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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2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1  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2  使用明火炉灶;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5.2.6 用电扇通风

5.2.7  开启空调。

6  明火作业

6.1  在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6.2 预先申报,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应取得作业许可证;

6.2.1 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泵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看火。

7 电气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学品货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7.3 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磁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7.4 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7.5 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7.6 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7 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7.8 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7.9 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8 防止撞击

8.1 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8.2 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8.3 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9.3 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9.5 在油船液货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10  洗舱防火

10.1  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10.2 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10.3 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机舱、泵舱防火

11.1 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11.2 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11.3 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11.4 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11.5 当泵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11.6 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11.7 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11.8 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11.9 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12  避雷装置

12.1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注意避雷针距桅杆顶灯大于150mm。

12.2 经常检查避雷针的连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12.3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13  报警装置

13.1 经常检查报警装置的连接,保持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

13.2 经常检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应标明警示标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14 厨房防火

14.1  厨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杂物、潮湿或油污的棉纱等。

14.2  备有防火的弃物容器并设有盖子。

14.3  定期彻底清扫炉灶、防护罩和抽风管道,保养清洁无油污,炉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电炉无短路,电线绝缘层无脆裂的现象。

14.5  电器设备维修良好。

14.6  电流线路不能超负荷。

14.7  炉灶开关指示灯正常。

14.8  油锅使用期间要始终有人看管。

14.9  灭火器状况良好。

15  船上吸烟规定

15.1  船上人员必须在规定或允许的地点吸烟,烟头、火柴应随手熄灭,并放在注有水的烟灰缸内。

15.2  严禁在油船上流动吸烟。

15.3  严禁在在甲板、货舱区、机舱、泵舱、隔离舱吸烟。

15.4  严禁在船舶装卸油作业期间和在油品、化学品库区和码头区域吸烟。

15.5  严禁躺着特别是躺在床上吸烟。

16  其它规定

16.1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16.2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演练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内备查。船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

16.3  停泊时,应在舷边设置“登船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16.4  装卸作业前、中、后的有关要求见《油船装卸安全操作须知》的有关规定。

16.5  严格执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行日志》和《轮机日意油温、水温、油压变化稳定情况,确保主机运转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

16.8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液货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16.9  油船进厂修理时,按《船舶修理及检验管理须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油船其它设备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电、动力用电的绝缘应符合规定。

4.2 防爆场所的电器应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货舱测深棒(绳),取样器须采用防静电型。

4.4 液货(货油)舱(柜)透气管出口的防火网以及观察孔、洗舱孔和临时开口防火网齐备,无破损。

4.5 油船舶甲板上应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员应穿着防静电服装。

4.6  避雷针的安装及设计满足规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洁无油污,无油漆, 保持支架与船体连接传导良好。

4.7  保持报警装置线路连接良好,保证电源安全畅通。确保在警报按纽安装位置附近,无障碍设备,便于迅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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