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库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控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火种进入库区。
3、库区确需动火、动焊必须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质清理干净,准备好灭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取得动火证,经安全人员现场确认并由其监护方可动火。
4、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必须向仓库主管呈验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并验证后方可动火、动焊。
5、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人员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动火,库房值班人员必须阻止其行为。
7、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
8、登高三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不准高处动火。
9、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停止动火、动焊,采取可靠措施处理。
10、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做好清扫工作后方可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