用范围、具体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

(二)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应取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

(三)熟悉并掌握施工图及其文字说明,熟悉有关技术交底内容;

(四)根据施工图中的有关内容,确定并准备有关预算定额;

(五)确定分部工程项目,列出工程细目,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单价;

(六)编制补充单价,计算总价和小计;

(七)进行工、料分析,计算应取费用;

(八)复核、计算单位工程总价及单方造价;

(九)填写编制说明书并装订签章。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熟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应公正合理的对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编制工程预算要了解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对工程预算的影响;

(三)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预决算,提高编制效率和确保编制预算文件的准确性;

(五)预算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合理的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六)预算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作方的钱物,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书的审批

(一)对于向外委托预算的由管理处主任提出申请,经分局负责人审批,不需要向外委预算的由管理处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应由管理处主任审核并签字,交负责领导审核;

(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编制工程进度、编制计划报表、提供各种数据的指标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所有项目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及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第十五条

生产股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并确定交由管理处直接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未签订合同而擅自开工的,该项工程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管理处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逐项深入实际调查,收集水文、地质、气象等环境资料;选定地理、地形的坐标位置、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的关系;明确电力、电讯、供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布置走向;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规模、投资概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财务股、办公室、工程部和计划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监察股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管理处按程序组织招标。项目管理处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评标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2、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6、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签订。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视具体工程定)。

4、主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6、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9、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标的额的2%)。

第六章

工程设计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所投资基建工程的设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形成施工图、说明书、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管理处应安排专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

(二)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单位生产股负责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会审

(一)管理处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

(二)管理处须首先将收到的设计图纸交由基建领导组审阅,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由管理处决定自行修改还是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修改。

(三)项目管理处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施工单位等;

(四)在管理处、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管理处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

(五)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管理处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管理处主任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六)施工图会审记录由管理处负责,并发放监理、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变更

(一)施工图变更的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管理处、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

(二)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可以是: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

2、投资的变化;

3、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改变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

5、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6、其他更改的依据。

(三)施工图变更的确认、审查和执行

1、所有的施工图变更,不论是何方提出,以及是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

2、由工程部部长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管理处主任组织设计单位、管理处、监理、施工单位及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3、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

4、设计变更通过后,管理处主任组织双方进行设计变更交底,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管理处主任应与施工方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所有重大工程(100万以上)都应实行法定的监理制度。管理处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要根据监理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加强同监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单位的重点工程,实行领导组成员包工程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理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单位管理处;

(二)监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三)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打压、探伤、防腐)验收并签字,对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签发整改单或停工通知;

(六)负责每日向单位管理处汇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七)工程结束后,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八)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并将监理通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的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单位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的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需的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管理处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的监理没有这些必要的检测仪器,管理处将通报限期内配置,如限期内没有配置,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单位。

第八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处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和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条

管理处或监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管理处和监理验证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对关键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三十二条

施工工序未经管理处和监理现场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验收,经管理处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并做好隐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管理处和监理有权签发工程停工令,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和监理签发被停工程的开工令。

第三十四条

土方、现场措施等没有施工图预算的零星工程,其工程量(运距)的确定,必须由管理处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量(运距)验收小组,经实地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核,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一项重要工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单位管理处和监理报检:

(二)管理处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管理处长等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三)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验收不合格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报检,管理处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管理处长等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二次验收不合格,管理处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报管理处主任,管理处主任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配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配置及人员数量满足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

(二)岗位人员对所控制的施工过程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应配备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需的检测、试验工具、仪器、仪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有:

(一)认可、确认;

(二)签证、签发;

(三)指令;

(四)审核、审定、审批;

(五)旁站;

(六)检查(巡回检查、联合检查、例行检查),检测、检验、试验、验收、核定等。

第三十八条

控制的方法应根据控制的需要确定,并满足: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满足合同及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控制项目及内容

(一)质量控制应按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二)质量控制项目。下列工程均应进行适宜的质量控制:

1、土方与爆破工程、道路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地下防水工程;

4、混凝土结构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地面、楼面、门窗工程;

7、室内室外给排水工程;

8、装饰工程;

9、屋面工程。

(三)控制的内容:

1、按相关的有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

2、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构件是否符合规定;

3、工程使用的机具、模板是否符合要求;

4、混凝土和砂浆配比及配比试验结果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5、施工方建立、保存并提供的自检或试验记录/报告是否完整、齐全、准确、有效;

6、施工程序、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条

控制时机

(一)工程使用的重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配件、构件)在进入施工现场、验收后使用前进行确认、核查,必要时取样送有关单位进行试验;

(二)机具、吊具、模板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认可;

(三)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或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确认或验收;

(四)隐蔽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程。

第四十一条

控制判定依据

(一)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技术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范;

