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品管理制度范文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1】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2、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厨废弃物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8、建立《污水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对隔油池清理,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
9、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范本【2】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贺州高级中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人民医院废旧物品报废处理制度【3】
1、凡单个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被列为固定资产的各类物品(含棉布类),因使用时限过久,或因部件破损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需强制更新时,可予以报废处理。
2、需报废的物品必须由原使用科室一式3份填写财产报损申请单(5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附上书面报告),由维修部门负责人或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如下权限审批: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废。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废。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3、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由原使用科室将申请单和实物交库房收存、建帐和待处理后销帐。
4、库房收到报废的实物后,应按如下权限处理报废物品:
(1)原值单价在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后勤管理科决定(数量在10件以上,应报告主管院长)。
(2)原值单价在500至2000元以内的物品,由主管院长决定。
(3)原值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院领导例会决定。
5、库房处理变价物品作价时,必须有财务科和设备科或后勤管理科指派的人员在场。
报废物品变价,原则上按3%-5%计算变价金额或按市场行情商定。
采取拍卖形式处理的,按拍卖价处理;上级鉴定书有残值意见的,原则上按鉴定意见处理。
6、处理变价物品后,库房应将变价处理金额填入财产报废申请单,并于每季末将已销帐的财产报废申请单一道上报财务科。
7、财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在收款3天内如数交入财务科,任何科室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
财产报损报废管理制度【4】
一、财产物品的报废:
1、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
2、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3、如因失窃发生财物损失的,应报公安部门,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五年以上的失窃财物可申请报废。
二、 财产物品报废的审批权限:
1、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由校长审批。
2、财产物品报废: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一次报废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物品,应报教育局设备组审批。
三、 财产物品报废的审批手续:
1、财产物品报废由使用部门填报申请单,经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或附有修理部门出具的报废单,根据审批权限:a)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并报教育局设备组备案后注销;b)报送教育局设备组,由教育局设备组审核批准后注销。
2、财产物品丢失必须上报主管局。
经主管局审核批准后,学校凭主管局的审核单方可注销。
四、报废财产物品的处理:
1、凡经批准报废物品的残骸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
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2、报废物品应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
处理后的残值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帐户,作重置固定资产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