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包括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管理权限
2.1.1. 各部门负责所属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者予以处罚。
2.1.2. 运行科代表单位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者,予以处罚。
2.1.3. 各部门对每月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者,在本月25日前填写处罚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2.1.4. 运行科每月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者,在本月25日前填写处罚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2.2. 安全管理制度
2.2.1. 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2.2. 领导小组职责: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上级法令、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制订安全管理目标及措施。
2.2.3. 单位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作业事项。要安全作业,注意保护自己,关注他人安全,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各种设备操作都要遵守操作规程,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2.2.4. 车库、库房、检修室严禁存放汽油和各种易燃品。违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2.2.5. 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公司、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换工种,由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3. 运行科安全生产职责:
2.3.1. 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3.2. 负责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
2.3.3. 负责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管理。
2.3.4. 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2.3.5. 参加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2.4. 安全教育与培训
2.4.1. 运行要自觉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技能。
2.4.2.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厂性的安全学习,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安全知识的考核。
2.4.3. 新进公司职工必须经过公司、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准上岗。
2.4.4. 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必须经过部门、岗位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准上岗。
2.4.5. 化验、电工、金属焊接(气割)工、机动车辆驾驶工、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有害有毒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取得操作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2.5. 安全器材、特种设备
2.5.1. 安全器材的配置,由运行科统一管理。
2.5.2. 安全器材的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安全器材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损坏,要立即上报,并尽快修复。气体检测仪器仪表的定期检定由所在部门负责,维护保养要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2.5.3. 公司所购置的有关安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2.5.4. 特种设备由运行科统一管理。
2.5.5.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运行科组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5.6. 对违反各项安全制度予以100元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各部门负责人予以200元处罚,对主管领导予以100元处罚,对责任人予以300元处罚。
2.5.7. 运行科对事故的处理,在本月25日前填写处罚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2.6. 安全检查制度
2.6.1. 定期安全检查
2.6.2. 每季度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由分管经理带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安全检查。
2.6.3. 每月由运行科组织各部门检查两次,检查记录作为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依据。
2.6.4. 各部门每月要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查。
2.6.5. 公司各级干部、职工,要经常在本职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边查边改。
2.6.6. 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
2.6.7. 凡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做好记录,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质量的原则,限期解决。
2.6.8. 各部门每月对所属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者,在本月25日前填写处罚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2.6.9. 运行科每月对公司各部门违反安全生产者,在本月25日前填写处罚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2.7.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2.7.1. 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消防水龙带、消防水龙头、消防桶、消防锨、灭火器等。
2.7.2. 各种消防器材由运行科负责,实行分片管理的原则,谁使用谁管理。
2.7.3. 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消防沙应定点存放于室内明显和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挪动,改变存放地点。
2.7.4. 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
2.7.5. 水龙带、水龙头、消防扳手应定点放置在消防栓附近,其存放位置应明显、取用方便、安全、不得与生产用水龙头、水龙带、扳手混用,不得随意挪动和用于其它目的。
2.7.6. 全体职工应熟悉本岗位内各种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性能及使用方法。
2.7.7. 各种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失效、遗失等现象,要及时报告。
2.7.8. 消防器材的购置、发放、配置应由运行科统一管理。
2.7.9. 各种消防器材要定期维修检验,由运行科负责进行。
2.8. 违反安全生产的处罚
2.8.1. 凡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者每次每项罚款100元。
2.8.2. 每月处罚超过3次以上者,除正常处罚外,停止工作,进行安全教育,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安全教育期间停发工资。
3. 中控室安全生产规程
3.1. 在中控室内计算机上,只允许进行与设计工作内容有关的操作,不许进行其它无关的操作。
3.2. 必须在接到分管经理或生产技术科批准后方可从微机室遥控开、关现场设备,并预先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确保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3.3. 严禁外部软件(磁盘)在中控室微机上使用,以免带入病毒对系统硬件和软件造成破坏。
3.4. 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各设备的操作方法,严格按要求操作,避免损坏硬件和软件设备。
3.5. 机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入易燃易爆物品。灭火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保证人人都会使用灭火器。
3.6. 严禁在中控室使用热水器、电烙铁等电器工具,以免引发火灾。
3.7. 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中控室内,并严禁对微机进行任何操作。
4. 水区安全生产规程
4.1. 进入水区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必须穿戴适当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2. 格栅间要保持通风良好,进入前应先打开通风机进行通风换气。
