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目标管理,鼓励公司员工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做到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奖惩分明,依据《电力法》、《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省农电全工作奖惩办法》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安全风险奖励基金(按年度40万元金额控制,滚动使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设立如下安全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兑现奖、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汽车行驶万公里无事故竞赛奖。
第四条公司领导(含安保部主任)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由市公司决定。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多经单位和全额承包单位的奖励资金兑现自行解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奖励
第七条实行年度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公司专门设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考核兑现办法,报公司安保部备案。
(三)公司领导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属生产、经营、。
(五)安全风险保证金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奖,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罚。奖惩分明,奖惩不株连。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
1、参加人员每年初交纳风险保证金,行政正、副职风险保证金为1200元、安保部主任风险金为800元(交市公司),其他人员风险保证金为200元元。
2、参加人员名单另附,各单位应按附表中所列人员将风险保证金集中交公司财务部。
3、各单位所交风险保证金作为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
(七)安全风险金的考核奖励
1、奖励金额=风险金×奖励系数,最高奖励系数为1.0。
2、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不予奖励。
3、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4、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标准,在各级安全检查中没有被扣分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5、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0.3。
6、全年完成违章考核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7、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
8、10kv农、配电线路跳闸次数≯4次/条·年,变电所出口0.5公里内装有断路器跳闸次数≯2次/条·年,跳闸总次数每超过1次,奖励考核系数扣0.03,直至奖励系数全部扣完为止。跳闸超过上述规定,每跳闸一次扣罚“百分制”考核安全分0.4分。
(八)安全风险金的返还、扣罚
1、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返还全部风险保证金。
3、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4、发生恶性误操作、误调度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5、发生中断安全记录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
6、发生一般事故(人身触电轻伤、发生事故但不中断安全记录等)的单位,扣罚风险金系数为0.5。
(九)风险保证金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
(一)各单位实行运行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每实现一个周期后由单位在15天内填写请奖报告,由安保部批准后实行年终奖励,任何一个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均打破本单位的安全周期记录,重新累计。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认定的事故(含不中断记录的事故)。
2、责任性一类障碍。
3、有本单位人员责任的外单位人员(包括外包工、临时工)轻伤事故。
4、各类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保险公司赔偿不予冲抵)。
5、公司认定的其他事故或一类障碍。
(二)奖励办法
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不扣安全系数,否则,一个安全周期扣0.33系数。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范围
1、严格执行《安规》,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事故者。
2、及时发现并制止误操作者。
3、发现紧急设备缺陷者。
4、对系统运行中的突发事件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处理及时得当的人员
5、及时发现并制止火灾隐患者。
6、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及时上报申请到安保部,经安保部、输变电部、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兑现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人身未遂被制止及其它重大贡献,经上述三部门认可,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有功人员重奖,并通报表扬。
(三)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
1、避免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者,奖励500元。
2、发现并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者,奖励500元。
3、避免重大设备事故者,奖励300元。
4、避免生产场所火灾事故者,奖励200元。
5、由于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从而避免发生事故或设备损坏者,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6、及时发现和制止一般误操作事故一次奖100~200元。
7、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四)有关奖惩的说明:
1、因及时发现从而制止或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2、输电、变电、配电运行人员在正常的设备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紧急缺陷给予适当奖励,若该缺陷长期存在,且在多次巡视中都未被发现,要对历次巡视人员予以相应罚款。
第十一条汽车行驶年终无事故每人奖励500元。
三、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不同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结合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员给予下岗半年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非责任性的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两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伤一次合计达1-2人或恶性误操作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至记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6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6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扣奖1000元。
第十八条发生其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或一般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1000元。
第十九条凡发生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500元。
第二十条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 罚款500元
(二)次要责任人: 罚款300元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 罚款300元
(二)次要责任人: 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特大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降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基层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基层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保部报告,其行政正职应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讲清楚”制度,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受罚人员的扣奖在公司下文后由公司安保部出具事故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安保部、事故单位各一份,由财务部从受罚人员的当月或次月工资中扣除存入公司奖励基金库。
第三十一条发生违章的人员按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在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中,如发现虚假申报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追加处分或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对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违章的认定按《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设备、人身异常和未遂考核管理的规定(试行)》《电力公司设备二类障碍》和《供电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处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同时应对事故成因按照发生事故的环境、有关员工的素质、有关员工的劳动态度等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清有关领导和员工应负的责任,并按照《省电力公司追究电力生产事故有关责任暂行规定》另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实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供电公司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