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加强领导
会员的会籍,是对职工参加工会的会员身份和组织关系的确认。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包括工会组织办理职工入会手续、管理会员档案、转接会员关系、办理会员保留会籍和开除会员等工作。各级工会要把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和档案,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把握会籍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及时研究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简化手续,建立健全“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转移、进出登记、全国通用”制度,实现“流动不流失、离厂不离会”。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员入会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会员档案管理
基层工会应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变动情况、离退、死亡等,会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等。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保存管理。基层工会对所管理的会员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名册。会员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会员和调入本单位工作而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的,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消;对保留会籍的,要及时注明。 并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及时掌握会员流动情况,按时统计上报。
会员档案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一般由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调离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会员组织关系接转
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⑴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所有会籍档案资料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本人。⑵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移手续由工会基层组织直接办理,不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如果会员新调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新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时,再将会员关系转移过去。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六、会员会籍管理。 1、离退休职工会籍管理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手续的办理,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者车间(分厂)分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并说明保留会籍的原因和理由,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和会员证的保留会籍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和原因。
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组织批准继续留在原单位帮助工作,可以暂不办理会籍手续。 己经办理离退休并办理了保留会籍手续的职工,被返聘回原工作单位帮助工作,如果本人有要求,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在帮助工作期间可以恢复会籍。被外单位聘用继续工作的,如果本人有要求,征得聘用单位工会组织同意,也可以由原单位工会组织将该会员的工会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提前退休及经单位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因为他们仍属原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其会籍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在休息待业期间,如果单位不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和疾病救济费的,可不缴纳会费。
2、下岗失业职工会籍管理
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己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己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会员所在单位关闭破产后,会员己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3、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会籍管理
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其会籍一般不作变动。如借调单位己建立了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的,并经所借调单位同意,可从原单位办理临时工作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该会员回原单位工作时,及时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回原单位工会。
4、被辞退或被除名的职工会籍管理
凡被单位辞退或除名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在居住地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待该职工到有工会组织的单位重新工作后,及时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
5、退会职工会籍管理
对于自愿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要求退会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将决定告诉本人。
6、劳务派遣工会籍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
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7、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的会籍管理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一律开除会籍。开除会籍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通知本人,并收回其会员证。
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停止使用公民权的分子,已经加入工会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在解除劳动教养后,经群众讨论同意,可恢复会籍。
开除厂籍留用查看人员,在留用查看期间不能加入工会。已经加入工会的,在留用查看期间—般可不处理会籍。
8、其他情况职工会籍管理
脱产带薪学习的职工,其会籍不作处理;不带工资上学的职工,已不属本单位在编职工,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参军前已是工会会员的复员、转业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免交会费;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以恢复会籍,并自恢复会籍之日起缴纳会费。
篇二:工会会员会籍规章制度
篇一: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一、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凡是符合《中
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三、申请加入工会
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
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会会员应积
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自由。
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
纳会费。
六、会员没有正当
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
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七、凡严重违法犯
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八、会员组织关系
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
凭会员证接转。
九、为及时掌握公
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
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十、如因会员管理
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
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十二、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十三、本条例从颁
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篇二: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工会
委员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村务工人员,包括无期限合同制职工和有期限合同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和临
时合同制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第三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村
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
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本村工会委员会批准。
从退会
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
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村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工会会员
调离本公司,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公司的会员其会员关
系亦同。
第九条 会员因失业或下岗,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工会保留其会籍。
第十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到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
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二条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或分工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公司工会委员会
核准,由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工会
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日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为本村工会委员会。
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篇三: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工会
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特制本条例。
2、凡本校教职工,
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3、要求加入工会的
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经工会
小组讨论通过,教
委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教育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4、工会会员应积极
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5、会员退会自由。
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
提出,由教育工会
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
注销。
6、会员没有正当理
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
组织活动,经教育
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7、凡严重违法犯罪
并受到处分的会员,经教育工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8、工会会员调离本
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一起转到新单位,凭会员证转移。调入本会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同。
9、本条例从颁发之
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三中工会委员会。
篇四: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工会
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
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
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加强领导
会员的会籍,是对
职工参加工会的会员身份和组织关系的确认。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包括工会组织办理职工
入会手续、管理会员档案、转接会员关系、办理会员保留会籍和开除会员等工作。各级工会
