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分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原则
(一)使用范围“从严”控制
(二)开支额度“从紧”控制
(三)报销时间“从快”控制
第十一条 备用金管理方式: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备用金管理责任部门:财务资金部
第十三条 备用金使用范围
(一) 到外地出差;
(二) 办理特定事项须开支大额现金;
(三) 市场营销业务需要;
(四) 特定人员业务开支需要: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经营人员、办公室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司机等。
第十四条 备用金是指长期备用金,借支对象为公司领导、二级单位领导及各级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备用金借支审批程序
(一)公司总部:经办人→财务资金部部长→总会计师→总经理
(二) 二级单位: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经理
第十六条 备用金借支人员及金额上限
(一)公司领导:总经理:30000元;党委书记及副总经理(含三总师):15000元;副三总师:10000元。
(二)公司部门:综合办公室25000元;市场营销部20000元;其他部门各10000元。
(三)二级单位:
1、经理:10000元;领导班子副职:5000元。
2、综合办公室:10000元:其他部门5000元。
(四)其他规定
市场营销部在办理特定项目投标所需大额现金时,可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总会计师和总经理专项审批。
第十七条 备用金使用原则
(一)备用金借支人员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做他用,必须保证本部门备用所需资金,如备用金遗失,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备用金借支人员内部调动或外调、辞退、辞职时,综合办公室必须先要求备用金借支人员到财务资金部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凡未办理备用金清理手续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司各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第八条借支金额上限的管理规定,不得超额借支备用金,特殊情况需超额借支备用金,须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