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服务员劳动管理制度及工作纪律
餐厅服务员劳动管理制度及工作纪律
1.工作时间:上午8:30―14:00左右,下午16:30―21:00左右,可轮流值班。
2.休假:每月员工可公休两天,公休时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公休由部门负责人安排。
3.辞职: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给大堂经理或店方经理。
4.试用:新员工从确认录用之日起签定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契约,试用期为1―3个月(服务员为1个月、大堂经理为3个月)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业务技能可以考虑是否延长其试用期或提前转正,在试用期内若有不称职的或犯有重大过失,店方可随时辞退员工并不作任何补偿,若有自动离职,不予退还保证金;
5、按工作时间到岗,工作时间无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6、每日准时考勤,迟到10分钟以内的十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6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未请假未来上班的员工按旷工来处理,一天扣三天工资。
7、因偶然事件迟到15分钟以上,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假条。
8、办公室不定时到各部门查岗,应在岗而不在岗者,按小过处理。
9、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两天,事假当天扣发当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