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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7
物业管理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管理,使出差事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因公出差是指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办事。
第三条出差分国内出差和国外出差,国外出差参照万向集团公司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差程序
第一条出差者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出差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除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及其随从外,其他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飞机、火车软卧及二等舱以上的轮船。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写明原因,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出差者的费用原则上由出差者自行垫支,在自行垫支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领款。由本部门经理在领款单上签字后,报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领款。出差人员任务完成后,须在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冲抵领款,否则每月按领款额的1%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安排好工作,特别是部门经理出差,必须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以免工作失误。
第五条出差人员有维护集团形象,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须在三日内写出汇报,报部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三章出差费用
第一条出差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出差费用的报销,需经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综合部经理(或其授权人)、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及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出差费用的报销范围及额度。
1、会务费、资料费按实报支,有书籍的必须先入库并由仓管员登记备查帐,并在发票上签名后,方可报支,个人购买的一律不得报销。
2、出差的乘车费用按实报支,总经理以下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在报销时应附原经审批的报告。
3、住宿费:总经理以下人员一般不超过240元/间.夜,特区和直辖市可上浮50%,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支,总经理在一般人员标准上上浮50%。参加会议、培训住宿统一解决的,按实列支,节约部分不再奖励。住宿费结算不得采用支票的方式支付。
4、出差在外应尽量乘坐公共汽车,原则上不得打的,因事务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打的,需在出差汇报中说明理由。
5、出差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一律按照《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有下列情形者,每发现一次按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1、假公济私外出。
2、出差人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出差目的。
3、出差人在外作出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情。
4、出差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写出出差汇报。
5、出差费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管理,使出差事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因公出差是指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办事。
第三条 出差分国内出差和国外出差,国外出差参照万向集团公司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二章 出差程序
第一条 出差者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出差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 除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及其随从外,其他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飞机、火车软卧及二等舱以上的轮船。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写明原因,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 出差者的费用原则上由出差者自行垫支,在自行垫支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领款。由本部门经理在领款单上签字后,报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领款。出差人员任务完成后,须在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冲抵领款,否则每月按领款额的1%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安排好工作,特别是部门经理出差,必须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以免工作失误。
第五条 出差人员有维护集团形象,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须在三日内写出汇报,报部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三章 出差费用
第一条 出差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出差费用的报销,需经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综合部经理(或其授权人)、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及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范围及额度。
1、 会务费、资料费按实报支,有书籍的必须先入库并由仓管员登记备查帐,并在发票上签名后,方可报支,个人购买的一律不得报销。
2、 出差的乘车费用按实报支,总经理以下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在报销时应附原经审批的报告。
3、 住宿费:总经理以下人员一般不超过240元/间.夜,特区和直辖市可上浮50%,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支,总经理在一般人员标准上上浮50%。参加会议、培训住宿统一解决的,按实列支,节约部分不再奖励。住宿费结算不得采用支票的方式支付。
4、 出差在外应尽量乘坐公共汽车,原则上不得打的,因事务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打的,需在出差汇报中说明理由。
5、 出差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一律按照《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有下列情形者,每发现一次按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1、 假公济私外出。
2、 出差人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出差目的。
3、 出差人在外作出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情。
4、 出差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写出出差汇报。
5、 出差费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