4.2. 进入地下井、水渠及池底进行作业时,首先要通风换气,然后用监测仪器或动物检测、允许动火处也可进行蜡烛检测,确认无毒气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要穿戴安全带及空气呼吸器,作业中保持通风且连续监测毒气浓度,并有两人以上做地面监护。
4.3. 由运行科组织,定期检测工作环境、泵房、集水井、排泥泵、格栅间处的硫化氢浓度。
4.4. 操作各种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用电操作规程,穿好绝缘鞋,防止电击。
4.5. 维修、保养设备时要在断电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并在开关处悬挂标志牌,且须有两人以上配合操作。
4.6.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时,严禁擦试设备运转部件,冲洗水不得溅入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分。
4.7. 在搬运、吊装、移动设备时应防止跌落、砸伤。使用起重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操作,起吊物品时要捆绑牢固,吊运要平稳,严禁吊物下站人或作业。
4.8. 铁栅、铁制盖板、池盖、井盖、如有腐蚀,损坏,需更换时,应及时上报。
4.9. 在设备控制室、进水泵房、格栅间、鼓风机房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职工必须掌握必要的消防灭火知识。
4.10. 在生物池、二沉池上作业时,要防止坠落或跌入池中,遇风、雨、雪天气时要穿好救生衣、安全带方可上池、上桥作业。
5. 鼓风机房安全生产规程
5.1. 值班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绝缘鞋。
5.2. 手动开停电动鼓风机必须先与配电室联系,经配电室同意后方可操作。
5.3. 严禁用易燃、易挥发物品擦拭设备。如果设备上有油渍必须立即擦除,含油抹布不能放在设备上,设备周围不能有易燃液体。
5.4. 机房内和机器上的悬挂说明、安全标志和标志牌,在任何时间都必须严格遵守。
5.5. 机房内严禁烟火,防消结合,对设备线路等引起的火灾,应采用1211三氯甲烷灭火器。
5.6. 不得随意开停鼓风机,尽量避免使用“事故停机”,以免损坏鼓风机。
5.7. 在设备启动后,禁止堵塞入口或站在入风通道口。严禁随意在进入通风廊道内丢弃杂物。
5.8. 定期检查设备所有主部件是否接地良好。
5.9. 鼓风机房内禁止存放与其无关的物品。
6. 脱水机房安全生产规程
6.1. 上班前应穿好一切防护用品,加药时必须穿胶鞋以防滑倒、摔伤。
6.2. 脱水机和浓缩机运行时,应按操作程序操作,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3.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报修,严禁运行中排除故障。
6.4. 脱水机房内要按时通风,禁止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
6.5. 脱水机房地面要定时清刷,防止摔伤,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6.6. 使用桁吊要两人操作,一人指挥,一人操作,桁吊臂下严禁站人。
6.7. 机房不得存放与其无关的物品,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检修各种电器设备,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7. 加药间安全生产规程
7.1 加药间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操作。必须熟悉加药设备的性能,结构和有关安全用药知识,掌握运行操作规程。
7.2. 严格执行加药机运行操作工艺,运行前必须首先打开通风设备,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完好。
7.3. 经常检查巡视水压表、流量计等是否保持稳定,如发现不稳定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7.4. 更换药剂时,必须戴防毒面具。
7.5. 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6. 加药设备停止运行后,由当班人员按操作规程的步骤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离开。
7.7. 运行过程中,管道泄露要及时报有关部门。维修时应由两人进行,必须戴防毒面具。
7.8. 化学药品装卸过程中,必须两人以上操作,必须穿戴好防护服。注意吊臂下严禁站人。
7.9 加药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火作业。
8.配电室安全生产规程
8.1. 严格遵守电业局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不得独立操作变电设备,有证人员按相应等级操作。
8.2. 与配电室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8.3. 外单位参观、培训人员经分管经理同意后方可进入配电室,进入前应登记。
8.4. 配电室内严禁晾晒衣服。
8.5.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6.应坚持按时巡视,发现险情先行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业务部门。
9. 电工安全生产规程
9.1. 从事电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工证方可上岗。
9.2.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校验,以确保有效使用。
9.3. 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电业部门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架设。
9.4.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和断电。
9.5. 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留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要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9.6. 在高压设备上操作要严格按电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9.7. 新建线路和检修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后方可送电。
9.8. 电气设备停电后,或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闸门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和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9.9. 如遇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开,然后进行灭火,对带电的灭火应用干式灭火器,四氯化碳等。
10.化验员安全规程
10.1. 严格执行化验室检测设备与器皿的操作规程。
10.2. 一切试剂瓶要有标签,有毒品要注明。剧毒品要专人保管使用,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0.3. 凡能产生有毒和刺激性气体的操作,须在通风柜内进行,使用易燃品要远离明火。
10.4. 处理无机化学品不许用口尝,吸取溶液时要用洗耳球等抽吸方法。
10.5. 在稀释硫酸时,应当一面搅拌,一面慢慢将硫酸注入水中,禁止将水直接注入硫酸内。
10.6.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火源,关闭电闸,然后用砂子覆盖。
11. 锅炉工安全操作规程
11.1.锅炉工要严格遵守锅炉运行安全规定。
11.2. 严格按规定的温度、压力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温度和压力。
11.3. 锅炉房严禁外单位出入。锅炉的安全设备要经常检查,不得私自拆卸安全装置。
11.4. 锅炉在运转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炉。
11.4.1. 锅炉严重缺水,经加水仍看不到水位。
11.4.2. 给水设备失灵。
11.4.3. 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其中之一失灵。
11.4.4. 锅炉整体发现漏气、漏水、危害安全运行。
11.4.5. 热交换器压力温度骤然升高。
11.5. 司炉人员应按规定做好锅炉及运行系统设备的维护、保护,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或上报分管领导。
12. 汽车驾驶员安全规程
12.1.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行车严禁超速、客货混载等。对车辆的各种灯光、刹车部分要经常检查。凡驾驶员自行负责的部分在交警检查时出现的罚款自负。
12.2. 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传动、轮胎等各部机件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
12.3.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并应采取相应的防震、防碰、防火等安全措施,避免紧急制动,运输上述物品严禁与其他物品同车混装,严禁在人员密集处、交叉路口及危险区域附近停放。
12.4. 车辆修理时,必须支撑牢固后,方可进入车底工作。
12.5. 在冰雪天气中行车要装防滑链条。
12.6. 驾驶员应切实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的例行保养工作。
12.7. 驾驶人员除应认真执行上述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做到服从指挥,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12.8. 生产车辆在出车前,安全员、机械技术员要对本单位工作日的生产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禁止作业,并做好当日的车检记录。
13. 附则
13.1. 本制度解释权归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13.2. 以上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13.3. 本制度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