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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员工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7

邮政局员工管理工作制度

邮政局员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配合各单位开展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学用结合,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展员工教育培训,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育负责统筹安排;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展的临时性业务培训,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培训结束后凭培训签到表领取授课费。

第三条本局员工教育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由教育管理员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兼职教师若干名,与教育管理共同负责做好本局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业务技术培训管理

第五条业务技术培训要从生产实际出发,注重实用性,按岗施教,学而致用。

第六条各单位员工除参加局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外,本单位也要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业务学习,岗位练功,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员工外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须报局领导批准,由教育管理与相关部门审定名单后方可参加,否则,所有费用自理。外派培训员工有义务向企业传递培训信息,为其他员工传授所学的知识。

第八条员工参加各类脱产业务技术培训按上班考勤登记,并注明“培训”字样。

第九条所有新入局人员、转岗人员原则上都必须先培训,后上岗,鼓励员工“一专多能”,自觉参加邮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三章学历教育管理

第十条管理人员原则上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前台邮政营业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以上学历;邮政储汇营业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未达到的学历要求限五年内达到。

第十一条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需填写《县邮政局学历教育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送教育管理审核,报局领导批准方可报读,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员工,应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单位应对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员工在排班上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对于经过批准报读者,经毕业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凭学费发票给予限额报销,其标准如下:

(1)研究生毕业:4000元;

(2)大学本科毕业:2000元;

(3)大学专科毕业:2000元;

(4)中专和高中:500元。

劳务工工作满五年者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务书籍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如需业务参考资料、培训教材要向教育管理申报,由教育管理统一购买。

第十五条购买图书后,由教育管理登记并加盖“县邮政局书籍图书”章。

第五章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兼职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把教育培训工作搞好,局成立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教育培训工作的研究与开展。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十七条实行兼职教师聘任制度,由教育管理推荐,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合格者聘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的职责是:担负本局各项业务、操作技能等的辅导、授课与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邀请外单位人员授课的酬金参考市场价格,具体由教育管理拟定报局领导审定。

第六章教育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局教育经费由局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教育经费报销办法,参加各类培训费用,经教育管理审核签字,并报局长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的培训、考试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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