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农电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农电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电力公司湘电安[1997]148号文)。
2.2原能源部《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事故调查规程》。
3管理职能
3.1农电总站负责农网配电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3.2安监股负责监督,执行从事农网配电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目标管理
4.1.1不发生农电生产性死亡事故。
4.1.2外人触电死亡事故控制在0.4人/千公里·年内。
4.1.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管理规程,制度。
4.1.4掌握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设备评级工作。
4.1.5定期组织农电系统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以及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4.2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管理
4.2.1村电工必须经过考试并合格,获取公司颁发的电工证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2所有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配电室,均应符合电力部颁发《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配电室应备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农电管理人员和农村电工在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配电箱巡视完毕需加锁。
4.2.4严禁约时停电,送电。
4.2.5严禁以取下(给上)熔断器的方式对线路(干线或分支线)停(送)电。
4.2.6操作低压电气设备,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或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制度。
4.3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4.3.1农电站安全用电管理:各农电站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乡村电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凡用电的村必须有专职电工管理,负责辖区内的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用电工作。
4.4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4.4.1新建用电设施,必须按能源部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验
收,合格后方准接电。
4.4.2农电站应建立用电设备登记薄,巡视记录,检修记录,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和安全活动记录。
4.4.3必须定期巡视检查用电设施:配电变压器至少1次/月,配电室(箱)至少1次/周,低压电力线路至少1次/月,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至少1次/季。
4.5农电事故界定:
4.5.1农电职工(含村电工)发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况者。
4.5.2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6配电事故界定:
4.6.1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4.6.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小时(山区和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小时)不能恢复送电者。
4.6.3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小时(山区和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小时)不能恢复送电者。
4.6.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4.6.5处理故障过程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者。
4.6.6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小时者。
4.7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界定
4.7.1凡因触及农村电网电力设备或用电设施,造成非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4.7.2经县级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农电总站同意后,对以下事故不作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认定:
a)利用电力或电力设施谋害他人或进行自杀者。
b)因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务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期间触及合格的电力设备造成自身死亡者。
e)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在其厂区或工作区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f)非农业人口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g)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