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2、公司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为硝酸银、高氯酸、硝酸、氯酸钾、硝酸钾等。
3、本制度仅适用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的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4、公司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上岗证。经营人员应了解所经营
易制爆品的具体性质,对储存、运输等的具体规定。
5、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不具备运输、仓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因此公司机动车不得运输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司办公楼也不得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样品。公司经营的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的运输、仓储一律委托有运输和仓储资质的单位承担。
6、危险化学品业务小组选择仓库时,要审核其资质和管理情况,要求仓库必须做到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出库复核、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业务经理向国际贸易专员提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单、进口/出口通知单等单据时,必须注明产品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有双人签字。
7、业务经理在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时,需严格按照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品。
8、由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其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9、公司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