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是指采油厂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
第四条 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及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科是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工青办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劳动防护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控制内容
第九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采油厂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条 采油厂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采油厂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采油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采油厂坚持“关心员工健康从员工健康时开始”的理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