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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9

雷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雷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沙长雷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育、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育、教学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能力。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由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经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汇总,按要求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全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或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要有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的性能。

第十五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由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七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型,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需要单位。

第二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际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时的折旧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理使用或维修护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制订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器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考虑赔偿的轻重要根据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办公室,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针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着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推广。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失误;

6. 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器材,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且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涮、移动易碎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一般,损失价值很轻的可以免予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对单价200元以下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元以上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损失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即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可以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长分级分责审批。处理结果,由学校备查。

第三十六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三十七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会室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应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确有显着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材料,经主管校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权,统一归口总务科,任何部门与个人都无权借任何名义租出或转让或捐赠或任意处置。

第四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报损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仪器设备陈旧,达不到最低限定的技术指标,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下且属国家已下令淘汰的仪器设备。

3、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同类同等技术指标的产品,现市价的50%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一条 报损报废办理程序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报废单,并附交固定资产帐目、卡片报告部门领导,同部门领导、校产管理员及主管校长签字,认定报损报废。

2、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批量大或单台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有关三人以上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第四十二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处置

1、凡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或挪用零配件,更不准私自租借、变卖、转让或捐赠,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于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中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由原使用管理部门统一尽量回收,回收有用的零配件以作为维修备用。

3、对装盛过有毒物品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作为废品变卖时或扔弃时,应事先做好消毒处理或给收购者以文字说明资料,以免损害他人健康。

4、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会同总务科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1.办妥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手续,将报损报废单、账目、卡、文书资料一并分别交财会室和校产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2.每年结束前,由使用保管部门汇总,写出当年报废的仪器设备统计数及文字说明,报校产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十四条 处理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收人,一律上交财会室,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负责报损报废工作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严格把关、勤俭节约、收旧利废、拆零、精心修复尽力提高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的残值的积极性、主动性,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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