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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1. 应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消防管理体系,配备并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搞好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2.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 消防管理的有关具体要求:
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区域内严禁违规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应按要求办理动火证。
2) 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带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
3)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电气设备和照明线路,确需照明时应按要求安装投光灯或防爆手电筒。
4) 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
5) 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保管,灭火器应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消防设备完整好用。
6) 消防水平时不许动用,应及时补充以满足最小储量要求。
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
8)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安装固定报警电话。
9)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应戴防火罩。
10) 保持库房周围8m范围内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11) 消防泵加油应远离危险品库房。
12) 本制度由公司治安保卫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2篇 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管理工作,形成全矿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库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煤矿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库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矿领导。
八、煤矿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煤矿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