(四)合同及其他形式的约定。

第四十二条

判定结果

(一)判定的结果分为:合格或符合规定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合格的类别包括: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或作业合格;

(三)不合格包括材料不合格,程序、施工、作业及方法不符合(如混凝土养护等),不合格也可分为单项指标不合格;

(四)应确保不合格工程或施工不验收,不批准进行下一道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及作业。

第四十三条

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或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或施工,根据不符合的程序及影响,可采取下列手段中的一种及其组合:

(一)暂停施工;

(二)返工;

(三)返修;

(四)请求设计更改;

(五)停用、禁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配件、设备适用);

(六)限时纠正;

(七)拒收或禁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记录的控制

(一)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用的记录或报告表格主要由施工方提供,一部分由管理处建立,但应确保记录表格的规范化、控制项目的完整性、控制内容的明确性。

(二)按可追溯性及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对记录进行管理。

第九章

资金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工程前期资金的控制

1.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以内。

2.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3.预留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审查

(1)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管理处工程部、计划部负责人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管理处工程部、计划部负责人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变更是否合理、变更预算是否符合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加的变更预算是否超计划、该变更预算所需要费用能否解决。

(4)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以内,或增加投资占预留金10%以内,由工程管理处主任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5)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占预留金的80%时,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发。

第四十七条

进度款拨付

1.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应提前(具体时间由项目根据需要而定),将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按单位、分明细地报给管理处工程部和计划部。经工程部、计划部负责人核实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核。审核完成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发支付证书后,由单位财务股拨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的所有款项均要纳入财务帐内,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

2.项目的一切财务支出都要遵循按计划、先批准、后付款、然后再报销的原则。

第十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五十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所。施工机械进场

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五十一条

管理处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十二条

管理处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状态完好。

第五十三条

管理处应联合审计稽核委员会、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外包方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限定外包方整改。

第五十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的书面安全整改指令,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或进行整改时,管理处应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第十一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五十五条

进度控制责任者及其职责

(一)单位管理处

1、根据单位要求,编制工程总体施工计划;

2、按照施工计划对各施工单位下达施工任务并监督落实;

3、掌握各工程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照总体施工计划,进行工程进度盘点和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总体控制;

4、如果实际施工情况对比施工进度有延误,工程管理员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二)施工单位

1、根据总体施工计划,按月度编制施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2、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控制情况上报管理处。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单位管理处应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

(一)各施工队要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砂、石子、砖等应堆放整齐,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二)为防止丢失及防止居民或小孩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伤害,各施工队应将钢筋、水泥等堆放整齐并在四周架设围护栏,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

(三)各施工队所用的电缆该填埋的必须挖沟填埋,防止漏电造成事故发生;

(四)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应到位;

(五)各施工队所用的钢管、扣件、模板要按所承担的工程面积配备,并有专用钢材库,合理摆放。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二)已通过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三)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参照有关规定已自检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

(二)管理处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三)管理处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对工程进行判定是需要整改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四)经判定工程某部分需要整改,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五)管理处和监理经判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工程管理处主任组织单位分管领导、上级单位领导、监理、施工方负责人、召开现场验收会议;

(六)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表明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

(七)竣工验收,应由管理处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相)及整理/编写相关文件、报告。

第五十九条

验收依据:

(一)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三)相关合同。

第六十条

竣工预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

(一)竣工预验收资料由管理处收集、整理、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单位管理处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二)文件、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一)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规范性——应用记录表格、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三)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四)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六十二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一)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遗漏、错误、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补充、更正;

(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察、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三)核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核对,以判断其正确性。

第六十三条

验收后的收尾

(一)管理处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二)管理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三)管理处应按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管理处要与单位财务部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管理处管理人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管理处主任,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现场变更签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六十五条

管理处主任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结算资料的有效性;

(三)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管理处长说明情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六条

工程结算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管理处,工程部核对相关结算单;

(二)工程部核对相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管理处主任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上级领导以及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股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由审计专员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生产股是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形成大量的文件、图表、图纸、声像等不同档案载体的有价值的材料,都属于归档的文件。

第六十八条

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由于它的原始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料都不可代替的。档案形成后必须及时归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六十九条

归档要求:

(一)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严格管理、随办随归,认真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目录。

(二)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兰钢笔水书写。

(三)文件材料要求有责任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需签字盖章,并填写好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图纸的,必须按照GB-10609.3-89《技术图纸的折叠方法》进行折叠。(简称:风琴式)。

(五)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应及时向单位档案室归档。

第3篇 内部控制内控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目 录1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内控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2

第三章 内控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3

第四章 内控制度的督导执行4

第五章 内控制度的评审5

第六章 内控制度的存档管理 (略)6

第七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为促进公司制度建设的系统化、一体化、流程化、表单化、信息化,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之内控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批、执行、检查、修订、废止等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章 内控制度分类及部室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之内控制度分为组织管理制度、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三类。

