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合理使用临时性用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 .临时性用工的范围
( l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短期招用l 年以下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工、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员、其他企业的下岗人员,均属于临时性用工;
( 2 )使用外地务工要在市劳动局规定允许范围内,属限制工种的,原则上不得使用。
3 .使用临时性用工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雇用临时性用工时,须提前写出书面用工报告,注明用工人数、岗位、用工条件、使用期限,送公司劳动人事部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招用。具体人选可由用人部门单方确定或与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确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临时性用工,一经查出,予以辞退。
4 .招用条件
( l )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 2 )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特长,能圆满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 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 4 )离退休人员的年龄,男不得超过65 周岁,女不得超过60 周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 5 )能服从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5 .招用审查
( 1 )专业技术人员,须持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
( 2 )离退休人员,须持离退休证;
( 3 )本市下岗人员,应持有下岗证或证明;
( 4 )城镇待业人员、农转工,须持本市户口本或求职证。
6 .招用手续
( l )用人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面试,填写招用登记表;
( 2 )劳动人事部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 3 )组织体检;
( 4 )签订协议书(由公司统一制发),合同期限3 一12 个月。并实行1 一3 个月的试用期。
7 .临时用工工资的支付标准
( l )被聘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执行月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1 )具有高中级或相当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2000~3000元。属于不可替代岗位的,经领导研究另议;
2 )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月工资额1000~2000元。
( 2 )被聘在下列工人岗位的,执行日工资计发制,按下列标准计发:
l )被聘在厨师、司机、电工、水暖工、维修工、计算机录人员等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30~50元;
2 )被聘在服务员、采购员、炊事员、售货员、绿化工、司梯工、运行工、水化工等熟练工人岗位工作的,日工资20~40元。
( 3 )被聘在库工、值班门卫、保洁员、保管员、收款员、辅助厨工等辅助工人岗位工作的,执行小时工资计发制,按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 4 )临时性用工当月工资根据当月考勤,于次月15日发放。
8 .劳保福利待遇
( 1 )临时性用工只享受工资,不享受公司其他津贴和补贴;
( 2 )所在单位具备提供工作餐条件的,可免费享受工作餐;
( 3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临时性用工享受本岗位劳动保护;
( 4 )临时性用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属因工负伤的,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
9 .临时性用工管理制度
( l )对临时性用工要与正式职工一样进行管理,按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并按出勤日或出勤工时计考勤。
( 2 )各用工部门每月初3 日内将临时性用工的上月考勤,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核以支付工资。
( 3 )临时性用工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违章违纪,企业可随时予以辞退。
( 4 )企业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d 通知本人,并支付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5 )临时性用工不胜任工作,因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或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可随时予以辞退,企业不支付赔偿金。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临时性用工还需进行赔偿。
( 6 )临时性用工若解除合同,须提前30d 通知用工单位,并交纳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人不交纳赔偿金的,自上次工资收入中扣除。
( 7 )临时工在试用期内,或因企业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兑现)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可随时解除合同,不向企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