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坝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坝安全运行,确保选矿厂尾矿排放正常,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尾矿坝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应万城公司选矿厂尾矿排放和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之用。
3、具体管理内容
3.1、尾矿的排放管理
3.1.1、尾矿的排放由选矿厂磨浮车间负责,每日所产生的尾矿在浓度25%的情况下,全部排放在尾矿矿区。
3.1.1、尾矿输送管线的维护由选矿厂机修车间负责完成,保证输送管线畅通无阻、无泄漏、无断裂,确保车间安全使用。
3.1.1、尾矿管线的巡检工作由精尾车间专职巡检员负责,有异常时向车间报告处理,并做好记录。
3.2、尾矿的巡检管理
3.2.1、尾矿巡检工作由精尾车间巡检员负责,每日24小时负责巡视,全面监控尾矿排放及尾矿坝安全生产工作。
3.2.2、尾矿巡检员实行三班作业制,每班至少巡检8次,即每小时一次,并按照要求填写巡检日志。
3.2.2、巡检重点及注意事项
a、库区尾矿排放点均匀,保证库区堆积面平整;
b、浸润线观测点有无异常;
c、坝基、坝体有无渗漏、有无裂缝现象;
d、排洪洞口无杂物,排洪效果良好;
e、尾矿回水有无明显跑混现象;
f、尾矿输送管线无泄漏、堵塞现象。
g、库区、排洪洞周围山体有无滑坡、塌方现象。
3.3、尾矿坝的安全管理
3.3.1、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3.3.2、清除排洪洞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3.3、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3.3.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3.3.5、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3.3.6、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3.3.7、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3.3.8、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排渗设施施工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及有关规程。
3.3.9、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b、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3.3.10、尾矿库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a、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b、对堆积坡进行削坡;
c、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d、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3.3.11、严禁在库区内违章爆破、取土、采石,避免山体因强震而造成滑坡的安全隐患。
3.3.12、严禁在坝体前断20米以内采挖尾矿,以免造成积水而威胁坝体安全。
3.3.13、严禁在坝体上端和库下建舍住人,巡坝值班房必须建设在便于观测,安全无隐患的地基牢固处,以免形成隐患。
3.4、搞好尾矿库的环境管理工作,按要求搞好绿化。
4、本制度发布于2006年5月9日,2010年5月13日进行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