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管理处员工福利制度
物业管理处员工福利制度
1.总则
本制度旨在保证公司运作顺畅及良好工作作风形成,同时力求对不同工作性质及方式的部门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
2.工作时间、加班
2.1员工上班时间原则上为:
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延长,需轮班的岗位工作时间另作安排。
2.2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如下:
2.2.1元月一日(元旦新年)
2.2.2三月八日(限女员工半天)(妇女节)
2.2.3五月一日(劳动节)
2.2.4十月一日(国庆节)
2.2.5农历春节三天
2.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管理处将根据市府有关部门的通知作出具体的节日放假安排。
2.3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以外要求员工加班,除因特殊原因经主管批准外,员工不得拒绝,违者以旷工论处。
2.4员工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须填写《加班报支表》,由部门主管确认其加班理由、内容后方可加班。
2.5员工加班一般以补休为主,待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部门安排补休。补休由员工填写《补休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2.6员工加班/补休需由部门在《申请加班工作补薪汇总表》上作统计,再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2.7一小时以内的加班不作加班计算,未获准之加班,亦不作加班计算。
3.请休假制度
3.1员工请假应填写《假期申请表》,报管理处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及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需经物业经理批准,所有请假均需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备案,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无论请假或出差,均需报物业经理批准。原则上每月事假、门诊病假不超过两天,在此期限内,门诊病假计发基本工资,事假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当月病假超过两天的,所超出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并需经物业经理批准,否则按扩工处理。
3.2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必须事后补假,没有补假或不经批准的缺勤按旷工处理,超过请假时间且又未续假者亦以旷工处理。
3.3住院病假每年仅限30天,在此期间内照发基本工资,超过该期限的,所超出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并需经物业经理批准。
3.4婚假为三天,属晚婚者婚假可延长十天,凭婚前学习通知可申请公假半天,享受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注:晚婚指男方已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已满二十三周岁。
3.5丧假为三天,有关丧假享受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6凡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之女员工,可享有按国家规定的分娩假期及产检假。产假为90天,属晚育的另加15天,属难产的另加15天,90天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再加35天。
注: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三岁生育第一个孩子。
3.7女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男方可享受十天看护假。
3.8年假
3.8.1凡在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带薪年假待遇(部门经理级的员工可享受每年十天的带薪年假待遇);未满一年的按比例计算(每个月0.5天),在公司服务满五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年假,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四天。
3.8.2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待遇,应在不妨碍或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提前十五天向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可按加班计算。
3.8.3当年度的年假有效期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假可以以一天为单位进行清放。
3.8.4住院病假、产假和哺乳假达45天或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休假期间(每月0.5天)带薪年假的待遇。
3.8.5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