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值班员交接班管理规定制度
监控室值班员交接班管理规定
目的
为规范监控人员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特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个服务中心监控室每天每次的交接工作。
职责
1、保安部部长及队长负责交接工作的检查。
2、当值监控人员负责具体的工作交接。
操作程序
1、接班的值班员须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并在交接班情况记录本上签字;
2、接班时,接班人员须对报警中心的电话机、对讲机、充电器、电板、监控电脑、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经确认(使用)运行正常无故障后才能签名;
3、接班时,接班人员须认真查阅上一班的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如有需要继续跟进的工作应记录,以便跟进;
4、交班时,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15分钟把监控中心的设施设备、桌椅、地面的卫生清理干净。特别是在擦拭监视器等仪器设备时,应使用干布或毛刷进行,严禁沾水擦拭;
5、交班时,交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收集整理好相关工作证据;向接班人员如实交待清楚尚未完成的工作,并在交接班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6、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不准下岗;
7、接班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责任;接班人员签字后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人员承担责任;
8、交接班记录本不得撕页,记录不得涂改,记录本用完后即收回进行统一保管,保存期1年以上;
9、相关表格《监控中心交接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