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