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1 .总则
( l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以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为目的,为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经常保养、计划修理、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 2 )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应以配合好施工单位作业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务热情,用户至上,信誉第一。
2 .管理
( l )塔式起重机是房建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垂直运输设备,各级领导都要抓紧、抓好,既要树立以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观点,又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
( 2 )推行全员管理。开展各项爱机竞赛活动,调动群众管好、用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讲究效益、奖罚分明。
( 3 )塔式起重机实行集中管理,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机拆、装专业队(组),负责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工作。
3 .操作工和起重工
( l )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公司必须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 2 )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或多次发生责任事故者,应立即调离改做其他工作。操作证收回,上交签发机关注销;
( 3 )认真贯彻定机、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 4 )机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体机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其职责是:
l )保证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整洁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装置经常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2 )指导机组人员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发挥塔机效能,努力完成任务;
3 )重视安全生产、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检查督促机组人员共同做好塔机的保养,保持机况良好,延长大修周期;5 )正确及时填写司机手册和运转日报;
6 )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机组人员素质。
4 .塔式起重机机长的任免权限
( l )一般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任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 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提名,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正式任免。
5 .塔式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由施工队配备。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配,并持有安全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
6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如头带红色安全帽,臂套红色袖标等。对无明显标志的人员,操作工有权拒绝起吊。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
7 .路基和道轨的铺设
( l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道轨的铺设,由施工队承担。路基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原厂规定。对于自重在60t 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地基要分层压实,做到每步取样,并绘出取样平面图,做好地基试验记录;
( 2 )塔式起重机路基的上部建筑材料,除道轨外,枕木、道轨、道钉、鱼尾板、连接螺栓和弹簧垫圈以及轨距拉杆等,均由吊装队提供,其路基技术要求由吊装队提出,并派专人予以技术指导;
( 3 )塔机路基铺好后、由公司生产调度牵头,安全、技术、设备(机械处)、吊装队、施工队派员参加,对路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立塔。验收单一式六份,参检单位各一份。同时,塔基试验资料和道轨的测量数据由施工队移交给吊装队存档。
8 .塔机的拆和装
( 1 )塔式起重机每次拆除和立塔前,吊装队应指定专人对塔机各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将带有故障的零、部件装上塔机继续使用;
( 2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由专业组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 3 )塔机拆装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天数;
( 4 )塔式起重机安装好后,由吊装队指定专业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各部进行检查、调试,经过试验认定合格后,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签发塔吊运转通知书方可投人运转。凡投人运转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置都必须齐全可靠,如道轨端档、行程限位止档和接地设置等。
9 .使用和保养
( 1 )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原则是'先内后外'(内是指集团公司所管辖范围)。一般塔式起重机由公司调度,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出租需报总公司平衡后方可实施;
( 2 )塔式起重机无论内部或外部使用,一律实行租赁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责任,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 3 )塔机租赁工期按有关内容核定;
( 4 )租赁台班费,按季节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 5 )运转记录是塔机的原始凭证,操作工每天要认真填写。由于社会原因(如停电等),经双方签认后,可作延长使用塔吊工期的核算依据;
( 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到'六不准、六不吊'。塔吊高度超过20m 以上者,应采取哨语、旗语并用;
( 7 )认真做好塔机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坚持每日进行10min~30min , 每旬进行1h~4h 检查保养,严禁塔机带故障作业。
10 .检查、奖惩
( l )坚持塔机定期检查制度,队每天、处每月、公司每季对在用塔机进行检查一次,遇有天气变化,节假日等随时进行检查;
(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l )工作时,操作工未带操作证,罚本人人民币5 元;
2 )非操作工操作设备,罚本单位人民币100 元,如系单位主管指派,罚当事主管人民币200 元,罚当事人10元;
3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罚单位2 万元;发生责任大事故,罚单位1 万元,罚直接责任者1000元;
4 )未按规定配备操作手(至少配1 人),罚单位200 元;限3d 内配齐,3d 之内仍未配齐,再罚单位200元,直至配齐为止。单位已按规定配齐操作手,操作手擅自离岗,罚单位10 元,罚操作手50 元;
5 )违反操作规程'六不吊'和'六不准'规定者,罚当事人50 元;
6 )其他罚款规定:
a .无上限位装置,无力矩限制器(含失灵),罚操作手20 元,罚单位100 元;
b .无其他限位装置(含失灵),罚操作手10元,罚单位50 元;
c .停止使用时,未断电源上锁,罚操作手20 元;少卡一个轨钳,罚操作手5 元;
d .润滑不好,罚操作手5 元;
机容不洁,罚操作手5 元;
e .操作手能发现的隐患,但操作手未发现者,罚10~50 元;
f .摔大臂、脱轨、倒塔帽,罚单位300~1000元。
7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a .单位罚款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人成本;
b .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1 1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