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再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澳泰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总则
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对工伤事故进行的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⑷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
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⑴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⑺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 企管办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 厂办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 企管办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4 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4.1发生一般工伤事故,由组长当即报告班长,班长于当天报告生产厂分管安全的厂长,分管厂长于两天(48小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告企业管理办公室。
4.2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3人或以上事故) 、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首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长,班长立即报告安全组长,并用最快速的方式报告澳泰公司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立即将事故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部门应于5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4.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以后,事故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安全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
4.4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工伤人次,休工天数的统计、报告,并于5日前统计报表由部门领导签字以后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5.1.1 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报企管办。
5.1.2 轻伤事故由企管办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3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企管办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2 事故调查要点
5.2.1 物证搜集
⑴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⑶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⑷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⑷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3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⑴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⑷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⑸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⑺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4 证人材料搜集
5.2.5 现场摄
⑴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⑶事故现场全貌。
⑷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2.6 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3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3.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3.1.1 不安全行为包括: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分散注意力。
⑾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⑿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3.1.2 不安全状态包括: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3.2 间接原因
⑴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⑵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⑶劳动组织不合理。
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⑹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5.4.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5.4.2 事故经过。
5.4.3 事故原因。
5.4.4 事故的责任分析。
5.4.5 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4.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 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5.4.8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 事故管理
6.1 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工伤事故反馈表》、《工伤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经安全办审核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事故报告》一同归档。
6.2 受伤者凭《工伤事故报告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 企管办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澳泰公司各单位。
6.4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企管办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5 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报告。
6.6 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企管办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厂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 考核
7.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7.3 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