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矿用阻燃胶带的采购和验收,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采购验收
1、必须严格按照矿用阻燃胶带标准进行采购验收,证件必须齐全,包括试验报告、“三证一标志”等。
2、胶带到矿后,入井前应校验胶带长度,执行公式:
l=(d+d0)nπ/2
其中:d―胶带卷最大直径
d0―胶带轴直径
n―皮带层数
π―圆周率,取3.14
3、采购单位必须对胶带的安全运行负责,由于胶带本身强度不够造成的断带、抽卡等或胶带带芯不直造成的胶带跑偏等,经分析确认后由采购单位负责。
二、地面贮存
入库后的胶带禁止露天存放,禁止和含腐蚀气体、液体的物件混放,禁止存放在潮湿的地点。
三、入井审批
1、胶带下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管理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2、新胶带在入井前必须按规定到集团公司所指定的胶带检测机构做胶带阻燃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胶带禁止入井使用。
3、不同批次,不同厂家胶带到矿后必须送检。
四、安装验收
1、新胶带在井下安装时综采工作面所用的胶带每卷长度不得少于100米,掘进工作面所用的胶带长度不得少于50米。
2、修复的旧胶带下井前必须经过机电管理部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胶带禁止下井使用(综采工作面所用胶带长度不得少于50米,掘进工作面所用的胶带长度不得少于25米)。
3、胶带安装时必须保证上层胶带在上面,严禁胶带铺反。
五、使用维护
1、井下所有胶带由机电管理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把井下的胶带挪作它用,否则按胶带的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在运转的胶带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管理,上带两边禁止跑到上托辊的外侧,下带两边禁止与设备的支承架摩擦,禁止胶带下层与非滚动物体摩擦,因轴承损坏无法转动的托辊要及时更换,胶带连接卡处斜口不得大于20毫米,胶带连接卡的中间不准缺卡、断串针。
3、皮带清扫器和滚筒集泥器必须保证完好可靠。
4、各转折点、承载部严禁堆煤,以免擦伤皮带。
5、皮带机各种保护必须投入使用,达到灵敏可靠。
六、井下贮存与回收
1、使用单位对胶带机缩下的以及延伸备用胶带要妥善保管,严禁把胶带存放在有积水、淋水、煤泥的地点以及腐蚀物附近,胶带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0mm。
2、使用单位缩下的胶带必须及时回收。如因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回收的胶带必须征得机电管理部同意后,采取保护措施临时存放在井下。
3、回收胶带装车时严禁用叉车或铲斗硬顶硬铲,以免损伤胶带。
4、回收的胶带要及时交指定地点。接收单位要及时对回收胶带进行验收,开据回收验收单;并及时组织人员检修,严禁堆放在露天或有腐蚀物的地点。
5、回收胶带验收必须对胶带长度进行确认,可参照1.1公式。同时还需对胶带外部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七、地面检修
1、检修单位不得私自截割胶带。
2、检修的规格、长度必须征得机电管理部同意方可进行。
3、检修胶带必须保证胶带的安全运行。截割胶带必须割正、割直,以免造成胶带跑偏。
4、检修后胶带卡必须打直、打平、打紧,无断卡、露卡、歪卡等,卡子深度必须满足要求。
5、检修成卷的胶带必须由机电管理部确认,并在带卷上标明长度。
八、报废
1、对由于宽度、长度、强度等不能满足皮带机安全运行和安全运输的胶带,由机电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出报废鉴定。
2、报废胶带在处理前执行地面贮存的相关规定。
九、考核
1、如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当的情况,根据实际情节每处处罚单位责任者100元至300元。
2、对在用的胶带不准随意截断,发现私自把胶带截断每次处罚责任者500元,造成胶带报废的按原值处罚责任单位。
3、对因操作不当、不负责任造成胶带在运转中撕裂或拉坏胶带连接卡而导致胶带断带的责任者要及时追查原因,作出处罚决定,并通报全矿。
4、胶带未做阻燃试验,造成不合格入井,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回收。
5、胶带贮存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
6、对安装时造成胶带铺反的责任单位除责令其把胶带重新铺设以外,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
7、对回收的胶带构成损伤的,视损伤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300-800元罚款。如果胶带局部构成报废,对责任单位按损坏胶带长度原值的100%给予处罚。
8、检修单位私自检修、截割胶带,造成胶带损坏,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罚款。
9、检修单位对检修后的胶带质量负责,由于检修质量造成胶带报废,按事故论处,并按检修后规格长度等值赔偿。
10、在用或储备的胶带被私自挪作它用,根据情节处以挪用胶带原值的40-90%进行处罚,由此造成胶带报废的参照第8条执行。