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
1)预防措施
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③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防触电、防辐射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④进入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掌握危险点、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工程中的控制
①生产工作中,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②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③对可能发生漏电的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④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⑤防电、防辐射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⑥对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认真做好防毒、防触电、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⑧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⑨为接触电、毒、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⑩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职业卫生管理
①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③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④对接触毒、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⑤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⑥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