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店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酒店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三)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
(4)酗酒;(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