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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2 15:40:02 查看人数:30

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全线所有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3职责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如下:

3.1贯彻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高管局(集团)有关桥梁等构造物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3.2负责制定管辖路段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管理规章制度;

3.3负责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养护技术档案、日常管理和统计工作;

3.4负责管辖路段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3.5参与编制上报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6负责制定和组织公路桥梁等构造物养护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审工作;

3.7组织本路段桥梁等构造物专项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省高管局(集团)组织的专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3.8负责高速公路桥梁等构造物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组织桥梁应急抢险和保畅工作;

3.9组织、参加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工作;

3.10负责桥梁养护方面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3.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检查与评定

4.1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现行的《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4.2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上报情况和安排特殊检查,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桥梁和交通安全。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损时,应立即向省高管局(集团)提交专项报告。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调整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3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车运营三年后,桥梁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以确保及时发现桥梁病害。

4.4特殊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当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三、四、五类或重要部(构)件达到三类桥梁时应立即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鉴定,并出具桥梁特殊检查报告。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特殊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5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4.6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管理处桥梁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省高管局(集团)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进行复核,各工区应采取应急保障和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4.7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4.7.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4.7.2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特殊检查,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加大定期检查频率。

4.7.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及钢管拱桥、钢箱梁桥、刚构桥、异型构造等特殊结构大桥,应根据使用年限及技术状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5养护管理规定

5.1桥梁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工程和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日常养护,安排必要的专项工程,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以确保桥梁安全。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5.2桥梁养护工程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组织招投标。

5.3管理处工程养护科应加强对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5.4桥梁专项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5.5管理处下设桥梁办公室为桥梁养护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安全、保畅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桥梁养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区域的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向高管局(集团)备案。

5.6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

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6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6.1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用好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6.2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6.3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6.3.1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6.3.2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6.3.3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6.3.4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6.3.5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6.3.6交(竣)工验收资料。

6.4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6.5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6.6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6.6.1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6.6.2桥梁专项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6.7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6.8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6.9及时向省高管局(集团)提供桥梁技术资料。

7 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7.1根据高管局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7.2发生以下突发事件,立即上报省高管局(集团)、省交通运输厅:

7.2.1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7.2.2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7.2.3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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