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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2篇医院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3篇r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4篇物业财务现金银行管理制度 第5篇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6篇物业财务现金管理专项制度 第7篇g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1篇 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酒店现金管理,明确使用范围,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酒店有关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酒店业务收入现金,银行支票要及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账户,不得私支现金。
酒店经营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银行支票,有特殊情况须经董事长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周转日报销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签发银行转账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及时清理注销。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日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由财务制度并负责解续。
第2篇 医院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及各部门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达到支票起点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三、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必须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情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准后,钥匙要由部门领导责成专人代管。
四、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五、购买物品在100元以下的需借用现金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现金)'经院长审批后由出纳员付款,所借现金必须当日归还,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归还的,财务部门凭'借款单'及时转帐,不得以白条抵库。
六、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将本部门科主任审批意见及签章的借款凭证交医院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先编制采购计划,否则出纳人员不予付款。外埠出差归来的人员,必须在返回后的三日内报帐。
七、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必须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八、送交款,提取现金必须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以确保安全。
九、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1、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2、不准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3、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4、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6、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7、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待定)。因特殊情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
第3篇 r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公司机关现金使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机关任何部门、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统一管理总公司机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财务部报账,严禁各部门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
第六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总公司机关财务科收入的现金、结算票据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七条 严禁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总公司机关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转账结算,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九条 现金支付手续要齐全,报销单据正确合法。经办人员应在主管领导同意、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下列业务可以支付现金:
1.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
5. 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当月15日或25日前报销,不允许长期借款。
报销时必须按规定标准支付,同时,认真核实车船票和住宿费,检查发票是否注明每天每人住宿标准,未注明和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及超标准住宿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探亲途中从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费用给与报销,并执行以下报销标准:长途交通费限报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票和长途汽车票(乘坐长途汽车特指火车不方便到达的地方);短途交通费限报公共汽车票(包括小公共汽车),其他交通费不予报销。报销时须本人提供相应车票证明,无车票或车票超标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签发银行转账支票时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发票,以注销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六条 总公司机关经理办、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标准设立备用金,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其他部门因业务需要备用金的,应报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批并报财务执行。
第十七条 总公司机关经理办的备用金标准暂定为5000元,行政科为xx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备用金应由报账员负责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并做好盘点工作。
第十九条 备用金为各相关部门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第二十条 报账员须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备用金。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应及时到财务科报账以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应于每月末编制备用金盘存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财务科。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机关领导、财务科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完整,并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年初根据总公司机关领导的批示向各相关部门发放备用金,年底各相关部门报账员到财务科核销。
第五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总公司机关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室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向总公司机关领导报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人借用公款,严禁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室不准替私人存放现金,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开立存款账户,并由出纳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纳应不定期或定期与银行对账,并于每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数额相符。若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章 账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金账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人员严禁登记总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应根据业务票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做到账目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予每月月末核对未达帐项,并及时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条 记账时应再一次严格审核凭证,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出纳与会计应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结账日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与总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情节十分恶劣的,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四十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总公司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制定,经总公司机关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4篇 物业财务现金银行管理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现金、银行管理
