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的管理执行项目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
第三条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计划。项目部(矿)必须制订检验计划,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置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
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
仪 器 名 称
检定周期(月)
备注
光干涉甲烷测定仪
12
光干涉甲烷校正仪
6
热催化甲烷测定仪
12
风表
6
粉尘采样器
12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
12
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第四条项目部(矿)设专人负责煤矿安全计量仪器仪表的管理,配齐修理和调校人员。
第五条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计量仪器,必须每7~10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准确度。
第七条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仪器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矿井安全仪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安全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管理;必须注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