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块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发射块。监控中心必须做好无线编码发射块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发放和回收台帐。
2、下井人员严禁携带发射块入井。携带发射块入井是人为造成失爆的行为,对矿井的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一经发现,取消当月下井津贴和班中餐,并扣除本年度已发放的下井津贴和班中餐;按严重“三违”处理,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扣除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单位主要领导各连带250元/次罚款。
3、矿方每月要安排专人对定位系统进行校对(中旬一次,下旬一次)。
4、确属系统原因造成下井员工无法考勤的,由员工单位出具下井证明,监控中心进行核对签字后及时送交人力资源科。
5、职工要对人员定位系统设施的保护和爱护,未经信控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改动。严禁私自移动监测设备、电缆,否则每出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行政领导和责任人进行100元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监测设备、电缆,否则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设备原价两倍进行处罚。属于故意破坏系统设施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6、为加强对外来人员下井的管理,后勤中心要建立《外来人员下井矿灯发放记录》,及时将外来下井人员的资料情况,包括姓名、灯架号、日期等在《外来人员下井矿灯发放记录》上工整书写后送交信控中心,以及时修改人员定位系统,并备案。
7、监控中心设专人负责定位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资料调整,负责对各单位下井考勤记录与定位考勤的核对。
8、监控中心在接到后勤中心《外来人员下井矿灯发放记录》后,必须及时对下井人员资料进行调整。
9、监控中心要确保人员定位系统正常运行,考核准确率要达到系统设计的98%以上,每降低0.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