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在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参照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1 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1.2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资产运营部批准。
1.3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4 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1.5 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各分公司经资产运营部审批可领、买一部份需备借用的防护用品并自行管理。
2 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2.1 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详见各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2.2 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1.2”执行。
2.3 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2.4 新调入本公司员工依据调令,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至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后,方可纳入本单位管理,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3 赔偿办法
3.1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3.2 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 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赔偿费
3.4 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安全员或专职人员向供应分公司领买补发。
4 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1 防护眼镜发给在生产过程中对眼部有危险的工种。
4.2 机加工、固定砂轮磨工发平光眼镜,汽车司机发墨镜,使用期限为五年;电、汽焊工发放电气焊防护眼罩,一般使用期限为三年。
4.3 因公损坏或属个人不慎丢失损坏者一律按赔偿办法执行。
4.4 使用平光眼镜的工种,由于使用者有眼疾,可到指定眼镜店持验光证明及供应分公司开据的证明办理配镜手续,单位只报销20元(司机防护镜只报销30元)。不得配制眼疾专用镜,不得购买怪形眼镜,否则不予报销,不属上述工种不予配镜。
5 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其规定
5.1 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的人员,经单位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及资产运营部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5.2 每月发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5.3 每年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三个月者不发。
5.4 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6 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程序
6.1 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供应分公司负责,公司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
6.2 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分公司按公司比价采购及招标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6.3 供应分公司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的服务工作,按购入成本价(不含税)由各分公司每月二十日前按内部购销合同及提制单项目与供应分公司签定下月需领买项目。
6.4 按照公司“管理重心下移”及“分灶吃饭”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领、买单位,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买及发放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6.5 供应分公司按月度内部购销合同、提制单项目,在每月1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各单位开具防护用品领用单办理领买发放工作。
6.6 各分公司财会人员、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财务部有权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确保员工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