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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01 21:00:10 查看人数:20

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内容

4.1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 ,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7.0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审核:批准

第2篇 某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 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 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 内容

4.1 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 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 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 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 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 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 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 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 ,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 相关文件

6.0 相关记录

7.0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 审核: 批准

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篇范文)

1.0目的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2.0适用范围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3.0职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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