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建设监理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有财产,如汽车、照相机、经纬仪、水准仪、检测工具、计算机、图书资料、传真机以及办公桌椅,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私吞侵犯。
第二条办公室对公司财产登记造册,进行实物管理。
第三条 贵重设施、设备和工具实行借用归还登记制度,一律由专人管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其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办公用品(含各项目办公用品)一律实行领用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由专人登记发放。
第五条 财会部门配合办公室做好财产建帐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条 设备、设施、工具和办公用品的购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各种物资只能由办公室请款购买、报帐,其他部门人员一律不能请款购买。
第八条 办公室对办公用品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对损坏公司财产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赔偿处理。对办公用品有毁损的,可申请购新,并以旧换新,对于遗失的,应作申请说明,由办公室主任考虑其配发。
第十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财产及办公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杜绝遗失和浪费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