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外部交流管理制度2
物业公司外部交流管理制度(二)
1.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
2.0职责:相关部门
3.0与环境保护、环境管理部门的交流:
3.1与公安消防部门就治安、防火等项目进行沟通与协调,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接受对方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作好书面记录,评估实施结果。
3.2与劳动卫生部门就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项目进行沟通与协调,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接受对方检查、指导和监督,并作好书面记录,评估实施结果。
3.3与环保城管部门就环境保护、垃圾清运、有害垃圾处理、消刹、门前'三包'、等项目进行沟通与协调,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接受对方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作好书面记录,评估实施结果。
3.4政府职能部门中与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交流程序参照程序文件5.1执行,与税务、审计机构、工商、物价、租赁主管部门等的交流程序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进行交流。
3.5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换届选举时,由综合事务部依照法律程序告知相关部门并作好档案记录。
4.0与社会服务机构交流中包括:
4.1由综合事务部负责,每年与教育部门(如:湖南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一次交流活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4.2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其本业务范围需要合作的社会服务机构的交流沟通工作。
5.0原则及事项:
5.1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交流,由公司综合事务部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申请费用,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
5.2确定与新闻媒介交流规模时,小型指活动经费在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情况,大型指活动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情况。
5.3确定学术经验交流参加情况时,根据地点、活动经费等综合考虑。
5.4综合事务不应以公司重要事件或开展各种重大活动为契机,与新闻媒介联手,作好宣传报道工作;定期向行业内报纸、杂志投送优秀稿件。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