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管理处员工任用制度
物业管理处员工任用制度
1.总则
1.1员工任用包括新员工吸收、聘用、调职、离职等。
1.1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担负员工的甄选、任用、调配的统筹监察职能。
1.2本制度旨在统一规范公司员工作用的各个工作流程,以达到科学、高效地吸纳、使用、调配公司人力资源的目的。
2.编制计划及修订
2.1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于年度末或下年度初对各部门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岗位职责、职位要求等进行核定,制定出《年度人员编制计划》报物业经理审核批准。
2.2《年度人员编制计划》经物业经理核准后即公布实施,一切有关人员的任用、调配均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编制数量、职位要求执行。
2.3《年度人员编制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接受更改,如因经营情况发展确需进行调整的,要由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呈物业经理批准,及后的人员编制控制及招聘按修订计划执行。
3.员工聘用程序
本方案将设定管理处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依据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及该人员的培养潜质来厘定,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管理处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该部门年度人员编制预算,待确认有新增人员编制必要前提下,由物业经理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招聘和面试手续。
3.1求职人员应如实填写《求职申请表》,并在《求职申请表》上签名;
3.2所有的应聘资料及求职申请表均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统筹安排,并在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登记备案;
3.3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在各部门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后,将安排相应的应聘资料予各部门面试;
3.4各部门可自行安排相关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但原则上面试人的职务应高于被面试人(即应聘者)所申请的职务,面试人须严格按照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评估表》,部门最后面试结果须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3.5应聘者如通过部门的面试,将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再安排面试,如面试获通过,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将报请总物业经理批准录用或由物业经理安排面试;
3.6所有的应聘资料无论录用与否,均统一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各部门安排面试后需及时将《面试评估表》及应聘资料交回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
3.7招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a)公司出于工作的新安排或变动。
b)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
c)受聘者必须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d)受聘者无不良或犯罪记录。
e)受聘者愿意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f)受聘者各种入职资料齐全。
4.员工的入职
4.1新员工入职统一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入职手续。
4.2新员工入职前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组织岗位培训,培训后安排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入职、上岗。
4.3新进人员正式入职、上岗后,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如表现突出或对管理处有重大贡献的,可由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的提前转正申请,并填写《员工考核报告》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经物业经理批准后可以缩短其试用时间。
4.4试用人员在报到时应如实填写《职员情况登记表》及《职员情况登记表附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壹年),并提交如下资料:
4.4.1失业证/就业卡、计生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及本人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并验原件;
4.4.2原单位的个人资料,如《劳动手册》、离职证明等;
4.4.3近期(三个月内)的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4.4.4一寸彩色近照3张;
4.4.5其它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4.5试用期第一个月结束后,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向用人部门提交该员工全月的出勤情况报告,以供用人部门掌握。
4.6如根据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能决定是否正式录用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且要说明理由,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4.7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违反管理处规章制度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试用未满十日者,不计发工资。
5.聘用合同
5.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后,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总体考绩报告》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经物业经理批准后转正为正式员工。
5.2被正式录用者由物业经理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员工。合同期为12个月。在合同期所发生的劳动纠纷,均将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文处理。
5.3在正式签订本合同前,员工需向公司交纳培训费。
5.4培训费在员工离职时依合同规定理清有关手续后发还。
5.5培训费一次性全额交纳,有特殊情况可与公司协商。
5.6《劳动合同》签署后,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即为该员工设立个人档案。
5.7试用人员试用期已满,但未获批准转正的,如未延长试用期,视为试用期内终止合同。
6.员工的担保
6.1非成都户籍的员工需办理担保手续。
6.2担保人的资格必须是非亲属关系的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都市成年公民。
6.3担保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手续,签订担保书,交验身份证及工作证原件,并留复印件。
6.4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追缴及相应的责任:
6.4.1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为,致使管理处蒙受损失者;
6.4.2亏欠公款者;
6.4.3窃取管理处财物或离职但离职手续不清者。
6.5担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管理处,等被担保人找到新担保人,办妥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归还担保书。
6.6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刻通知管理处更换担保人:
6.6.1担保人死亡或犯罪者;
6.6.2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6.6.3担保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保者;
6.6.4不欲继续担保者。
6.7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该人员发还担保书。
7.工资
管理处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具体方案见工资管理规定。
8.解聘及离职
8.1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均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处于试用期的无须提前)。
8.2具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合同:
8.2.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的。
8.2.2在总体考绩评价中不合格,经三个月观察期结束后评价成绩仍不合格的。
8.2.3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8.2.4违反《奖惩制度》的规定达到由公司予以辞退的条件的。
8.2.5符合其他解除合同条件的。
8.3离职及解聘程序
8.3.1凡员工离职均需填写《离职申请表》,属员工辞职的由员工本人填写,同时附上书面辞职报告;属辞退的由部门主管填写。
8.3.2部门主管以上员工以及高技术人员、会计等员工的离职必须经物业经理签名生效,其他员工经部门主管签字,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主管审批生效。
8.3.3公司对员工作出辞退决定后,还须由部门主管填写《离职通知书》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本人签收。
8.3.4《离职申请表》生效并到达预定离职日后,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开出《员工离职付款记录》员工持该表到各部门主管签名,以此确认各项手续理清。经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准予离职后,由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填写'总计'按上述第2点的权限进行审批后交予离职人员。
8.3.5离职人员凭上述通知到财务部门领取应付出工资。
9.调职
9.1调职指部门间或公司与下属公司间的人员调动及部门内部人员调整。
9.2属部门内部高职的由部门经理确认,但应将岗位调整情况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9.3属部门间或公司与下属公司间人员调动的,经有关各方协商后,原部门主管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并与接收部门主管共同签名后报总经办/人力资源中心,按上述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