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的报废管理制度
1.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经济性较差、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2. 由使用单位向工艺科、生产科提出申请,经设备科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3.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科进行处理,报生产科、工艺科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估价外调。也可将能利用的另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废旧物资处理。
4. 由设备科将批准报废的设备转财务科注销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5. 报废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它单位。
6. 对已经上报同意报废的设备,经有关部门会审后,若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作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
1)设备科建立报废设备台帐。
2) 报废后的动能和特种设备不能留用。
3) 报废后的起重运输设备若需留用,只能作降级使用。
4) 对已办理报废的金切锻压设备需留用的,则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 其它经报废后不再留用的设备,应拆除入库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