1现金管理
a.根据帐款分开的原则,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和稽核工作。
b.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一旦查出按贪污论处。
c.现金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和收取现金,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外币的管理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大额支用现金每笔3000元以上须经公司财务副总裁审批。
d.库存现金中的港币只限于在香港和深圳特区内使用。
e.库存现金限额:港币3000元;人民币10000元,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f.出纳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现金、支票、发票、原始凭证和传票等的安全。
g.出纳员在收取业主管理费等现金收入时应明确告知业主尽量采用银行托收,收取现金时应注意防范识别伪钞。
h.支付现金时出纳员凭经办人填制的借款单或报销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人、经办人、财务稽核人员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
i.出纳员、财务稽核人员应分别审核现金原始单据,保证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白条抵库。
j.现金报销应做到及时。市内办事借款报销,事毕不超过三天,外埠办事借款报销事毕不超过五天,严禁拖欠占用公款。
k.出纳员依据现金支付凭证,分币种按时间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l.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应不定期地核查出纳员库存现金与现金帐结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
m.收款员当日收取的款项,必须在当日下班前交给出纳员。
2备用金管理
a.为方便工作,简化手续,对因工作需要周转资金的部门和个人经公司总裁批准(公司)、分公司经理(管理处主任)审批后支取。
b.周转金主要用于零星费用支出。
c.市内办事周转金限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住外埠机构和个人按实际需要由公司总裁批准的限额使用。
d.备用金年末由财务部门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e.备用金由借款人负责保管,安全自负。
g.办理储蓄户的备用金利息,凭银行计息清单上缴财务部门。
3支票管理
a.支票由出纳员专职管理。
b.购入支票要建立登记簿,做好登记,填写购入日期、行名、支票类别、起止号码、经办人签字等。
c.领用支票应凭领导签批、经办人签名的借款单办理领用手续。
d.出纳员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等。对事前难以确定收款单位和金额的须填写限额,领用人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e.出纳员对逾期(超过五天)未报的支票要督促经办人结帐,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结的有权停发支票,并向上级反映其情况。
f.未经财务副总裁同意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g.支票印鉴管理:公司财务部在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由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经理分别保管;分公司(管理处)银行预留印鉴除上述公司财务部印鉴外,增加一枚分公司经理(管理处主任)章,到公司财务部加盖空白支票每次不得超过10张。分公司经理(管理处主任)印鉴由经理(主任)本人保管,支票使用时方可加盖经理(主任)印鉴。严禁将经理(主任)印鉴交给出纳员或收款员保管。
h.支票书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或收据所盖印鉴名称相符。委托付款必须由原收款单位出具委托付款书。
i.现金支票不得交与非财务人员代提现金。
j.各种原因作废的支票应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
4银行帐户管理
a.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在公司财务副总裁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承担日常运作和监管的直接责任,各运作环节由经办人承担具体责任。
b.银行帐户的开设
(1)任何以公司名义、私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均实行申报制度;
(2)公司开设银行帐户,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裁批准。
(3)分公司(管理处)开设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副总裁批准,财务部备案。
(4)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办法,由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负责人私章共同组成;取得非法人分支机构资格的分公司(管理处)经公司财务副总裁批准,可以分公司(管理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预留银行印鉴为分公司(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和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私章;未取得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管理处)一律以公司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预留印鉴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私章。
(5)由申请人办理有关银行开户手续。
c.银行帐户的运作
(1)银行支票、汇票、储蓄存折、财务印鉴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严格支票的签字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报销付款凭证或借款单)签发支票;
(3)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如因实际需要(如招待费和材料采购)领用空
白支票,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只可领用限额空白支票,并要加强控制,明确规定领用人责任,及时补记支票内容和金额;
(4)发出支票必须核实支用金额,并及时取得收据正本,保证实支款项与收据相符。
(5)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章必须分开保管。重要凭证、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私章保管人发生工作变动、离开公司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6)帐户有效签字人如因工作变动,离开公司或变换工作环境时,由开户申请单位及时办理更换签字人手续。
d.银行帐户撤消
(1)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办理银行帐户撤消手续:银行帐户长期不使用,且以后也不再使用的;专门为某一单项业务开设的帐户,该业务已完结的;分公司管理处因某种原因撤消的。
(2)银行帐户撤消手续由原申请开户单位负责办理。
d.银行帐户监控
(1)银行帐户资料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财务部定期汇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帐户资料,报财务部经理及时分析变化情况,提出有效签字人、销户意见。
(2)定期汇总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财务部每周编制资金周报,报公司财务总裁。
(3)汇入单位要求汇款时要填写汇款通知,以传真告诉汇出单位。汇款通知内容要详尽、字迹要工整,并由有关领导
签字。汇出单位接到汇款通知,进行电话确认,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汇款。
(4)要认真核对每笔款项收支是否正确,每月按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各分公司(管理处)出纳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前通知公司财务部,离职、辞职的未经财务部经理批准不得办理结算。
d.银行帐户档案资料保管
(1)银行帐户档案资料包括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表、银行开户资料、银行帐号、有效签字资料或银行印鉴及银行销户资料。
(2)所有银行帐户资料要及时存档、妥善保管。
第5篇 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公司机关现金使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记账的人员严禁登记总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应根据业务票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做到账目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予每月月末核对未达帐项,并及时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条 记账时应再一次严格审核凭证,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出纳与会计应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结账日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与总账,确保账账相符。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情节十分恶劣的,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四十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总公司机关。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制定,经总公司机关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四十起执行。
第6篇 物业财务现金管理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现金管理制度
1.1、各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收付现金。
1.2、现金的使用范围:
1.2.1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
1.2.2个人劳动报酬,包括劳务费、稿费、讲课费等。
1.2.3各种社会保险费、福利费。
1.2.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1.2.5预收押金的退付。
1.2.6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2.7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1.3、现金管理规定:
1.3.1不准白条抵库或白条抵帐。
