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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由于药剂人员在调剂、制剂、分装、领发、贮存、保管、使用仪器等工作中,未给患者造成伤害,但造成药品浪费,损害仪器设备或发生不应有的错误时,均属差错。
2、差错分为配方、发药时产生品种规格数量差错、用法用量错误,药品质量不合格、配制错误、检验错误、保管不当、账物不符、统计差错、药品管理错误等。
3、差错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
(1)一般差错:指差错发生后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及损失或未引起不良影响的。
(2)严重差错:指差错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起重大不良影响,但未构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4、发生差错后应立即向上级汇报,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必要时应逐级汇报。
5、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差错原因、经过、后果及处理措施。并每月汇集上报医务科,严重差错事故应及时上报,说明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及如何避免复发的改进措施。
6、设专人负责汇集差错、事故,对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情节及后果要具体分析,定期组织讨论、分析,找出差错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如引导药剂人员继续教育,修改不合理操作规程,提醒执行正确操作规程等。
7、差错事故作为药剂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8、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为医疗事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及时汇报。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按院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2篇 x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 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 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 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 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 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 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 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 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 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 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 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
4.12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5.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药学部视情节轻重逐 级上报至医院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 重予以严肃处理。
7.差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以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 原因并及时组织讨论和总结。
9.登记差错应准确详实,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发生日期、患者 姓名、差错性质、发生经过、处理结果及发现者。
10.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药学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 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1.对累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 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 和事故的发生。
13.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13.1严重差错
13.1.1麻、毒、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 于患者,未发生严重影响的。
13.1.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13.1.3脱岗,致患者久等,延误治疗的。
13.1.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5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8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13.1.9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 、变质,以零售价计价值超过500元的。
13.1.10违反有关法规,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13.2一般差错
13.2.1配错、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13.2.2配错、发错麻醉、毒性、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 者的。
13.2.3制剂不合格,经检验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患者的。
13.2.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的。
14.2.5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3篇 市民医院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及评定标准
1、护理差错事故是指护理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事故等级分类: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
二、一般差错分类标准
医疗差错是指由于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发生或影响诊断和治疗上的问题,延误病人的抢救,虽未造成患者致死、致残,也未造成严重功能障碍,但给患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使病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损害,但无严重不良后果者为严重差错;无不良后果者为一般差错。一般差错又分为一类一般差错和二类一般差错。
1、一类一般差错是指由于差错增加病人一般性、短暂、轻微痛苦,虽未加重病情,但对病人有直接或间接影响。主要表现:
⑴错用'特殊药品',如安定注射液、氯硝安定等精神药物无不良后果。
⑵静脉输液渗出血管外,造成较大范围肿胀,但未造成感染;
⑶静脉注射刺激性液体渗出血管外,但未造成坏死;
⑷在本班内违反管理规定,病人被其他病人轻度伤害或自伤,增加病人痛苦;
⑸二级护理病人逃跑,24小时内被找回,无不良后果(不包括性质严重者)。
2、二类一般差错是指差错未造成病人任何不良后果者或不良影响的差错。主要表现:
⑴二级护理病人伤人、自伤,形成皮下血肿或表皮破裂;
⑵处理医嘱错误、发错一般药物及错做治疗:①多发、少发一般口服药物或多注射、少注射一般药物,如维生素类及一般辅助药物;②一般治疗药物按规定给药时间超过或提前2小时以上;
⑶漏、错采集一般标本,对治疗无影响;
⑷器械、敷料、溶液未定期消毒和检查。
三、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
1、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事故、差错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差错事故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后,责任者应按《院安全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4、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检查报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5、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给领导或他人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7、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4篇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 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 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 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 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 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 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 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 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 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 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 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
4.12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5.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药学部视情节轻重逐 级上报至医院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 重予以严肃处理。
7.差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以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 原因并及时组织讨论和总结。
9.登记差错应准确详实,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发生日期、患者 姓名、差错性质、发生经过、处理结果及发现者。
10.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药学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 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1.对累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 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 和事故的发生。
13.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13.1严重差错
13.1.1麻、毒、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 于患者,未发生严重影响的。
13.1.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13.1.3脱岗,致患者久等,延误治疗的。
13.1.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5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8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13.1.9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 、变质,以零售价计价值超过500元的。
13.1.10违反有关法规,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13.2一般差错
13.2.1配错、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13.2.2配错、发错麻醉、毒性、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 者的。
13.2.3制剂不合格,经检验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患者的。
13.2.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的。
14.2.5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5篇 a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 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 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 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 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 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 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 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 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 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 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 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
4.12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5.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药学部视情节轻重逐 级上报至医院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 重予以严肃处理。
7.差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以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 原因并及时组织讨论和总结。
9.登记差错应准确详实,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发生日期、患者 姓名、差错性质、发生经过、处理结果及发现者。
10.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药学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 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1.对累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 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 和事故的发生。
13.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13.1严重差错
13.1.1麻、毒、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 于患者,未发生严重影响的。
13.1.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13.1.3脱岗,致患者久等,延误治疗的。
13.1.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5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8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13.1.9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 、变质,以零售价计价值超过500元的。
13.1.10违反有关法规,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13.2一般差错
13.2.1配错、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13.2.2配错、发错麻醉、毒性、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 者的。
13.2.3制剂不合格,经检验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患者的。
13.2.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的。
14.2.5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