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人聘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二、驾驶员必须符合的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和再继续教育。
6)无以下行为:三年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行为。
7)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等记录。
8)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或二十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积极参加公司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及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学习,增强安全意识。
四、经公司安全科培训初审合格,在县交-警大队办理客运驾驶人资质审核表,经审核合格,同时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方能驾车。
五、驾驶员必须按期到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进行审验考核,公司并对其实际操作技术进行考核,驾驶员不达标的将进行专业培训,严重不达标的公司对其清退。
六、驾驶员要服从公司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杜绝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