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与防毒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尘毒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有效防止和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改善公司劳动卫生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防尘、防毒工作的安全管理。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第60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4 职责
4.1安环质监部职责
4.1.1负责所有尘毒岗位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1.2负责监督工会对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
4.1.3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培训教育工作。
4.1.4负责编制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工会的职责
4.2.1负责对公司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
4.2.2负责监督生产部门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尘毒隐患的治理工作。
4.3生产部门职责
4.3.1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3.2负责对产生尘毒物质的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尘毒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
4.3.3负责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4.3.4配合安环质监部编制好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落实防尘防毒规划。
4.4生产车间的职责
4.1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2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二、三级培训教育工作。
4.3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尘毒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4负责所管辖区域配置的防尘毒器具的维护、报废、更新工作。
5 防尘、防毒的基本原则
5.1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毒防尘工作。
5.3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开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4公司每年应将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把防毒、防尘的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予以切实保证。
6 防护与治理
6.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6.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3 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取湿式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未经以上方法处理,不得进行作业。
6.4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保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通过净化设备的吸收、吸附、分离,降低空气中的有害物浓度。
6.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6.6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
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未经生产或安环副总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6.7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维修管
理制度》。
6.8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
6.9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除值班室外,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
6.10.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
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6.11对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具,防尘、防毒面具及滤罐的配置数量应超过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
6.12各级部门应对所配置的防尘、防毒器具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及时进行标示,防止失效。
6.13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生产车间(岗位),必须配置适用的防护器具、急救药品和应急设施(如洗眼器、喷淋等冲淋设施)。
6.14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处理故障。
6.15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贮运过程中严防泄露扩散,包装外部必须有安全标签。
6.16生活用水、用汽,必须与生产用水、用汽彻底分开,防止生产系统有毒物质窜入生活水,造成人员中毒。
6.17在相关有毒、有害岗位设置有毒监测报警仪。
6.18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7 组织与抢救
7.1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急性中毒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各科室、车间主管组成。
7.2公司为主要岗位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公司医务室在业务上负责中毒人员的抢救或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合救护协议。
7.3夜间,要以化工生产横轮班为单位,由公司值班人员与公司调度成立现场抢救小组并及时通知主管副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设备、电气)、安环质监部等相关部室领导到现场。并通告厂内周边车间,做好相应应急准备与措施。
7.4发生微量泄露中毒事故后,岗位人员应立即佩戴防护用品,将中毒人员脱离有毒区域,送医务室或公司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发生重大泄露,并有人员中毒,岗位人员首先向公司调度报警,并佩戴防护用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向上风向转移。
7.5公司调度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公司《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6人员未撤出,参加抢险的人员应戴好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进行抢险抢救(但必须是二人以上进入有毒区域,并保持相互联系)。
7.7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8 体检与职业病
8.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8.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8.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8.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工伤处理。
8.5加强尘毒检测,检测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6建立健全职工上岗前和定期的防尘防毒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8.7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9 考核
9.1对尘毒岗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未执行扣500元
9.2对尘毒岗位人员作业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每次扣10元。造成事故的扣当事人100元。
9.3对防尘防毒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每次扣100元。
10 记录
10.1《防尘防毒设备汇总表》
10.2《尘毒作业点检测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