要把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
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和档案,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把握会
籍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及时研究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简化手续,
建立健全“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转移、进出登记、全国通用”制度,实现“流动不流失、离厂不离会”。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进
行。
二、会员入会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
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
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
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
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
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
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会员档案管理
基层工会应把会员
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会
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变动情况、离退、死亡等,会
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等。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保存管理。基层
工会对所管理的会员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名册。会员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
依据。对新会员和调入本单位工作而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的,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消;对保留会籍的,
要及时注明。 并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及时掌握会员流动情况,按时统计上
报。
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要有专人负责。一般由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调
离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会员组织关系
接转
坚持职工劳动(工
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⑴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
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所有会籍档案资料随个人
档案一并移交本人。⑵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移手续由工会基层组织直接办理,不通过上级工
会组织。如果会员新调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新单位建立工会组
织时,再将会员关系转移过去。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
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六、会员会籍管理。
1、离退休职工会籍
管理
《中国工会章程》
规定,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
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留会籍手续的办理,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者车间(分厂)分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
会,并说明保留会籍的原因和理由,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和会员证的保留会
籍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和原因。
职工办理离退休手
续后,经组织批准继续留在原单位帮助工作,可以暂不办理会籍手续。
己经办理离退休并
办理了保留会籍手续的职工,被返聘回原工作单位帮助工作,如果本人有要求,经基层工会
委员会同意,在帮助工作期间可以恢复会籍。被外单位聘用继续工作的,如果本人有要求,
征得聘用单位工会组织同意,也可以由原单位工会组织将该会员的工会组织关系,转移到新
工作单位。
提前退休及经单位
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因为他们仍属原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其会籍不作变动
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在休息待
业期间,如果单位不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和疾病救济费的,可不缴纳会费。
2、下岗失业职工会
籍管理
会员如在本单位下
岗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己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己实现再就业的会员,
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
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
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会员失业后,由原
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
系。
会员所在单位关闭
破产后,会员己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
再就
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长期借调到外单位
工作的职工,因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其会籍一般不作变动。如借调单位己建立了工
会组织,本人有要求的,并经所借调单位同意,可从原单位办理临时工作组织关系,转到借
调单位。该会员回原单位工作时,及时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回原单位工会。
4、被辞退或被除名
的职工会籍管理
凡被单位辞退或除
名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在居住地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待该职工到有工会组织
的单位重新工作后,及时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
5、退会职工会籍管
理
对于自愿要求退会
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要求退会的,按照《中国
工会章程》的规定,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
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将决
定告诉本人。
6、劳务派遣工会籍
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
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篇三: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加强领导
会员的会籍,是对职工参加工会的会员身份和组织关系的确认。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包括工会组织办理职工入会手续、管理会员档案、转接会员关系、办理会员保留会籍和开除会员等工作。各级工会要把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和档案,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把握会籍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及时研究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简化手续,建立健全“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转移、进出登记、全国通用”制度,实现“流动不流失、离厂不离会”。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员入会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会员档案管理
基层工会应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变动情况、离退、死亡等,会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等。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保存管理。基层工会对所管理的会员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建立名册。会员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会员和调入本单位工作而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的,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消;对保留会籍的,要及时注明。 并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及时掌握会员流动情况,按时统计上
报。
会员档案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一般由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工会干部或工会组织委员调离工作,要及时办理移交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会员组织关系接转
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⑴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在《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所有会籍档案资料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本人。⑵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移手续由工会基层组织直接办理,不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如果会员新调入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新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时,再将会员关系转移过去。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六、会员会籍管理。
1、离退休职工会籍管理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手续的办理,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者车间(分厂)分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
会,并说明保留会籍的原因和理由,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和会员证的保留会籍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和原因。
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组织批准继续留在原单位帮助工作,可以暂不办理会籍手续。
己经办理离退休并办理了保留会籍手续的职工,被返聘回原工作单位帮助工作,如果本人有要求,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意,在帮助工作期间可以恢复会籍。被外单位聘用继续工作的,如果本人有要求,征得聘用单位工会组织同意,也可以由原单位工会组织将该会员的工会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提前退休及经单位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因为他们仍属原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其会籍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在休息待业期间,如果单位不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和疾病救济费的,可不缴纳会费。
2、下岗失业职工会籍管理
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己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己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会员所在单位关闭破产后,会员己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再就
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3、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会籍管理
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其会籍一般不作变动。如借调单位己建立了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的,并经所借调单位同意,可从原单位办理临时工作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该会员回原单位工作时,及时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回原单位工会。
4、被辞退或被除名的职工会籍管理
凡被单位辞退或除名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在居住地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待该职工到有工会组织的单位重新工作后,及时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
5、退会职工会籍管理
对于自愿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要求退会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会员证,将决定告诉本人。
6、劳务派遣工会籍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