1.3.2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1.3.3不准从收入款中座支现金。
1.3.4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不准互借现金。
1.3.5不准假造用途或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1.3.6不准利用帐户代其他单位或私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1.3.7不准把管理处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户。
1.3.8收入的现金必须当日(最晚于次日)送交银行。
1.3.9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
1.3.10现金必须当日清查盘点,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
1.4、现金预支规定:
1.1现金预支,必须填写'现金预支单',写明借款的部门、借款人、借款日期、用途、预计归还日期。
1.2'现金预支单'经由各管理处物业经理批准后上报物业公司总部,总部将根据各项付款申请的款项性质,由总部各相关经理审批,再由总部财务经理审批后上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出。
1.3由物业公司出纳将款项预支给借款人,双方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签字。
1.4借款人的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按期归还,不得挪用。
1.5预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日(差旅费除外),由出纳员负责督促归还。
1.6现金的预支必须为紧急采购支出或公司安排的员工出差、培训学习等支出,其余开支一律不予借款。
1.7'现金预支单'在借款人归还借款后作为报销的附件,不得撕毁或退还给借款人。
1.8借款人在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时,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再次予以预支。
1.1.9济南市项目可申请3000元备用金,外地项目可申请5000元用金,以便各管理处运营使用。该笔款项应设专人保管。
1.5、现金报销规定:
1.5.1现金报销,必须由申请报销人填写'支出凭单',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若所附原始凭证较多(如市内交通费)还必须填写'报销明细表',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详情、金额、附件单据张数,以供财务人员审核。
1.5.2报销人将填写完整的'支出凭单'、'报销明细表'报管理处物业经理审核。
1.5.3报销人将经物业经理审批后的'支出凭单'、'报销明细表'报总部各相关经理后报总部财务经理审核。
1.5.4财务经理审批'支出凭单'并签字后交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
1.5.5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退回总部财务出纳。
1.5.6财务出纳将各管理处需报销的'支出凭单'金额再次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据以付款报销并入帐。
1.5.7济南市项目可三天报送总部一次,外地项目可一周报送总部一次。紧急情况可随时报送。
1.6、现金管理其它规定:
1.6.1大额现金的存取业务必须由总经理安排专人(如内保)及专车(或乘座出租车)护送。
1.6.2管理处所有现金必须存入专人负责的保险柜保管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如遇财务出纳休假期间,应由总部财务经理负责保管保险柜钥匙。
1.6.3收取的各项押金、预收管理费等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押金、预收款'专户。
1.6.4退付的各项押金必须从专户提取,按照《退还押金流程》经审批后退付。
1.6.5各管理处应在日常备用金使用到库存限额的一半时向总部申报、审批,请求提取备用金。
1.6.6所有现金的收、付必须由财务部门设专人(如出纳)进行处理。其他人在未得到有关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收付现金。
1.6.7在管理处现金的收付各项工作中,如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办理移交或转移的情况下,必须要对所移交或转移的现金加封,并加盖经受人签章,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7篇 g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公司机关现金使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机关任何部门、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统一管理总公司机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财务部报账,严禁各部门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
第六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总公司机关财务科收入的现金、结算票据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七条 严禁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总公司机关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转账结算,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九条 现金支付手续要齐全,报销单据正确合法。经办人员应在主管领导同意、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下列业务可以支付现金:
1.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
5. 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当月15日或25日前报销,不允许长期借款。
报销时必须按规定标准支付,同时,认真核实车船票和住宿费,检查发票是否注明每天每人住宿标准,未注明和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及超标准住宿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探亲途中从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费用给与报销,并执行以下报销标准:长途交通费限报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票和长途汽车票(乘坐长途汽车特指火车不方便到达的地方);短途交通费限报公共汽车票(包括小公共汽车),其他交通费不予报销。报销时须本人提供相应车票证明,无车票或车票超标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签发银行转账支票时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发票,以注销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六条 总公司机关经理办、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标准设立备用金,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其他部门因业务需要备用金的,应报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批并报财务执行。
第十七条 总公司机关经理办的备用金标准暂定为5000元,行政科为2000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备用金应由报账员负责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并做好盘点工作。
第十九条 备用金为各相关部门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第二十条 报账员须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备用金。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应及时到财务科报账以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应于每月末编制备用金盘存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财务科。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机关领导、财务科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完整,并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年初根据总公司机关领导的批示向各相关部门发放备用金,年底各相关部门报账员到财务科核销。
第五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总公司机关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室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向总公司机关领导报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人借用公款,严禁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室不准替私人存放现金,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开立存款账户,并由出纳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纳应不定期或定期与银行对账,并于每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数额相符。若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章 账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金账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人员严禁登记总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应根据业务票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做到账目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予每月月末核对未达帐项,并及时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条 记账时应再一次严格审核凭证,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出纳与会计应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结账日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与总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情节十分恶劣的,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四十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总公司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制定,经总公司机关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