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维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财务印章分三种: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会计人员人名章。
(2)公司财务专用印章,用于代表公司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公司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3)财务印章是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
(4)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印章,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
(5)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6)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做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7)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
(8)财务印章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办理各项收入业务
a.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
b.检查有没有齐全的计量发货手续,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c.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
d.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
②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
a.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b.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
c.有无经办人、计量人、验收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无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审批人)审批签字。
d.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
e.与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口款项。
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
(9)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10)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指挥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销。
第2篇 支付中心财务印章与预留签字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务印章与预留签字管理制度
一、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由资金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 ,只能作为资金结算和业务专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凡对外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必须进行登记,并经分管主任同意;内部结算业务使用财务印章,由资金组主管会计复审并用印。
三、单位名称变更,启用新财务专用章,旧印章要登记造册移交区档案馆;财务负责人变更,个人预留印章移交本人。
四、实行预留单位印章、签字及审批权限备案,核算组预留《单位财务印章、签字及审批权限表》,对单位报账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3篇 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分类:
1.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财务部。
第一章财务印章的管理第五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3.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5.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6.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7.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8.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各公司应随时将财务印章刻制、变更、注销及保管等信息上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1.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3)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
3.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4.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5.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7.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由公司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各财务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请,经审批后由行政部办理刻章;
2.各公司财务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需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3.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名称为准,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4.印章刻制完毕,财务部向行政部申领并登记备案;
5.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四条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五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六条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公司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