具体分类(略)

第四条 根据内控制度内容分类:

1、制度基本内容:目的、适用范围、制度正文约束条例、考核条例。

2、制度操作流程:制度操作的流程图,通常可用visio编。

3、制度操作表单。

第五条 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其范围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体基本上可分为:章程、条例、职责、守则、办法、制度、规定、细则。

第六条 公司制度按其效力范围分为三级:

一级:在集团范围内生效的制度文件;

二级:限于总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和子公司内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三级:总公司本部各部门内部、分公司各部门内部、事业部各部门内部、子公司各部门内部及项目部内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第七条 内控制度建设的归口部门为审计部(内控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根据风险评估及外部监管要求向各管理部门提出制度编写要求;负责制度的初审与会审管理工作;负责制度起草部门编写制度的指导工作、流程编制的辅导与完善工作、培训情况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执行效果评价;负责统筹制定制度优化方案,并负责逐项督导落实;定期在审计工作和专项内控建设工作中对各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梳理和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制度责任部门即公司制度的编制及督导执行部门为公司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制度的制定及督导执行(包括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编写培训教案及培训计划并进行授课、编制制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意见反馈、申请修订等),以及制度整改建议落实等。

第九条 制度的责任部门必须对每一项制度确定制度责任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对负责的制度进行培训、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制度档案(包括制度建设各个环节的内容)等。

第十条 综合部负责制度文件编号、发文、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部负责按照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达到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再次审核及发布需要对外公告的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流程就是指做事情的顺序,业务流程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利用多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合作共同完成的工作过程。

第三章 内控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十四条 内控制度编制的流程: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对制度编制需求进行识别与确认→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起草初稿→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组织与制度相关部门进行研讨并征求意见(包括公司对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内控制度建设管理人员(审计部或内控部)初审→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组织会审或会签→经总经理室或董事会领导审批后以红头文件下发或经局域网发布(审批时须附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制度审核单、制度定稿及文件审批单)。

第十五条 内控制度的修订流程: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提出制度修订的书面申请或建议→审计部(内控部)审核→提交公司例会审定→执行制度编制流程。

第十六条各业务单位和职能部门每年定期于12月末依据流程对由本部门负责的制度进行检查更新并及时对外公布以贯彻执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必须事先确定后试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室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内控制度的废止流程

1、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后,原制度废止。

2、对不能适应现实状况要求的制度进行废止,按如下流程进行:制度编制部门(制度责任部门)提出制度废止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制度需求识别与征求意见单→审计部(内控部)审核→提交总经理室或董事会审定→决定是否废止。

第四章 内控制度的督导执行

第十八条 制度的贯彻:公司制度下发一周之内,各部门各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对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发一周内,各相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

第十九条 制度的培训:制度下发前,制度责任人要编写制度培训教案和培训计划,填写制度培训计划单,并提交到总公司审计部(内控部),在制度下发的15天内,审计部(内控部)牵头会同制度责任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制度的执行:各级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检查管理制度在本单位执行情况时,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检查执行情况的原始纸质记录,且记录一定要真实、全面,要留下管理的“痕迹”,以作为检查、督导和明确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制度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制度脱离实际难以落实时,要及时与制度起草部门或审计部(内控部)书面沟通,如无异议就要对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负责。

2、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情况确实不能按制度执行的,制度的执行部门或相关部门必须履行请示报批程序,经制度责任人及以上层级领导同意后方可灵活处理,并要对此过程留存纸质档案备查。

第二十二条 制度落实的督导检查

1、前两个月,制度责任人对各单位执行情况每月都要进行检查;制度下发两个月后,制度责任人要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需形成相关报告

2、审计部(内控部)在开展一年一度的各机构内控审计或内控建设专项工作的过程中,将视需要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上市监管标准和制度的差异、制度与实际执行的差异)

第五章 内控制度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定期评审:每年12月初,审计部(内控部)组织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一次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记录以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评审:发生下列情况时,审计部(内控部)应适时组织公司制度体系或有关制度的评审活动。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发生变化等影响公司经营环境改变时。

2、公司资源配置、经营方向和领域、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3、公司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时。

4、其他改变公司外部或内部经营条件的事项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制度评审结果的运用

1、识别并确定公司制度建设的需求。确定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培训、编制、修改、执行中止、废止等事项;确定公司制度管理改进创新的空间和实施措施。

2、编制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评估报告。审计部(内控部)在每年的12月底,应根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评审结果,结合制度日常检查和有关数据与信息的情况,编制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综合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3、将制度评审的结果作为公司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其中一项依据。

第六章 内控制度的存档管理 (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内控制度的解释权均归制度制定部门,本办法由审计部(内控部)负责起草和修订、培训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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